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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经营性收益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监督工作。第二条业主委员会自行经营管理的,在涉及合同洽谈时须有两名及以上委员参与,经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对外正式签定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洽谈结果与业主委员会商定后,方可对外正式签定合同。第三条经营所得去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高。原则上物业经营性收益的50%以上应当用于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可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如果物业服务费用不足,不得用于与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事顷。第四条物业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不得个人名义开户。第五条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应纳入“XX市物业经营收支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业主委员会应规定专人负责在每月10日前将收支情况录入信息平台,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遵守信息平台管理相关规定,接受业主和街道、社区的查询、监督。第六条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除在信息平台接受查询、监督外,还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集中公布一次。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业主对答复仍有异议并向居地街道、社区反映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并配合街道、社区的核查处理。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管理规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经营性收支情况的定期审计、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任审计、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对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期限届满等原因不再经营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相关审计结果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