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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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243-202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l.12OO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164232OO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本标准与GB16423-2OO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删除了2OO6年版中的非强制性条款,修订后的规程全部由强制性条款组成;一修改了防跑车装置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安全出口等术语和定义;对2OO6年版的条款顺序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修改了部分条款;取消了“职业危害防治”章条;增加了“特殊开采”和“应急救援”章条;一删除了2OO6年版引用的若干标准,只引用GB6722和GBl8871o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

2、本发布情况为:GBl64231996.GBl64232006;GB16424199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全过程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的全过程。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开采;河砂和海砂开采;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3、于本文件。3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地表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本标准中简称“露天矿山”。3.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平碉、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本标准中简称“地下矿山”。3.3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3.4安全出口矿山井下人员安全地离开井下到达地面的通道。3.5主要安全出口矿山井下人员日常工作时使用的安全出口。3.6应急安全出口矿山井下人员不经常使用的安全出口。3.7水力开采利用高压水冲击矿石和围岩

4、,回收矿物的采矿工艺。3.8挖掘船开采利用挖掘船抽吸含矿泥浆回收有用矿物的采矿工艺。3.9饰面石材开采开采大理石等石材的特殊采矿工艺。31O盐湖开采在盐湖中开采盐类和其他有用矿物的采矿工艺。3钻井水溶开采通过钻井将淡水注入井下,将矿物溶解为溶液并压出地面回收的采矿工艺。3.12原地浸出采矿将溶浸剂从地表压入地下矿层,将有用矿物转化为液相后再抽取至地表的采矿工艺。3.13排土场集中堆放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腐殖表土和岩石等的场所。3.14矿岩粗破碎为使矿石或者岩石的尺寸满足提升运输或后续工艺要求进行的破碎工作。3.15防跑车装置斜井提升时,安装在提升线路上防止矿车继续下坠的装置。316岩爆岩

5、体中聚积的弹性变形势能突然猛烈释放,导致岩石爆裂或弹射出来的现象。3.17有效风量率各工作面实际得到的有效风量总和与矿井总进风量的比值。3.18钢丝绳安全系数全部钢丝绳的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载荷之比。3.19制动钢丝绳安全系数制动钢丝绳的最小破断力与制动载荷之比。3.2O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按照尤拉公式计算出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设计工况下钢丝绳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3.21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按照尤拉公式计算出的,提升系统加速或者减速运行过程中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设计工况下钢丝绳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3.22织物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每层织物

6、单位宽度的抗拉强度、织物层数、输送带宽度的乘积与输送带承受的最大静拉力的比值。3.23钢丝绳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输送带单位宽度的抗拉强度和输送带宽度的乘积与输送带承受的最大静拉力的比值。3.24输送带动载荷安全系数输送带的名义破断拉力与计算最大动载荷的比值。3.25大倾角带式输送机上行倾角超过15或者下行倾角超过12的带式输送机。3.26设计最大排水量矿山设计中采取设置防水门等技术措施后,单位时间内需要排出的最大水量。4总则4.1基本规定1.1.1 1.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1.1.2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

7、度和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和考核标准。1.1.3 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1.4 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1.1.5 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1.6 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1.7 矿山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1.1.8 矿山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1.1.9 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

8、;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采场最终境界图;排土场年末图;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防排水系统图。1.1.10 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图中应正确标记:已掘进巷道和计划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采空区和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开采的采场的位置、名称与尺寸;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主要设备和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人

9、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井下通信设备位置;-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方式、进度、现状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4.2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4.2.1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负责。4.2.2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矿山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4.2.3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4.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3.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从事矿山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山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接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4.3.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制定

10、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3.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及外来人员入矿前的安全教育工作。4.3.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本矿山应急救援演练。4.3.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检查、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及整改情况应由检查人员记录,并由各级责任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11、4.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4.4.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4.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本矿山应急救援演练。4.5安全教育与培训4.5.1矿山企业应对矿山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准许上岗。4.5.2新进露天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4.5.3新进地下矿山的

12、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从事地下矿山作业2年以上的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4.5.4调换工种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新岗位的安全操作培训,考试合格方可进行新工种操作。4.5.5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应接受2Oh的职业安全再培训,并应考试合格。4.5.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考试。4.5.7入矿参观、考察、实习、学习、检查等的外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熟悉本矿山安全生产系统的从业人员带领进入作业场所。4.5.8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4.6矿山建设

13、4.6.1矿山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地而建筑等,不应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不应设在受尘毒、污风影响区域内,不应受洪水、泥石流、爆破威胁。4.6.2矿山企业的加油站、加气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4.6.3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6.4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4.6.5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该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进行验收。4.7安全生产管理4.7.1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不应将酒类饮料带入矿山作业场所;紧急医疗除外。4

14、.7.2矿山井下禁止吸烟。4.7.3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使用期间保持完好。4.7.4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结果并存档,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安全设施在用期间,不得拆除或者破坏。4.7.5矿山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矿山生产期间,应定期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4.7.6矿山采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将相关文件存档。4.7.7矿

15、山设备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或加气。4.7.8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登记和检查制度。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灯具和自救器。4.7.9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小损失。4.7.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4.7.1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地下矿山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制定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4.8闭坑4. 8.1露天矿山闭坑应对周围安全无不良影响;露天坑入口、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5. 8.2地下矿山闭坑时,应对进入矿山地下的入口进行封闭,并沿划定的崩落区范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坠入。5露天矿山6. .1基本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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