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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发包方:承包方:签订日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包人(全称):石家庄市裕顺达商城有限公司设计人(全称):河北省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项目名称:石家庄市裕顺达商城有限公司风尚E都,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论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1.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和设计相关文件2. 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第三条本合同项目的名
2、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1)项目名称:石家庄市裕顺达商城有限公司(2)工程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3)建筑面积:总面积为1800平米.(4)设计内容:1、概念平面设计规划,概念设计方案。2、设计绘制效果图。3、装饰施工图。第四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序号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有关事宜1设计任务书12建筑施工图1提交提交电子版3结构施工图1提交提交电子版第五条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序;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定稿方案设计(A3白图/电子文档)(平面规划图,效果图)1自收到预付款后个工作日交付总平面设计规划图,总平面设计规划图经加方确认
3、工作日后交付效果图。2施工图设计(A2蓝图/电子文档)3自方案设计定稿并签字之日起个工作Fl立面图/剖面图/相关节点大样/设计施工说明/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方案设计一份,施工图设计一式份。第六条费用7.1本合同的设计费为十五万元7.2在施工图获得批准后,由于发包人原因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每次修改设计所造成的工程施工单项变更量在2000元以内的,设计单位应无偿的及时予以修改;如每次修改设计所造成的工程施工单项变更量在2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合同设计费的比例予以补偿。第七条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总设计费的40%预付款,即6万元,设计效果图完成支付总设计费的45%,即6.75万元,完成全部施工图支
4、付总设计费的10队即1.5万元,工程完工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图后支付总设计费的5虬即7500元。第八条双方责任1、发包人责任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3天以上时,设计人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1.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由于发包人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1. 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
5、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1.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交通、通讯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和相关费用。2、设计人责任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2. 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相关标准。2. 3负责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2. 4对项目室内装饰用品、材料及色样等参与市场考察并提出好的建议,因此产生的差旅、住宿、交通、通讯、办公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方承担。2. 4由于设计人原因
6、,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二。2. 5设计人交付施工设计文件后,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的,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首次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3.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所有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必须派合格的专业设计人长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配合,以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设计驻现场技术人员交通、通讯、办公、差旅与生活补助费用计每人每天300元,按实际驻场时间、人数由发包人确认后据实结算。现场出现需解决的
7、设计和技术问题时.,设计驻现场技术人员紧急问题必须立即解决,最多不超过24小时;其他问题应在要求的时间内解决(最多不超过叁天)。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选定施工单位,
8、配合进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订货。12.2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12.4 项目管理单位代表发包人行使管理职能,设计人应服从管理,管理单位可随时审查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及相关资料)。12.5 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六份,发包人三份,设计人三份。12.7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8 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9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方单位名称:(盖章)承包方单位名称:(盖章)经办人签字:(签字)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税号:签定日期:经办人签字:(签字)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税号: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