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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事故基本情况2(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2(二)事故车辆情况3(三)事故驾驶员基本情况4(四)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5(五)事故现场情况6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7(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7(二)事故信息接报响应及应急处置情况7(三)善后情况8(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8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8四、事故原因分析9(一)直接原因9(二)间接原因9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10(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0(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1(三)其他处理建议12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3附件115附件216石狮蛆江“7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2、调查报告石狮市人民政府“7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2023年11月2023年7月24日18时许,石狮市北环路与濠江路路口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石狮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纪委监委、交警大队、交通港口局、总工会组成的石狮始江“7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函邀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派员参与。8月15日,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取监控、技术鉴定、查阅有关资料,并于9月11日至15
3、日组织调查组成员赴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事故调查组于9月18日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延长该起事故调查时限60天,石狮市人民政府于9月20日同意延长该起事故调查期限至11月24日。经调查认定,石狮蜡江“7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个人违章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西平县帅发运输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豫QG6801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MA3XHQ50
4、87,法定代表人:李艾芹,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整,实缴资本:488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行业:道路运输业,注册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出山镇人民政府院内,营业期限:2016年12月19日至2026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证类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西平县帅发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由李玉勤、李艾芹姐妹二人共同出资占股,其中李玉勤出资占股90%,李艾芹出资占股10%,李艾
5、芹为挂名法人代表,李玉勤为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人员配备情况: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李艾芹(未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主抓公司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大股东李玉勤负责公司财务运营工作,安全经理李秀顺(取得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BO1202041349351)负责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安全状况检查、驾驶员培训I,安全员兼业务经理苏栗负责配合李秀顺对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培训,GPS监管员武献红负责公司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实时监控工作。该公司名下货运车辆140余辆,全部为挂靠车辆,挂靠车辆业务由车主自行负责。(二)事故车辆情况1.豫QG6801重型半挂
6、牵引车,登记所有人:西平县帅发运输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3月31日,检验有限期止:2024年3月31日,品牌型号:豪沃牌ZZ4257V324GE1,车辆识别代码:LZZICLWB6LD627806,该车当前状态:事故未处理,车外廊尺寸:6880/2496/3455/,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所有权:单位,使用性质:货运,该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期间均自2023年3月25日0时起至2024年3月24日24时止。该车装有GPS定位系统及车体前侧、左侧、右侧各装有摄像头。豫QG6801重型半挂牵引车持有西平县道路运输管
7、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豫交运管驻字411721034559号,发证日期:2021年4月1日,业主名称:西平县帅发运输有限公司。经调查,孙军民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西平县帅发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每年支付车辆管理服务费1200元挂靠在该公司,该车自2021年4月在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登记入户后就一直在泉州地区从事运营。2022年K)月开始,车辆实际所有人孙军民因个人原因将豫QG6801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泉州地区的道路运输活动和车辆调度统一委托朋友陈军杰代为负责管理,无委托管理协议,陈军杰未向孙军民收取相关管理费用。王磊作为豫QG6801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人,
8、系由孙军民委托陈军杰代为招聘,未签订劳动合同,招聘后未进行岗前安全培训。2 .闽CB47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福建省泉州市安鑫物流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深沪镇首峰村站头504号,品牌型号:通华牌THT9403GFLC,车辆识别代码:LJRT11387L2307801,系豫QG6801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挂车。3 .石狮M9193电动自行车,登记所有人:王永碧,实际使用人:蒙朝云,品牌型号:立马TDT21Z,车架号:185122301026042,蒙朝云与王永碧为夫妻关系。(三)事故驾驶员基本情况1.王X,男,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湖北省襄阳市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
9、型:A2D,发证机关: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350523168874,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3月16日,有效期止:2083年3月16日。从业资格证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28年10月K)日,证件号:420621198609xxxxxx,系豫QG68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Ao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证实:王磊近三年来共有1条交通违法记录,目前已全部处理完毕;除本事故外,无其他交通事故记录。2.蒙朝X,男,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E,发证机关: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522440106600
10、,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09月22日,有效期止:2024年9月22日,当前状态:正常,系石狮M9193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四)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1.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情况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3车检第1171号)载明:豫QG6801重型半挂牵引车、闽CB47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3车检第1172号)载明:泉州石狮M9193电动自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2 .肇事驾驶人酒检情况福建侨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侨乡司鉴2023毒鉴字第211号)载明:所送检王磊血样,未检出乙醇。
11、福建侨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侨乡司鉴2023毒鉴字第208号)载明:所送检蒙朝云血样,未检出乙醇。3 .肇事车辆行驶速度鉴定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3车速第1173号)载明:事故时豫QG680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B47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行驶速度为23kmh-25kmho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3车速第1174号)载明:事故时泉州石狮M9193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为13kmh-14kmh04 .肇事车辆碰撞痕迹鉴定情况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3痕迹第1175号)载明:豫QG6801号牵引车
12、前侧中部及左部(保险杠、车牌、拖车钩盖板等),与泉州石狮M9193电动自行车后侧左部(车牌、后架等)发生碰撞;之后,电动车右侧倒地又与牵引车前保险杠左侧底部碰刮并被牵引车左前车轮碾压。(五)事故现场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北环路与濠江路交叉路口(石狮市蜡江镇辖区),设置红绿灯控制车辆通行,事故发生时该路口信号灯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北环路呈东西走向(东往石蜡路方向,西往福辉路方向),双向十一车道,道路两侧为人行道,路中设中央隔离绿化带,北环路自东向西方向(即本案肇事车辆行驶方向)路面设有六个车道,路面施划不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导向箭头、道路边缘线,且清晰、有效,北环路由东往西方向的右转弯车道,
13、路面宽度为6米,道路左侧为渠化岛,事故现场来车方向后方200米处设置有最高时速为60kmh的限速标志;事故现场为干燥沥青路面,无视线遮挡,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视线良好。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23年7月24日18时许,王磊驾驶豫QG680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B47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从晋江市龙湖镇百宏化纤公司出发,计划前往泉港石化园区装货,当车辆沿着石狮市北环路从石蜡路往濠江路方向行驶,途经北环路与濠江路路口(蜡江镇)进入右转车道时,豫QG6801重型半挂牵引车前侧中部及左部碰撞石狮M9193电动自行车后侧左部,造成蒙朝云倒地后被牵引车左前轮碾压
14、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磊感知发生碰撞,第一时间先停车下来查看,在发现蒙朝云被碾压在左前轮底下,随即将牵引车倒退并告知行驶在后方的同事,紧接着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二)事故信息接报响应及应急处置情况2023年7月24日18时18分许,市公安局IlO指挥中心接到王磊的报警电话后,指派市交警大队出警处置。18时27分,市交警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开勘查取证、控制肇事者、走访相关证人、联系死者家属等工作,18时30分120急救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经检查确认伤者蒙朝云已当场死亡,20时3分许,现场勘查处置工作结束。民警依法开展现场清理,将本案事
15、故车辆移送至停车场以备进一步检验鉴定,恢复现场后撤离现场。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将情况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市政府余志伟市长、郭浪滔常务副市长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妥善处理,做好善后工作。(三)善后情况事后市交警大队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事故中队善后处理组多次组织事故双方协商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豫QG6801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王磊与死者家属于2023年8月21日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石公(交)调解字(2023)第350581120230000217号),由王磊、车辆实际所有人孙军民及平安保险公司共同向死者家属赔付129万元,其中平安保险公司依法赔付118万元,王磊及孙军民赔付11万元
16、。死者的尸体已被火化处理,死者家属无异议,社情稳定。(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综上,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应急救援措施得当,处置及时、有效,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姓名:蒙朝X,男,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24197402xxxxxx,贵州省金沙县长坝乡上马村五组人。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9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118万元、丧葬费5万元、补助及救济费用6万元。四、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根据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石公(交)认字第35058112023000217号)认定责任为:属于王磊一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