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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省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工作,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贵州省范围内涉及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各类活动。第三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是指通过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或者减少饮用水水源环境受到破坏或者污染,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和供给能够满足人民的需要。第四条应当对贵州省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和管理,推动水源保护措施的落实。第二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谁污染谁管理的原则,依
2、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优质饮用水的权益。第六条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源周边环境进行严格的保护与管理,严禁非法开采、排污等活动。第七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采取科学的技术手段,减少污染物对水源的影响,最大限度地提高水质。第八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饮用水保护的认识和意识。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控制措施第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破坏环境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矿、爆破、垃圾填埋等。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工业企业、堆放危(Wei)险废物等可能对水源环境造成污染的活动。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系统,并定期对水质
3、进行检测和评估。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采取过度开辟的方式供应饮用水,应当保障水源的可持续利用。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农业生产企业等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排污,并定期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章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应当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对水源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应当包括水质、水量、水生态等方面的评估指标,确保对水源环境的全面监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赋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企业,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等措施。第十九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像关法律法规执行。附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了保护水源环境,减少污染对饮用水的影响而划定的一定范围。3 .排污:指将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