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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承包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一、定义及解释: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定义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含义: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2、“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3、“监理人”是本合同中所指的,受发包人委托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人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4、“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人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人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
2、同中发包人赋予监理人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6、“一方”和“另一方”是指发包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除发包人和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或实体。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8、“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二、运用法规和监理依据:1、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及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2、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三、通知与联系:1、发包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
3、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3、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理项目代表发包人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发包人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四、监理人的义务:1、向发包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2、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3、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
4、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4、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人提供与其监理人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发包人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5、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发包人和被监理人的合法权益。6、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发包人及被监理人。在监理
5、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7、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发包人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8、监理人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发包人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9、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五、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应当负
6、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2、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3、发包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发包人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人。若超过约定的期限监理人未收到发包人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发包人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发包人的决定,但这种决定是合理的、准确的或不能在约定期间内明确会导致工程重大损失的。4、监理业务
7、开展之前,发包人应当将监理人、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人的职责与权限书而通知被监理人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5、发包人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六、监理人的权利:1、发包人通过与被监理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人以下基本监理权限: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工程
8、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发包人提出优化建议权;(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三)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应支付工程款;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
9、职的现场人员。2、监理机构收到发包人或被监理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发包人与被监理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七、发包人的权利:1、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发包人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2、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3、发包人对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4、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八、监理人的责任: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2、
10、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3、如果因监理人过错而造成了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4、监理人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5、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九、发包人的责任:1、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人进行赔偿。十、合同变更与终止
11、:1、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包人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2、由于发包人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3、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一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
12、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4、发包人如果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一天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5、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_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一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6、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7、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合同终止的
13、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人一定的补偿。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人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且向发包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8、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一、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1、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2、如果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发包人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3、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发包人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十二、合理化建议:1、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人合理化建议奖励。十三、争议的解决:1、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