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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自然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依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自然基金是青岛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支撑。第三条市自然基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资金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引导鼓励多元化
2、投入,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合作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工作。第四条市自然基金按照“聚焦前沿、鼓励探索、需求牵弓I、特色鲜明”的原则,采取竞争择优、事前资助的方式组织实施。第二章项目设置第五条市自然基金项目主要包括:青年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联合基金等项目类型。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调整项目类别,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资助数量和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申报数量以及年度预算确定。(一)青年项目主要支持未获得过国家、省、市等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且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人员(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8周岁)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其独立主持
3、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励青年科技人员的创新思维,培育基础研究后备队伍。青年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二)面上项目瞄准科技前沿,着眼全市原始创新总体布局,凝聚优势力量,激励源头创新,旨在促进相关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市基础研究整体水平。面上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20万元,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三)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具有较强创新实力的科技人员及团队,聚焦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研究工作,旨在促进我市优势学科发展,推动若干科学前沿或符合我市战略需求的重要领域取得突破。重点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
4、超过100万元,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部分出资以“联合资助方式进行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四)联合基金项目主要是由市级财政与联合资助单位(出资自然人)共同提供资金,在约定的学科领域支持需求牵引、应用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形成全社会多元化投入支持基础研究工作的格局。联合基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联合基金合作协议,商定出资额度、组织实施等内容。联合基金财政出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额的50%,联合基金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结题等组织管理工作按协议执行。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市科技局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市自然基金项目申
5、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和重点支持方向等内容,按规定程序公开发布。第七条申报市自然基金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青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在本领域开展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二)项目申请人应当是项目负责人,为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诚信良好;(三)项目申请人应具有承担科研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应为正式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在岗科技人员;(四)项目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教育和科研工作经历;(五)项目申请人具有良好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学道德。第八条同一年度每位项目申请人限申请市自然基金项目1项。连续两年申请市自然基金项目未获资助的项目申请人,暂停
6、市自然基金项目申请1年。第九条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条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基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基本工作条件的可靠性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市科技局。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流程。第四章评审与立项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评审,牵头编制评审方案。第十三条市自然
7、基金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类别分别制定评审标准,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组织形式,评审轮次一般不超过两轮。评价方式一般采用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一)通讯评审。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采取网络在线评审,按照“单位回避、申请人回避、学科优先、信誉良好”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专家,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二)会议评审。由市科技局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包括会议集中评审、会议答辩评审。评审组专家原则上为相关领域高水平人才和管理专家,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第十四条青年项目、面上项目一般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集中评审,市科技局根据拟立项资助数量、通讯评审成绩等,按照1:1.2-1.5比
8、例,遴选确定进入会议集中评审项目名单,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项目一般采取会议答辩评审。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立项资助数量、评审成绩,结合年度预算,提出自然基金年度立项建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通过公示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应与申请材料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第五章实施与验收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市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向
9、市科技局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等,承担多个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市自然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一般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和考核指标,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执行。第十九条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具体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项目执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具体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有
10、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青年项目探索实行项目验收备案制,可委托项目主管单位(或青年项目较多的承担单位)进行结题验收,项目主管单位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项目主管单位专家实行回避)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视情况对项目主管单位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项目主管单位科研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二条市自然基金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注重项目代表作和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第二十三条市自然基金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及专利等),应当注明得到青岛市自然基金资助,标注“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XXX(立项编号)“,英文为pr
11、ojectXXXsupportedbyQingdaoNaturalScienceFoundation第二十四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或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第六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市自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应符合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科教(2021)21号)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并接受相关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青年项目、面上项目执行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需签署经费使用承诺书,承诺经费全部用于与本
12、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违者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可以根据自然基金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基金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可以撤销项目、收回已拨资金,暂停受理有关人员或承担单位新项目申请,并进行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自然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