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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守“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真正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红线。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三条红线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超前防范安全生产红线”不可触犯、不可逾越。第四条矿属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文件精神.增强各级人员的红线意识。
2、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部分第五条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没有进行会商、没有风险辨识、没有制定措施及未按措施、规程等规定进行施工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第六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具体、针对性不强,不能指导安全生产,给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一个月,对分管系统领罚款100O元。第七条技术资料、图纸、报表未及时填绘、修订、审报,给矿井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两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罚款100O)Uo第八条隐患到期未落实且没有没有延期申请的
3、,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一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100O元。第三章现场安全管理部分第九条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特种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三个月。第十一条管理干部冒险(涉险)作业、违章指挥的,对责任人降职三个月。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主管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第十三条瓦斯超限,仍然继续组织生产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
4、职二个月,对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第十四条不按规定限量排放瓦斯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降职两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对主管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第十五条瓦斯检查出现偷检、漏检、假检(三不对照)瓦斯超限的,对直接责任人员降职三个月,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人降职两个月。第十六条违法规定串联通风、风量配备不足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人降职两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第十七条巷道贯通没有专项措施的、没有负责人在现场统一指挥等违反规程规定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人降职两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第十八条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的、故意破坏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对直接责任
5、人罚款2000元,对分管负责人降职两个月。第十九条炸药雷管丢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第二十条未按规定进行爆破或者发爆器不完好进行爆破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所属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所属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第二十一条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电气设备失爆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一个月。第
6、二十三条主要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副井、无极绳牵引车、胶带等)未经检查(检测检验)的、提升运输设备信号、保护装置(设施)不完好(失效)等带病运转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斜巷(平巷)乘坐牵引车、违规挂车的及乘坐皮带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第二十五条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闸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一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100O元。第二十六条未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对相关单位负责
7、人、主管单位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第二十七条在需要探放水作业的区域,未制定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第二十八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第二十九条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第三十条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对责任人降职三个月。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矿井内部制度如与本规定冲突的,均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所属红线追究部门人员纳入月度安全绩效工资考核中。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起开始执行,原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