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名词解释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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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专业名词解释注:下文中的规章均是现行有效的规章,文中的概念原则上只适用于相应规章,本文是人为将其范围扩展。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望各位读者能够理解。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简称CCAR747部)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

2、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摘自CCAR66-R2通用航空机场:是指无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到达的民用机场。一般国内运输机场:是指有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到达的运输类机场。一般国际运输机场:是指除局方指定的特别繁忙机场之外的国际机场。特别繁忙运输机场:是指由局方指定的交通流量较大的国际机场,包括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机场、上海浦东机场和广州新白云机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是指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使用民用航空器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之外的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航空飞行的航空器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是指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

3、发的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实施私用飞行的航空器运营人。大型航空器:是指符合下述任一情况的航空器:(1)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大型飞机;(2)涡轮多发飞机;(3)最大起飞全重3180千克以上的大型旋翼机。航空器代管人:是指为航空器所有权人代管航空器,按照所有权人之间签定的协议为所有权人提供航空器的运行管理服务,经局方审定取得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的航空器运营人。部分产权项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种组织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代管航空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部分产权所有权人拥有,并且至少有一架航空器由不止一个所有权人拥有;(2)每个所有权人在一架或一架以上代管航空器上拥有至少

4、一个最低部分产权份额;(3)所有代管服务仅由一个航空器代管人提供;(4)在所有部分产权所有权人之间签有相互干租交换航空器的协议;(5)签定了多年有效的部分产权项目协议,包括部分财产所有权、部分产权项目的代管服务和代管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等方面的内容。完全产权项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种组织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代管航空器的所有权人对航空器拥有完全产权;(2)所有代管服务仅由一个航空器代管人提供;(3)签定了多年有效的完全产权项目协议,包括财产所有权、完全产权项目的代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是在部分产权项目中包含的一种用于解决航空器调配问题的协议。按照该协议,参

5、加部分产权项目的每个部分产权所有权人,在需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其他所有权人的航空器。最低部分产权份额:是指在部分产权项目中按下列要求确定的产权份额:(1)对于项目所属的固定翼亚音速飞机,等于或大于飞机价值的十六分之一;(2)对于项目所属的旋翼机,等于或大于旋翼机价值的三十二分之一。代管航空器:是指参加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项目并在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中列出的航空器。在完全产权项目中,所有权人对航空器拥有全部产权;在部分产权项目中,应当有部分产权所有权人对其拥有至少一个最低部分产权份额,并将之包括在该项目的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中。代管服务:是指航空器代管人按照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向所有权人提供的管

6、理及航空专业服务,该种服务工作至少包括航空器运行安全指导材料的建立和修订工作,以及针对以下各项所提供的服务:(1)代管航空器及机组人员的排班;(2)代管航空器的维修;(3)为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所使用的机组人员提供训练;(4)建立和保持记录;(5)制定和使用运行手册和维修手册。航空作业:使用航空器进行专业服务的航空器运行,如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援救、空中广告等。A类性能旋翼机:对于运输类旋翼机,是指发动机和系统按照CCAR-29部的规定具有隔离设计特性的多发旋翼机,并且可以在关键发动机失效的情况下进行预订的起飞和着陆运行,即如果发动机失效发生,可以确保足够的指定高度范围和足够

7、的性能来继续安全飞行。B类性能旋翼机:对于运输类旋翼机,是指不完全符合A类标准的单发或者多发旋翼机。如果发动机失效发生,B类旋翼机不能确保保持高度的能力,并且应当采取非预订的着陆。摘自CCAR-91-R2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工作。改装: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修理:是指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修理是维修工作的一种。重要改装:是指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

8、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改装。重要修理:是指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翻修:是指通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航空器部件:本规则中的航空器部件指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时寿件:指在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以下简称航空产品)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有强

9、制更换要求的部件。摘自CCAR-43培训大纲:由民航总局根据航空器维修和部件修理要求对申请CCAR-66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规定的最低培训要求和培训内容。责任经理:是指维修培训机构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质量经理:是指维修培训机构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培训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教员:经培训机构授权,按照培训机构管理程序聘任的从事该培训机构教学工作的人员。国外维修培训机构:是指培训设施在国外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地区维修培训机构:是指培训设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10、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摘自CCAR747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和警察飞行任务以外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以下简称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主任适航监察员: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负责对某个或者某些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监察员。独立的维修单位:是指独立于航空营运人

11、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并提供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营运人建立的、主要为本营运人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机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在为其他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建立的、其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结合的维修机构。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分离的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国内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外国的维修单位。地区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

1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维修单位。经批准的标准:是指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性资料、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民航总局批准: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或者个人所进行的批准。责任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质量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维修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生产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对维修工作的整体计划和实施负责的人员。放行人员:是指维修单位中确定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满足经批准的标准,并签署批准放行或

13、者返回使用的人员。维修人为因素:是指航空器维修工作过程中,应当考虑人的行为能力和局限性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影响、以及考虑人与其他因素的协调关系的基本原则。自制件:是指不是依据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公开发布的持续适航性文件中给定的设计数据、材料或加工方法制造的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也称为维修人员的值勤时间,是指维修人员在接受维修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工作任务完成或解除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摘自CCART45局方: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14、及其派出机构。定期载客运行:是指航空承运人或者航空运营人以取酬或者出租为目的,通过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提前向公众公布的,包括起飞地点、起飞时间、到达地点和到达时间在内的任何载客运行。商业运输运营人:是指使用本规则第135.3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并从事本规则第135.3条规定的飞行和运行种类的航空运营人。航空运营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偏离:对于规章中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合格证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理由和证明能够达到同等安全水平的情况下,经局方批准,可以不遵守相应条款的规定或者遵守替代的规定、条件或者限制。豁免:对于规章中

15、没有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合格证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的理由、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证明这些安全措施能保证同等安全水平的情况下,经民航总局批准,可以不执行相应的规章条款,而执行民航总局在作出此项批准时所列的规定、条件或者限制。豁免是遵守规章的一种替代做法,遵守所颁发的豁免及其条件和限制,就是遵守规章。运行控制:是指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用于飞行动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和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运营基地:设立在不同于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营基地的地点,具有飞行运行或者适航维修,或者两者兼有的运行资源和能力,且连续6个日历月内定期载客运行达到10班,非定期或者全货机运行达到15班的基地。湿租:是指按照租赁

16、协议,承租人租赁航空器时携带出租人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租赁。飞行机组成员: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任务的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机组成员: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和客舱乘务员。机长:是指经合格证持有人指定,在飞行时间内为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负最终责任的驾驶员。新雇员训练:是指合格证持有人新雇佣的人员,或者已雇佣但没有在机组成员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在进入机组成员岗位之前所需进行的训练。新雇员训练包括基础理论教育和针对特定机型和岗位的训练。初始训练:未曾在相同组类其他航空器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转机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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