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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摘要鉴定意见质证是鉴定意见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是根治重复鉴定的良方,是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义。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实施以来,鉴定质量明显有所提升,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有一定的增多,鉴定意见质证取得较好的效果,所以,不断地深入探索鉴定意见质证制度,能够促进理论的发展进程,也可以给实践提供指导。然而,当下不管是在学术领域,还是在实务方面,该制度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这也在极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鉴定制度发展缓慢,同时也存在一些直接影响鉴定意见质证的问题。归纳这些问题,并深入分析问题根源,才能进一步完善鉴定意见质证机制,切实推进庭审实质化。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
2、意见质证制度的现状,紧接着提出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域外两大法系鉴定意见质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总结有益经验,最后提出几点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的建议。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质证;专家辅助人AbstractThecross-examinationoftheappraisalopinionisthekeyfortheappraisalopiniontoplayanimportantrole,itisagoodrecipeforradicallyeliminatingrepeatedappraisals,anditisthepropermeaningofthesubstantive
3、courttrial.Sincetheimplementationofthetrial-centeredlitigationsystem,thequalityofappraisalhasbeensignificantlyimproved,thenumberofappraisersandexpertassistantsappearingincourthasincreased,andthecross-examinationofappraisalopinionshasachievedgoodresults.Therefore,continuousandin-depthexplorationofthe
4、cross-examinationsystemofappraisalopinionscanhelpPromotethedevelopmentoftheory,butalsoprovideguidanceforpractice.However,atpresent,whetherintheacademicfieldorinpractice,thissystemhascertaindrawbacks,whichhasalsocausedtheslowdevelopmentofmycountrysappraisalsystemtoalargeextent,andtherearealsosomeprob
5、lemsthatdirectlyaffectthecross-examinationofappraisalopinions.OnlybysummarizingtheseproblemsanddeeplyanalyzingtherootcausesoftheproblemscanWefurtherimprovethecross-examinationmechanismofappraisalopinionsandeffectivelypromotethesubstantiationofcourttrials.Thispaperfirstanalyzesthecurrentsituationofth
6、eappraisalopinioncross-examinationsystemincivillitigationinourcountry,thenputsforwardtheproblemsexistingintheappraisalopinioncross-examinationsystem,thencomparesandanalyzestheappraisalopinioncross-examinationsystemofthetwomorforeignlegalsystems,andsummarizesusefulexperiences.Actionableandreasonabler
7、ecommendations.Keywords:forensicscience;expertopinion;cross-examination;expertauxiliar目录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1摘要1Abstract2弓I言4第1章我国民事诉讼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之现状分析41.1 我国民事诉讼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立法现状4第2章我国民事诉讼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之问题分析62.1 立法缺陷62.2 质证缺乏严密的规则6第3章我国民事司法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之改进建议83.1 完善鉴定意见庭前开示程序83.2 确定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容11第4章结语12参考文献12引言本文针对庭审中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8、的一些模糊认识和错误做法,依据证据学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说明鉴定意见法庭质证的必要性,质证的规则、原则、方法和程序,并就两大法系国家的可借鉴之处作一些研究,同时针对我国的司法现状及具体国情,提出对我国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中所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办法,以期有助于完善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制度以及推动质证活动在诉讼实践中有效地发挥作用。第1章我国民事诉讼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之现状分析1.1 我国民事诉讼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立法现状1.1.1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立法价值第一,鉴定意见质证是程序正义的表现。法律和程序密不可分,程序是否正义始终是学界关注的重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能够使当事人真切体会到自身参与到诉讼当中,
9、使其内心产生对程序的强大信任感,而这种信任感确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保证。此外,在质证过程中,鉴定人的信息以及相关鉴定证据进行公示也会让程序呈现在大众的视野之中,这显然有助于提高审判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第二,鉴定意见质证能够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保驾护航。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在程序公正中得以保护其实体权益的关键。而对证据的质证权同样是必不可少的诉讼权利,许多国家基本上都把该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质证是有关诉讼主体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权利;它是作为诉讼正当程序的标志性产物。在鉴定意见质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享受与对方平等的质证权,这就为其诉讼权
10、利的实现提供了保障。第三,鉴定意见质证是庭审方式改革的内在要求。我国近些年来一直在进行庭审方式的改革,改革后的庭审方式对于质证提出了具体要求,首先,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双方均可以当庭发出质疑,对其进行质证。其次,将当庭质证与辩论相结合,提高辩论质证的准确性,帮助法官更好的认定证据L这是对庭审直接性和对抗性的强调。1.1.2 我国民事诉讼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法律规定对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的规定散见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民事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这些规定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关于质证权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做出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由法庭许可,可以向证
11、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指出,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其次是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指出,当事人如果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出庭的必要,那么鉴定人应该出庭作证。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拒不出庭作证的,该鉴定意见将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当事人可以耍求其返还支付的鉴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进行了补充,指出鉴定人应当出庭接
12、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鉴定人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原因的,可在人民法院许可后对当事人的质询进行书面的答复。可见民事诉讼法对关于鉴定意见质证的事项进行了完善,做出了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成为定案根据的制裁性措施,同时也对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措施做出了规定。最后是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
13、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1钱松.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初探中国司法鉴定,2008(3):24.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1.2.1鉴定意见审前开示情况审前阶段的鉴定意见开示情况研究主要是为了了解审前质证各方对鉴定意见的有关信息的知悉情况。鉴定意见相较于其他证据具有专业性以及表达特殊性,一方面
14、专业问题给认识设置了天然的门槛,各认识主体知识武装的不对等导致所获信息的多少和认识的深度也就不一致;另一方面鉴定意见理解相较于普通证人证言更困难,因此审前阶段获得鉴定意见及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可以使其提前准备,减少因信息及知识储备不足而导致对话交流实质的不平等。第2章我国民事诉讼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之问题分析2.1 立法缺陷2.1.1 对质证对象范围的规定不全面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当前立法中仅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即质证对象范围仅限于鉴定材料,不够全面,其他方面如鉴定主体的资格、鉴定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及鉴定过程等均未作出规定,上述几个方面
15、仅从人民法院审查鉴定书内容的角度进行规定。由此可见,法律对于质证对象范围的规定不够全面。2.1.2 对质证程序的规定不具体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规定了鉴定人模式,其特点在于中立性较好。但是,其缺点在于科学性较差,公益性较差。鉴定意见的质证主导权由法官掌控,必然体现出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缺乏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在质证过程中增加专家辅助人,不仅能够有效地强化当事人的质证能力,帮助当事人合理合法地行使诉讼权利,也能够更好地让裁判者进行自由心证,提高裁判的准确度与公信力。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可以出庭对相关专业问题进行陈述说明,并且可以与对方辅助人进行对质,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对鉴定意见进行
16、质证。可并没有规定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具体时间,专家辅助人陈述意见的具体阶段。另外,质证采用哪种询问程序,专家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询问,都没有相应的规定。2.2 质证缺乏严密的规则2.2.1 质证过程笼统化目前,鉴定人、当事人及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内涵把握得不够准确,尤其是对鉴定意见质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鉴定的决定权和委托权都在法院,客观上造成了法院信赖自己所选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一般也不会要求鉴定人出庭。对于当事人的质询,包括异议和疑问,通常也只要求鉴定人以书面形式答复。事实上,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其内容主要是围绕鉴定意见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真实、科学、合法等方面展开。具体而言,就是鉴定意见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在客观性上,就是要求鉴定材料充分、可靠,鉴定人进行鉴定时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