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房风貌指引导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农房风貌指引导则.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贵州省农村住房建设,提升农村住房品质,塑造具有贵州特色的乡村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农村住房风貌整治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等活动。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科学选址、因地制宜、安全适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传承文化、彰显特色的原则,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结合,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相融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风貌品质。第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应遵循城乡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住房设计、建设施工
2、和风貌整治等活动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农村住房设计、建设施工和风貌整治等活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提高农村住房品质。第七条本导则是贵州省农村住房风貌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划设计第八条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新建住房应位于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点或保留村庄内,不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
3、危险区域选址建房。第九条农村住房设计应根据当地气候、地形地貌、民族文化等特点,结合当地传统建筑风貌和居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确定建筑风貌和建筑形式。鼓励采用坡屋顶、小青瓦、白灰墙等传统建筑元素,突出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第十条农村住房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布局和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应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当地生活习惯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鼓励采用分户独栋或联排别型等建筑形式,提高居住品质。第十一条农村住房设计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建筑材料特点合理确定建筑结构和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鼓励采用木结构、轻钢结构等新型结构体系
4、。建筑材料应选用环保、节能、耐久性好的材料,鼓励使用当地石材、木材等传统建筑材料。第十二条农村住房设计应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和民族文化特点合理确定建筑色彩和装饰风格。建筑色彩应以白色、灰色为主色调,搭配当地传统建筑色彩和装饰元素,突出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装饰风格应根据当地民族文化特点和生活习惯确定,鼓励采用传统装饰元素和现代装饰风格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三条农村住房设计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居民生活习惯合理确定建筑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包括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必要的生活设施,鼓励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设施提高居住舒适度。配套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方便居民使用和维护。第十四条农村住房设计应根据当
5、地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合理确定建筑退让和间距。建筑退让应根据规划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满足日照、通风、消防等要求。建筑间距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居民生活习惯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小间距要求。第十五条农村住房设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筑风貌整治方案。风貌整治方案应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和民族文化特点制定,包括建筑立面整治、色彩整治、装饰整治等方面。整治方案应以保留传统风貌为主,兼顾现代审美需求,突出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第三章建设施工第十六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第十七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
6、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顺序和方法、材料使用计划等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第十九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控制施工噪音、扬尘等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环保标志和环保设施,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第二十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
7、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建筑材料等方面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章风貌整治第二十一条农村住房风貌整治应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和民族文化特点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整治方案应包括建筑立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贵州省农村住房建设,提升农村住房品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指引导则。第二条本指引导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8、村庄规划;(三)符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四)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习惯;(五)符合节约用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要求。第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应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因地制宜,体现地域特色和乡土气息。同时,要积极引导农民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农村住房的建设水平和质量。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住房建设服务。第二章规划和设计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文化传
9、统和农民生活习惯等因素,合理安排农村住房建设的布局和规模。第七条农村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当地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注重房屋的功能性、安全性和舒适性。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第八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房屋结构应当合理、坚固、耐久,满足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同时要注重房屋外观的美观性和协调性,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第九条农村住房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节能和环保的要求。采用节能材料和节能技术,提高房屋的保温性能和隔热性能。同时要考虑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采用节水技
10、术和节地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第十条农村住房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生活习惯和文化传统。在房屋布局和室内设计上要注重实用性和舒适性,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和文化需求。同时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当地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风貌。第三章施工和管理第十一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房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同时要注重文明施工,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农民生活的影响。第十二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安
11、全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十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质量问题。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质量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的质量意识和维权意识。第十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环境问题。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环境教育和培训,提高
12、农民的环境意识和保护能力。第十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档案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档案管理问题。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档案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档案管理意识和能力。第四章风貌管控和历史文化保护第十六条农村住房风貌管控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注重保护传统风貌和地域特色,体现乡土气息和文化底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风貌管控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风貌管控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提供优质的风貌管控服务。第十七条农村住房风貌管控应当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文化传统和农民生活习惯等因素进行分类指导。在风貌管控过程中要注重保护传统建筑的风貌特色和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的独特性和多样性。同时要积极引导农民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农村住房的建设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