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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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应用的概述(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错误与否,只关注他的行为与发生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了因果关系,只要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应该担责的一项归责原则,这项原则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弥补受损害人。这项原则是我国法律民事责任当中的一项非常有意义且非常重要的归责原则之一。他和过错原则及公平原则都不相同,具有自己的独特性。2 .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在于:(1) 无过错责任原则最直接的判断标准,就是看是否有损害的存在。这一项判断标准和其他的原则是并不相同的,也因为这一点,所以它可以跟其他的归责

2、原则相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判断标准,都是从己经发生的损害当中去看,假如存在损害,那么就有相应的责任承担,如果没有损害,也就没有责任,为什么要如此判断?因为这项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行为人能够承担,并且加重他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也就可以更直接的得到赔偿。(2) 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它只看损害结果是否发生,有一些人认为这项原则只是在行为人本身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很大的误会了,有时候行为人主观上有可能没错,也有可能有过错,是否有过错,对于他承担结果是没有关系的。(3)接下来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最重要的构成要件决定的因素,也就是

3、因果关系在这项原则适用的情况下,一边需要看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边因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己经不属于这项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之一,所以决定这项责任能否构成的基本要件,也就是因果关系。当行为人所做的事情与发生的后果,这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也就是因果关系,则侵权责任就构成了。(4)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只要不是法律存在的规定,也就是不可抗力和受害人自己本身存在的主观过错。对于被归责的一方当事人,他是不需要证明是否存在过错的,在诉讼当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这项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中也进行了相应的改变,也就是受害的一方不用证明对方到底有没有过错?也就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害就可以。(5) 行为

4、人在责任承担方面并不一定是需要承担绝对责任。他也有权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些抗辩事由进行自己的主张。行为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了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和一些第三人的过错这些事由进行自己的抗辩,从而有可能达到免责的结果。在这个原则当中,该如何去确认责任大小。我们主要是从受害人这边的受损程度来进行考量,并且这样的程度一般有规定最高的限额赔偿或者也进行了一定的赔偿范围限制,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也就是在适当让没有过失的行为人在承担结果方面可以有一定的减轻,也体现了法律上的人文关怀。(6) 在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场合使用无过错的责任原则适用法律专门有规定的一些场合,也就是说,在这些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把无过错

5、责任原则搬出来试用。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比于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是除去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这一要件,从而形成了学界常采用的三大要件组成。一是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活动、管理的人或物有致害,行为本身不侵权,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之前,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二是损害。受害人发生实际损害,受害人未故意造成损害。三是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联。只要受害人受损事实客观存在,损害行为与客观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便行为人的损害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要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由四个要件组成,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不需要“违法行为”和“行为人存在过错:因为从归责原则的一般

6、原则来看,行为人通常是存在过错,才会被归责。但无过错责任原则既然以“无过错”作为归责基础,则可以这样理解,行为人不必过错,行为人的损害行为甚至不需要是违法,只要损害行为作为“因”,与损害事实作为“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从构成要件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围绕的是损害事实发生,而不归结于损害行为的过错方是谁。(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概念1 .“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概念如果我们需要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具体概念的话,那么我们也应该在我们国家的交通法里面所特指的道路和道路交通事故做一个规范意义上面的说明。(1)、“道路的概念。在交通法里所提

7、到的道路通常是指高速公路和国道,城镇上的马路,还有虽然是单位自己管理,但有机动车允许被自由行驶的道路,通常包括了停车场,还有各种广场等。在单位自己内部建设的一些不允许车辆通行驾驶的路,乡间的小路以及学校里面和城镇居民小区里面很窄的道路,都不属于这交通法规定的道路里。(2)、“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在交通道路安全法中,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准确的定义,在规定里是这样定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里的车辆主要是指一些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的2 .交通法在76条里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者一起组成了我们国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体系。

8、(1)过错责任原则交通法76条里面有规定,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机动车所属的保险公司应该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里进行损害赔偿,假如两者两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那么赔偿不足的就应该让有过错的每一方分别按照自己过错的程度来进行赔偿责任的分担。那么这也就意味着除了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再对当事人的错误程度进行认定之后,还要再进行补充的赔偿。根据76条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项过错原则只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两者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发生过后,通常保险公司是作为第一赔偿主体出现的,也就是在其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剩下的部分的责任,我们通常根据有法律规定的过错方承担,如果

9、两者都有错误的话,就进行按照比例的承担方式,这也就说明了其实立法者在当初制定法律的时候,就已经默认机动车驾驶人两者之间地位,其实是平等的,因而在事后的追责当中,他们就负有相同的义务。(2)、无过错责任原则交通法第76条里规定,当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那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一类事故发生的时候,不会去考虑行为人对发生的损害结果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只看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了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存在的话,那么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项原则的适用需要排除法律有其他的特殊规定,不可以随意的扩大适用范围。在我国现有法律当中,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情况下,必须承担责任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尽管如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也有10%的赔偿责任可能需要承担。如果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或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那么机动车一方在依据交通法第76条第二款可以进行免责,在交通法中还规定了假如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受到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并且购买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首先是在协议承保范围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这也就意味着,除了机动车驾驶人之外,保险公司也要根据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从上面这些我们可以看出来,其实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是可以做到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也就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这个角度出发,

11、可以弥补过错原则,在对受害人利益保护方面的一些空白,不全面的地方,也体现了我们法治理念当中公平正义的一面。(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在汽车普及后,交通事故就成为了这个世界上非常普遍的一种人身伤害事故,所以世界各国也就都会高度重视在交通事故当中衍生出来的赔偿问题,需要保护在交通事故当中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从而做到维护社会的稳定,各个国家在立法的时候也明确了自己的归责原则。学者学者对此发表意见指出,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中损害赔偿逐渐完善,这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也是法律的进步,这在整个领域内都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事。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基础,在英美法中,

12、当属危险责任论,即从事危险活动的人要对其结果负严格责任。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它的运行可能随时发生不可预测的交通事故,给行人带来难以避免的伤害风险,因此,机动车驾驶人要对其风险结果承担严格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我国对它的法理基础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的是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梁教授认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依据有三:一是危险控制说,即“谁能控制危险,谁承担责任对于机动车这一高度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驾驶人具有直接的控制力,只有他可以有效地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采用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使机动车驾驶人保持高度谨慎的驾驶义务;二是受益责

13、任说,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的运行给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在享有这一利益的同时,由其承担运行中所发生的风险事故带来的损失,完全符合民法公平、合理原则:三是危险(损失)分担说,即“道路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文明的衍生品,应当由享受现代文明成果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衍生的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通过给机动车投保,可以将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转嫁给其他汽车消费者或由社会分担。国梁慧星教授的“三依据学说,现在成为大陆法系民法学界支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主流学说。二、我国道路交

14、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亟待完善之处要想更为合理合法地处置交通事故,归责原则首先必须妥善处理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的各方利益,还需要明确三个问题:是明确什么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是明确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减轻机动车责任、如何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责任;三是明确在机动车完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是否还需承担责任。交通法第76条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情况复杂的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适用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规定不全面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目前只有交通法第76条对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做出了规定,但也只对机动车与机动车、非

15、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做出了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问题无法在交通法上找到理论依据。例如:在独立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与乘客之间的归责问题;无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的归责问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后,机动车损害程度高于非机动车或行人时的归责问题。以上这些情况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找不到相应的处置依据,给现实的办案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二)免责事由单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的免责事由仅有一种情形,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不是因为机动车一.方的行为而是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免责。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仅规定了机动车一方

16、免责条款,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免责事由并没有做出规定。与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规定的免责事由相比,我国并没有在免责事由中列入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第三人重大责任等特殊情况。可以说,现行的交通法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但是免责事由仅规定了“受害人故意这一项,并没有完全继承民法通则中关于“自然人正当权利受到合法保护的根本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对机动车一方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而且对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来说,收集证据和证明责任大小本来就很困难,法律却对免责事由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和单一,这更加的提升了明确双方责任的难度。免责事由单一不仅会使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失去预防交通事故的防备心理,还极有可能增加了“碰瓷儿事件发生的机率。这些问题为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三)责任归责界定不清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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