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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结合当前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实际情况,组织修订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形成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7)3号)与农业部关于印发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09)第4号)同时
2、废止。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目录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4通则5无口蹄疫区标准10无猪瘟区标准12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13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15无新城疫区标准17无马流感区标准18无亨德拉病区标准19无西尼罗河热区标准20无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区标准21无马梨形虫病区标准22无日本脑炎区标准23无马脑脊髓炎(东方与西方)区标准24无马病毒性动脉炎区标准25无尼帕病毒病区标准27无水泡性口炎区标准28无非洲马瘟区标准30无马鼻疽区标准31无马传染性贫血病区标准32无马媾疫区标准33第二部分管理技术规范34畜禽饲养场动物卫生管理通用规范35动物隔离场动物卫生管理规范37屠宰厂(场)动物
3、卫生管理规范39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动物卫生管理规范41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及过境管理技术规范43动物防疫档案管理规范45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47动物疫病风险分析准则52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通则无口蹄疫区标准无猪瘟区标准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无新城疫区标准无马流感区标准无亨德拉病区标准无西尼罗河热区标准无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区标准无马梨形虫病区标准无日本脑炎区标准无马脑脊髓炎(东方与西方)区标准无马病毒性动脉炎区标准无尼帕病毒病区标准无水泡性口炎区标准无非洲马瘟区标准无马鼻疽区标准无马传染性贫血病区标准无马媾疫区标准通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各类有关区域的
4、基本条件及建设步骤。本标准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评估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3术语与定义3.1规定动物疫病根据国家或者某一区域动物疫病防控的需要,列为国家或者该区域重点操纵或者消灭的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状况、地理或者行政界限清晰的地理区域。区域范围与界限应当由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法律或者人工屏障划定,并通过官方渠道公布。3.3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某一确定区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规定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动物疫病,且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对动物与动物产品的流通实
5、施官方有效操纵,并经国家验收合格的区域。根据是否在区域内采取免疫措施,分为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与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3.4 动物亚群指动物群体中可通过地理、人工屏障或者生物安全措施实施流行病学隔离的部分动物群体,该部分动物群体能够有效识别,且规定动物疫病状况清晰。3.5 地理屏障又称自然屏障,是指自然存在的足以阻断某种动物疫病传播、人与动物自然流淌的地貌或者地理阻隔,如山峦、河流、沙漠、海洋、沼泽地等。3.6 人工屏障指为防止规定动物疫病侵入,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周边建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隔离或者封锁设施等。3.7 保护区为了保护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卫生状态,防止规定动物疫病传入与传播
6、,基于规定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特征,根据地理或者行政区域等条件,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设立的保护区域,在区域内采取包含但不限于免疫接种、强化监测与易感动物的移动操纵等措施。3.8 感染操纵区指根据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因素及调查结果,在可疑或者已确认感染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及其周边划定并实施操纵措施以防止感染蔓延的区域。3.9 有限疫情指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局部范围内发生的规定动物疫病,该规定动物疫病的疫情扩散风险可控或者风险可忽略,能够通过采取建立感染操纵区等措施操纵与扑灭的规定动物疫病。3.10 潜伏期从病原体侵入动物体内开始,到最初临床症状出现的时间。4.1 区域区划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区域范围与
7、界限应当由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法律或者人工屏障划定,并通过官方渠道公布。区域应当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与范围,能够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者全部区域,也能够是毗邻省的连片区域,原则上,至少以地级行政区域为单位。4.2 社会经济基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应当具有一定畜牧业基础或者经济贸易需求,且当地的经济进展水平、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能保障与支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与保护。4.3 机构队伍4.3.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指挥协调机构与专家组织。4.3.2 具有健全的兽医机构体系,兽医机构体系能力满足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要求。43.2.1 具有健全的省、市、县三
8、级兽医主管部门。43.2.2 具有统一、稳固的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依法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队伍。43.2.3 具有统一、稳固的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与工作队伍,具有健全的动物疫病实验室体系。432.4 具有稳固的基层动物防疫机构与工作队伍。432.5 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区域的地理、畜牧业生产与社会经济进展状况与动物疫病防控的需要,制定完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与制度。432.6 支持建立稳固的财政投入机制,保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与日常运转保护的经费投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作经费应当全
9、额纳入财政预算,村级防疫员补贴落实到位。432.7 制定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在准确掌握区域内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与规定动物疫情信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客观评价动物卫生状况,制定疫病扑灭、净化计划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施方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与相邻地区间具备地理屏障、人工屏障或者保护区。确定并公布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指定通道,并在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要紧交通道口及口岸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配备检疫、消毒、交通与信息传输的设施设备,完善运行机制,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动物隔离场、隔离设施,设立警示标志。432.8 预警规
10、定动物疫病务必是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报告的动物疫病。健全疫情报告制度,规范疫情确认程序,完善疫情测报预警体系;制定科学的监测计划与监测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内流行病学调查与监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省、市、县具有对动物疫情准确及时报告与预警的能力,并按照动物疫情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疫情。432.9 操纵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制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进动物及其产品应当来源于相应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确需从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务必到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输入的动物产品,从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的易感动物在动物隔离场按规定
11、隔离,检疫合格后经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采取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包含对运输物及规定运输路线的清洁、消毒等。432.10 监管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养殖、屠宰、隔离与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强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与检疫监管,按规定使用与管理检疫证明与标志。按照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强化畜禽标识与追溯工作。432.11 培训应当加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的宣传教育,对公众或者者特定人群(饲养者、贸易有关人员与兽医工作人员等)进行知情教育,提高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知晓率,确保畜禽养殖者及生产企业自觉落实有关措施。加大培训力度,宣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理念与管理技术措施,提高无
12、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与维持的认识与能力。432.12 记录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档案记录格式与内容,完整、准确、规范记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运行与维持的档案资料,规范各类档案记录的归档、储存及管理。5各类区域建设的条件5.1 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5.1.1 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规定动物疫病的临床病例,感染或者传播。5.1.2 按规定实施免疫。5.1.3 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地区与国家引进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及过境管理技术规范执行。5.1.4 必要时,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设立保护区,与毗邻地区或者国家相隔离。5.1.5 具备有效的、符合规定的监
13、测系统与记录,所有有关报告与记录等材料准确、全面、齐全。5.1.6 对区域内其他动物疫病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防控措施。5.2 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5.2.1 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规定动物疫病的临床病例与感染。5.2.2 区域内所有易感动物不实施免疫。5.2.3 必要时,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设立保护区,与毗邻地区或者国家相隔离。5.2.4 从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地区与国家引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及过境管理技术规范执行。5.2.5 具备有效的、符合规定的监测系统与记录,所有有关报告与记录等材料准确、全面、齐全。5.2.6 对区域内其他动物疫病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防控措施。5
14、.3 保护区根据地理、人工条件及规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特点,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设立保护区。保护区能够设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也能够设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原则上,区域范围至少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5.3.1 实施科学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包含对易感野生动物及虫媒的监测。5.3.2 根据需要实施免疫,并实行标识制度。5.3.3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应当遵循有关要求。5.3.4 对区域内其他动物疫病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防控措施。5.3.5 怀疑暴发规定动物疫病时务必立即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一经确诊,应当立即组织扑灭。设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的保护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状态不受影响
15、。设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的保护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如能够建立感染操纵区的,并通过评估的,恢复感染操纵区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资格;如不能建立感染操纵区,或者建立的感染操纵区未通过评估,撤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资格。5.4 感染操纵区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发生有限疫情,应当在发生有限疫情的区域设立感染操纵区,该感染操纵区应当包含所有的规定动物疫病病例。原则上应当以县级行政区域划定感染操纵区,最小区域不得小于受威胁区。5.4.1 一旦发现疑似规定动物疫病疫情,应当立即反应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通过流行病学调查证实该规定动物疫情为有限疫情,并已确定最先发生地,完成可能传染源的调查,确认所有病例间的流行病学关联。5.4.2 明确界定感染操纵区内的易感动物群,禁止动物移动,有效操纵有关动物产品的流通。5.4.3 实施扑杀政策,感染操纵区内最后一个病例扑杀后,在规定动物疫病的2个潜伏期内没有新病例发生。5.4.4 通过建立人工屏障或者借助地理屏障,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防止规定动物疫病扩散到感染操纵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