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工安全技培考核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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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3-06-0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令),对1999年7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措施作了修订。新规定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措施同步废止。局长骆琳二。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2、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合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0,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轻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也许导致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

3、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小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阻碍从事对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瘪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对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有高中或者相称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如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B安全技术培训I、考

4、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如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0安全技术培训I、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如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时部门或者指定0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0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5、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B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如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I、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I、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时部门或者指定B机构举报。第二章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对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获得职业高中

6、、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0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对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有关专业0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与培训。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如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0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0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对应0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立案。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

7、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0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原则,并建立对应的考试题库。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0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原则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参与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B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B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B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8、。考试不及格0,容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日勺,重新参与对应0安全技术培训I。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有对应0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对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原则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0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收到申请B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毕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

9、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可以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口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B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B,应当阐明理由。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原则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0,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0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0,应

10、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第四章复审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持续从事本工种23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0,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0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B,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小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0状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

11、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与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课时,重要培训法律、法规、原则、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时,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毕复审工作。复审合格卧J,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阐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0,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B;(二)违章操作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

12、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惩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与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0;(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0,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B,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

13、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H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B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0监督。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B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行政惩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以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B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

14、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0;(五)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0;(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0;(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

15、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汇报特种作业人员B考核发证状况。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0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平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协议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0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J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0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予以警告,并处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0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0,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B,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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