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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服务外包项目背景及采购需求第一节法院服务外包背景2一、法院服务外包的背景和迫切需求2二、法院服务外包的政策基础及现实需要3三、法院服务外包模式类型4四、法院服务外包现状及问题6五、完善法院服务外包制度的建议8第二节法院服务外包采购需求13一、项目简介13二、项目内容13三、服务要求14四、系统环境现状及介绍18五、人员配置及负责事务22六、服务人员要求24七、其他要求25八、综合说明27第一节法院服务外包背景近年来,伴随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案多人少”矛盾不断加剧,事务性工作繁重,处理事务性工作的时间占据了大部分工作时间。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
2、将审判辅助事务剥离出来,向社会组织外包服务,让法官从烦琐的审判辅助事务中抽出身来,有效减轻法官的工作负荷,专司审判工作。当下,法院服务外包既是顺应我国审判事务构建的发展形势所需,更是突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有力举措。一、法院服务外包的背景和迫切需求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深入实施,受经济下行影响,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与之相对比,退休和调离法院人员数量与新招录法官助理数量基本持平,一进一出,法院法官队伍数量总体上没有增长。面对案件激增态势和办案压力,在当前法官员额制实施的背景下,应对与日俱增的司法需求,化解案多人少矛盾,单靠增加法官人数的方法已不可行,而通过加班加点、推行办案攻坚无限压榨法
3、官办案潜能的举措也非长久之计。对此,实施社会服务购买,有效地剥离审判辅助性事务,让法官集中精力处理审判执行核心工作,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成为应对呈几何形式增长的案件数量,破解法院案多人少困局的首选之策。司法公正高效不但需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体制构建做保障,也需要让法官专司于审。而现有的人员分类改革方案,对于法官及行政部门人员的工作年限、考评方式等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成为法官除了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外还需要丰富的审判经验外,不少法官招录入法院后从书记员做起,历经书记员一助理审判员或法官助理一审判员的成长过程,培养周期较长。二、法院服务外包的政策基础及现实需要法院服务外
4、包是指法院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设立服务岗位,出钱向社会组织外包服务,由社会组织负责选聘人员,协助法官处理事务性工作,同时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法院外包服务的可行性,即“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外包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此外,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立案门槛降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只核对形式要件,客观上导致案件量进一步增加。基层法官花费最多的时间是在进行事务性工作
5、,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承担了大量记录、送达、整理案卷材料等任务,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增加了工作压力。法院作为一种以形成判断为主要职责的机构,司法的活动规律对专业性具有较高的要求,而现有的人员分类改革方案,对于法官及行政部门人员的工作年限、考评方式等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成为法官除了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外,还需要丰富的审判经验,不少法官招录入法院后从书记员做起,历经“书记员一法官助理一审判员”的成长过程,培养周期较长。现有的法官又面临着退休、离职、调动等问题,法官队伍老化断层、青黄不接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三、法院服务外包模式类型按照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方案的制度设计,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
6、政人员。综合分析,在法院进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可以购买的服务类型主要有: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庭审记录、审判流程系统操作,维护法庭秩序、协助提押罪犯,协助送达司法文书,警卫法院安全,协助拘留、押解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参与重大案件执行,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财务管理,新闻宣传,文字材料的撰写及向各级机关报送报表及综合材料、机关保洁及安保工作等。(一)协助执行工作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司法警察可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实践中随着法院的工作量增加,司法警察的任务自然加重,法院的编制却没有增加,入警和授衔条件依然严格,法警工作
7、量和人员编制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可通过向社会外包服务,协助执行员负责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并将符合条件的失信执行人上网,协助进行划拨、评估、拍卖、变卖。购买协助强制执行服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执行员实施送达、查封、强制搬迁等强制措施,处置执行突发事件,做好执行现场保障工作,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提高执行效率。(二)协助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在法院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过程中,可进行“委托调解”。法院进行委托调解,借助第三方机构的专业优势,由社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情绪,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也减轻诉
8、累,促使其在提起诉讼与达成和解之间进行理性权衡,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三)协助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法院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除必要的设备保障外,更多的则是需要专业化人才队伍的支撑,将繁琐、重复的工作交由专业的社会组织,既拓展了科技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范围,也可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法院信息化水平,为业务系统的运行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工作,也有利于将法院有限的人力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同时,法院可在已有的信息化和审判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研究建设大数据评估分析等系统,实时动态监控。开发安装文书智能校对系统、司法速算系统等辅助系统,对法律文书的规范化、自动化提供技术支持,减少人为因素造成
9、的差错。开发诉讼服务系统,实现网上立案、网上缴费、信息公开、网上阅卷等功能,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全流程覆盖的网上诉讼服务。四、法院服务外包现状及问题(一)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我国政法经费保障政策由“分级管理、分级负担”转换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确立了基层法院财政由中央、省和同级财政共同保障的体制。但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的地方化特点仍然较为明显,即地方同级财政仍是基层法院的最重要经费来源。虽然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但这一制度尚有待推进,配套改革方案也有待落实。(二)服务内容存在交叉,没有统一标准目前,各地法院都在进行外包
10、服务,但做法尚不能统一,大多存在不规范现象。一些法院在使用外包服务时往往是临时购买、临时管理,不仅录用不规范,而且管理也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对于被派遣人员标准、服务内容、人员分类等设置不够规范,外包服务过程中对于所选公司的资质、标准等相关信息不能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度仍有待提高。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进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团队的构建,而在实践过程中,基层法院对于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岗位职责分工仍不够清晰,这就导致了购买的社会服务存在“交叉”现象。对于一些行政管理类的服务如材料报送、综合协调等,更是缺乏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三)外包服务非专业化倾向明显虽然法院向社会
11、购买的服务内容同审判工作有本质区别,但大都于法律密切相关,如法律文书的送达期限、送达方式等,都有确定的法定程序且必须依照进行。因此,要求服务提供者拥有相应的法学教育经历或具备一定的法律从业经验是必要的,但通过调研发现,很多法院对于服务提供者专业化程度要求标准并不统一。知识结构的非专业化倾向,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培训成本,而且也不能适应审判辅助工作的实际需求,不能有效促进审判工作整体质效的提升,一定程度上不能达到外包服务的目的。(四)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对于所外包服务人员的完成质量、完成效率等未制定统一细化的评价标准,除专业技术服务如财会工作、电子档案扫描录入有详细的工作标准予以考核外,其他如庭审记录
12、、审判流程系统操作、送达裁判文书等,只是单一对是否完成进行考核,而未对象庭审记录质量、送达裁判文书的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价。单一考核并不能涵盖全部工作内容,考核结果未能与薪酬、奖金等挂钩,另外不同服务提供者之间不同劳却同酬,一定程度上损伤了工作积极性,也难以实现考核目的。(五)服务提供者队伍稳定性差社会服务购买人员所享受的工资、福利等不能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只能在办公经费中列支,但由于办公经费有限,而服务提供者队伍却日益壮大,导致其福利待遇短期内难以提高;社会服务购买人员相较于法院工作人员,职业荣誉度不高。上述两方面因素造成了服务提供者队伍稳定性较差,不仅增加了法院投入的培训成本,也给法院正常开展审
13、判辅助性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五、完善法院服务外包制度的建议(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外包服务意识在法院中建立外包服务的领导体制,以推进外包服务工作的开展,并借助领导小组平台革新传统观念。并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向社会外包服务的指导范围。同时,充分考虑各地发展差异和服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规律,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对于暂时不具备引入社会化服务的项目,可以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引入,对于不宜引入社会化服务的项目仍可坚持自我保障为主。由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官指导下承担审判辅助事务,最大限度保证法官将主要精力用于审判核心工作。(二)制定法院服务外包的法律规范及实施细则法院服务外包属
14、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一种,但所针对的不是有形货物或工程,而是服务,利用政府采购的现有规范,结合法院需外包的审判辅助事务的特殊性,通过大调研,由中央制定法院服务外包的法律规范,明确法院服务外包的原则、范围、购买方式、外包公司的资质、监督管理等方面,再由各省因地制宜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受理案件量、行政编制、需外包的审判辅助事务等实际因素制定实施细则。让法院服务外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法院服务外包制度化、规范化。(三)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经费保障是实施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服务的基础,一方面要积极争取财政拨款,在精打细算、不断提高外包资源的使用效益的基础上,根据发展需要适度增加保障经费。另一方面要强化财政预算保
15、障和宏观调控职能,确保法院服务外包得到充足的经费支持。(四)强化对外包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法院在寻求社会化服务中,应提高准入标准门槛,明确要求服务提供方强化所派遣服务人员的法律专业教育背景,可要求其具有法律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在提高准入标准的同时,可提高职业保障力度,解决“招工难”“标准低”的困境。同时,也可以尝试与有关职业院校合作,由职业院校针对审判辅助工作为法院量身定制所需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和专业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五)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实现“剥离一分流一实施一流转一考核”这一程序,即审判辅助事务剥离后,事务性工作分流到外包公司负责,由外包公司人员具体实施后,流转回相关业务部门
16、,对其进行考核这一运行模式。同时,由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与业务庭沟通交换意见建议,外包公司及时整改完善,可确保法院审判辅助事务的“剥而不离”、全程可控。(六)设定科学合理的购买方式1.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各级法院在外包服务时,要重点对二年以来平均结案量、审限内结案率等质效指标进行分析研判。在对相关数据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审判辅助事务急需或群众满意度较低的项目确定服务需求,并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建立科学的服务项目标准和定价体系,委托专业人员制定资金预算。同时,着重对服务供应方的资质、服务质量、服务成效等建立多维度的评估体系。对申请、招标、反馈等具体环节制定动态管理办法,让社会公众、人社、审计、监察和纪检部门全程参与,增强外包服务招投标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同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公司从社会上招聘工作人员派遣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