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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所消防监督检查制度为规范消防救援所消防监督检查行为,制订本制度。一、消防救援所应当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将消防监督检查、抽查计划及时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二、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包括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抽查、火灾隐患整改复查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核查。三、应根据辖区内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消防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消防监督抽查。四、消防救援所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五、消防救援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执法身份证件。六、消防救援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整改,做好相关取证、处罚、复查及归档工作;对于需要移送消防救援大队或公安派出所进行查处的行为,按规定进行案件移送。七、消防救援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县消防救援大队和镇政府。八、消防救援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监督,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九、消防救援所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消防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和镇政府。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和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