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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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B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告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称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品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用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步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眷维持生活必需的J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

2、日勺范围之内。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此前纳税期的纳税状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品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同意权限采用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日勺,税务机关除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如下日勺罚款。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根据税务机关的

3、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惩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日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惩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惩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合用对象和范围(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合用对象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日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的惩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4、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税收强制执行的内容书面告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称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品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1)税款、滞纳金的强制执行程序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县以上税务机关同意。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同意,可执行强制措施;实行前述两项措施扣缴或抵缴税款、滞纳金。在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

5、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持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或者变卖,以其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实行扣押、查封时,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并告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眷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用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者成年家眷接到告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2)税款、滞纳金的尤其程序合用条件: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此前纳税期的纳税状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品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3)罚款的强制执行

6、程序合用条件: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惩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惩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及注意事H(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概念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用法定时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征管制度。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收强制性、免费性等特性的重要体现,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维护税收征纳秩序和保障税款入库日勺一项尤其措施。(2)合用对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合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

7、的纳税人。对于后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可以采用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时,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提条件合用强制执行措施日勺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此外,对已采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称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品;扣押后仍不缴纳日勺

8、,可依法采用强制执行措施。(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日勺形式强制执行措施有如下两种重要形式:第一,书面告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称于应纳税款时商品、货品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品或者其他财产出卖给最高应价人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品或者其他财产依法直接出卖给有关机构区(买卖方式。这两种方式都是税务机关依法强制处分纳税人财产的行政措施。合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详细条件、执行程序和应注意日勺问第一,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

9、后的原则和程序。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I期限缴纳所担保日勺税款,应当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者,方可合用强制执行措施。根据实行细则第73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缴纳时,应当发出限期缴纳税款告知书,并且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Bo第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发生在责令限期缴纳期满之后;责令限期内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迹象的,税务机关应采用的是税收保全措施。第三,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第四,采用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

10、纳金同步强制执行。由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在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状况下进行的,应当依法加收滞纳金。当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的规定,为执行行政惩罚决定而采用强制执行措施时,罚款应成为强制执行B对象;实行细则第69条第2款也将罚款作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的I对象。第五,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持续性,即税务机关可以在扣押、查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品或者其他财产后,不再给其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间,可以直接依法拍卖、变卖。同步,税务机关也可以不先行扣押、查封,而是直接将其应纳税款的商品、货品或者其他财产依法

11、拍卖、变卖。第六,个人及其所扶养家眷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这是对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尤其保障。第七,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品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日勺,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详细措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国家严禁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这是为了保

12、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止税务人员随意处理扣押、查封纳税人日勺财产。第八,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日勺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在合用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的5倍如下的I罚款。(6)采用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遵照的规定第一,采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只能由法定日勺税务机关行使。对纳税人等采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是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保证税款征收顺利进行的重要执法手段,只能由税务机关严格依法进行。因此,税收征管法第41条规定:本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规定

13、的采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第二,税务机关采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由于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直接波及到纳税人自身的利益,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对采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1向权限、方式、环节和规定等作出了规定,实行细则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71条、第72条对其作出了深入规定,税务机关应严格遵照。第三,税务机关采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14、措施时,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眷维持生活必需要的住房和用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住房和用品必须是“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眷”B,才能不得查封、扣押。也就是说,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用房和企业其他财产,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扶养”是指发生在法定的近亲属之间的互相供养日勺法律责任。我国诸多法律都对扶养有规定,例如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实行细则第60条明确规定,“个人所扶养家眷”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二是不得查封、扣押的住房和用品必需是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眷“维持生活必需的”。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眷作为

15、自然人,其基本生活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尤其保障,这是量能课税原则的规定,各国一般都在税法中确立了生存权财产不课税或轻课税原则。所谓“维持生活所必需0,是指保障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眷生存所必备的财产和工具,是公民个人生存下去的最起码的生活需求。实行细则第59条第3款规定,对单价5000元如下日勺其他生活用品,税务机关不采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B意见(试行)第44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B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的,应当保留家庭组员区)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三是不属于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可以依

16、法查封、扣押。实行细则第59条第2款明确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眷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围,可以采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9条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眷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日勺,责令退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品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品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条件、内容和程序(一)强制执行对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合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二)强制执行条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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