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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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L-HTJD001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X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2年国龄十八里店项H装修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酒店装饰装修工程】2 .工程地点:【白纸坊街道】3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4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6800平方米。5 .工程承包范围:【包含:前期设计、拆除、装修、强弱电、空调、市政管网及外立面翻新工程,详见改造方案】二、合同工期施工工期:暂定240日历天。三、质量标准合

2、格,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四、签约合同暂定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本合同为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乙方需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做限价设计。本协议不含结构加固,如增加施工范围,则另行签署补充协议。2、合同价款暂定金额:1674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柒拾肆万壹仟陆佰圆整】。上述金额为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91%o3、合同期限内,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不影响本合同税前总价,发包人支付及结算的含税价款根据实际税率调整。五、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

3、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2)通用合同条件;(3)承包人建议书;(4)造价清单;(5)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3年月日订

4、立。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项目地点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贰份。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通用条款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

5、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4)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1.2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2,工程质量标准2.1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承包工程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应当符合所有的标准、规范、规程。2.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

6、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3.质量管理3.1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进行的审查,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此外,在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 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施工

7、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发包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4、隐蔽工程的检查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 .质量争议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最终责任确定,由责任方承担费用及因此

8、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6 .工期与进度6.1 本合同中的工期暂定为210日历天(根据现场情况确定)。6.2 在发包人认为需要书面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的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有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当接受,但承包人客观上不能实现的除外。6.3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7 .合同价格7.1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或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如专用条款中无特别约定,单价合同中单价为固

9、定综合单价,该单价已经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规费、税金、利润等与工程有关的费用,在无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单价不变。72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如专用条款中无特别约定,总价合同中总价为固定包干价格,该价格已经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规费、税金、利润等与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7.3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8 .计量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令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10、为依据。工程量的计量原则上按月进行。9 .变更10.9.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2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变更的工程量与变更前工程量的比例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 在单价合同下,发生变更的,变更项目与工程量清单或双方事先约定的项目相同的,则采用该项目单价做为计价依据。变

11、更项目与工程量清单或双方事先约定的项目不相同的,可参照该类似项目单价做为计价依据。变更项目与工程量清单或双方事先约定的项目不同,又无类似项目的,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方需提交认价单,由发包方确认工程量单价。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通用条款第24条解决。10 .支付10.1 该项目无预付款。10.2 付款周期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在到达付款节点时应向发包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后及时完成审批。10.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12、处理。10.4 发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开具同等金额的符合财务规定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支付款项,发包人无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11 .材料与设备11.1 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或附件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采购的材料及设备提出专业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拒绝使用。11.2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对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商有要求的,除该供货商提供的材料及设备不能满足工程标准的,承包人

13、应当按照发发包人的要求向指定供货商采购。11.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在法律规定或发包人需要时,应当提交第三方的材料检验合格报告。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4 所有材料及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11 .5发包人对材料及工程

14、设备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12 .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1.2 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1.3 3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

15、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14 .竣工验收14.1 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4. 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发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在验收合格后21天内完成工程移交。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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