资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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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2)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内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府规(202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资中县重龙镇、水南镇建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及住房保障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统一建设,资金实行统筹管理使用,租金标准分档设置,准入条件、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统一制定实施。第四条县政府是公共

3、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建立完善信息联动和数据共享审查机制,落实保障工作经费和编制,充实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保障队伍水平和能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我县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准入、保障资格年审、动态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及档案管理等工作。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监督保障性安居工

4、程资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运营等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新申报和正在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及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变化等情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向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新申报和正在保障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及变化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新申报和正在保障家庭领取社保金、缴纳社保(含机保)等情况。县公安局负责向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新申报和正在保障家庭户籍、人口、车辆信息及变化情况。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向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新申报和正在保障家庭工商

5、登记信息及变化情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法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立项、租金标准核定等相关工作。负责将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平台。县退役军人局负责对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及新申报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审核名单。县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房屋清退、入户调查、专用部分维修等后期运营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省级各类补助资金;(二)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租赁补贴的资金;(三)部分土地出让净收益

6、;(四)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六)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七)地方债券和企业债券;(八)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中按同值缴纳的异地建设费;(九)其他资金。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等相关费用支出。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或通过购、改、租或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二)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

7、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由园区管委会或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并合理确定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建设规模、申请租住条件、租金标准,负责日常管理等工作。鼓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辖区内教育、卫生、医疗等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和临时周转等问题。鼓励各企事业单位改建(改造)旧住房、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改建单位可根据企业需要,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并合理确定

8、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建设规模、申请租住条件以及租金标准。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完善室内外配套设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为成套住房,也可为集体宿舍型住房。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允许情况下尽可能以两居室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完善室内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满足入住即可使用的基本要求,并符合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竣

9、工验收和维修、保养,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执行。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供应。每年建设用地应在当年3月底前实现净地供应。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严格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出让、出租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中,必须将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同时明确约定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第十一条按规定落实国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税收优

10、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第三章保障对象和标准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重龙镇、水南镇建城区范围内的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区内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原则上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构成。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住房困难家庭面积保障标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

11、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四章保障方式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县建城区范围内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含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下同),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房源供给情况和保障对象实际需求调整保障方式。(一)租赁补贴。县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适宜的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和面积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适时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

12、租赁性实物住房,按照差别化租金,梯度保障的原则收取租金。第五章租赁补贴管理第十四条租赁补贴发放应结合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情况,按照逐步推进、逐步扩大保障范围的原则组织实施,现阶段,对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资中实际逐步实施,适时调整。第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补贴:(一)申请人系建城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或具有法定抚养、扶养关系,单身家庭申请的须年满32周岁(年满18周岁的孤儿除外);(二)正在建城区范围内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

1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其中,转让自有住房未满2年的,其原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在现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内),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四)已享受实物配租或有自有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再次申请的应满2年。第十六条租赁补贴面积标准1人户家庭20平方米,2人户家庭35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50平方米。(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今后根据上级相关规定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能力和房地产市场租金状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采用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制定。最低

14、收入家庭补贴6元/平方米.月.人,其中特殊困难家庭补贴8元/平方米月,人;低收入家庭补贴4元/平方米月.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3元/平方米.月.人。第十七条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第十八条社区负责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录入、初审及公示;镇人民政府负责复审;县民政局、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及公示。第十九条租赁补贴实行发放前复核制。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报变化情况,社区在接到保障对象人口、收入、住房

15、等情况变化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第二十条租赁补贴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发放,由一卡通代发银行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专用账户,租赁补贴实行按季度发放的方式执行。第六章准入和分配管理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系建城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或具有法定抚养、扶养关系,单身家庭申请的须年满32周岁(年满18周岁的孤儿除外);(二)正在建城区范围内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

1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其中,转让自有住房未满两年的,其原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在现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内),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四)已享受实物配租或有自有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再次申请的应满2年。第二十二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一)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5年(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二)在本县建城区范围内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三)家庭在本县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且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四)由用人单位在本县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五)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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