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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应收账款管理,落实应收账款管理职责,确保应收账款及时、安全、足额回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广东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市场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行使管理权的下属分、子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各事业部、分子公司可结合业务特性,遵循本规定的规范要求,制订相应的操作细则。第三条应收账款核算是公司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
2、、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按照公司组织架构及权限,对各业务模块行使实际管理权的负责人,对各自业务涉及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负管理总责。各业务模块中的分管副职、日常业务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各业务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五条业务部门是指应收账款的直接管理部门为公司的业务部门(含销售、市场部门及实际行使销售职能的部门,下同)。总部市场销售部负责工业废物资源化产品及有价固废销售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不包含雄风环保、生态环境服务事业部再生产品,以及家电拆解相关产品、各分子公司合作外包业务中约定的由承包方自行销售的产品),组织、协调、制度政策制定,对事业部的应收账款工作进行指
3、导、监督、检查、考核。各事业部及雄风环保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行使日常管理职责,负责客户资料收集、档案建立、销售通知单的编制、应收账款对帐、催收、坏账销账申请等工作。各分子公司业务发生单位行使本单位内应收账款日常管理职责,负责客户资料收集、档案建立、应收账款对帐、催收、坏账销账申请、对帐单的编制、发票开具申请等工作。笫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对业务部门应收账款管理工作的监督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和引导各级财务部门行使监管职责、协助业务部门做好应收账款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逾期6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事业部及分、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的编制、反馈应收账款异常情况、坏账销账
4、申请的审核及账务处理。第七条证券法务部负责对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的全过程提供法律指导与支持,配合处理应收账款非涉诉纠纷案件,牵头处理应收账款涉及纠纷案件。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一节不同业务模块的应收账款管理第八条根据业务的特点的不同,应收账款分为工业废物资源化产品、工业废物无害化处置服务、市政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再生能源利用、环境工程及服务、家电拆解销售、稀贵金属资源化产品销售及其他业务等八类。第九条业务类所属的填埋及污水、污泥处理、餐厨垃圾清运、沼气发电、家电拆解补贴基金等非市场化运作结算业务,按合同约定或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结算,本制度范畴不做细则规定。各事业部、业务单位在遵循以下指导原则时,可以结合实际
5、情况细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二节应收账款日常管理第十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等部门共同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到密切配合,切实提高应收帐款管理工作效率。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龄分析,向业务部门反馈应收账款情况,并组织专项分析会议,提出预警。第十二条业务部门要对应收账款进行动态跟踪,及时跟踪了解客户的经营、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财务部门及主管领导。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定期(至少每月)应与客户进行对账,对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期初余额、单次交易金额、期末余额、开票金额等内容。第十四条业务人员所经办的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限(合同约
6、定回款期限)者,各业务单元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下区间规定处理,对于不涉及到业务提成或绩效奖金的业务模块,可自行制定相关的规定。1、逾期60天以内的,扣该单业务合同应得绩效或提成奖金的幅度不少于5%;2、逾期60天T80天,扣该单业务合同应得绩效或提成奖金的幅度不少于10%;3、逾期180天-1年(含一年),扣该单业务合同应得绩效或提成奖金的幅度不少于20%;4、逾期1年以上,扣该单业务合同应得绩效或提成奖金的幅度不少于30%;5、经催收无效的,不发放相应绩效或提成奖金。并由业务负责人提出申请作个案处理,提交证券法务部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强制催收成功,可按催收回款金额计发提成但扣减比例不能低于以
7、上标准,具体由各事业部(单位)根据各业务情况制定;6、政府应急项目因其独特性,具有账款金额大、回款时间受业务经办人影响较小等特点,由各事业部(单位)自行设置回款规定但不低于以上标准;7、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追收回款,由各事业部(单位)自行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应收款结算方式的规定为了资金的安全及降低收款成本,原则上应要求客户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扫码方式支付款项。特殊情况下,经事业部市场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申请收取现金并及时存入公司银行账户。第十六条对于拥有大量逾期应收账款,又没有合理解释的业务人员,暂缓发放业务绩效或提成奖金。业务人员若存在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行为,一经发现,按
8、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办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损失参考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节坏账管理第十七条业务人员因疏于催收,致公司蒙受损失时,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所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注:疏于催收指未依公司规定的账款周期管理要求进行业务跟催,且未留下任何依据的。)第十八条业务部门应掌握公司客户的信用履行情况,业务人员对所管辖客户的逾期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每月向直属领导及财务部门汇报,对大额的逾期应收账款应单独做书面说明,并提出催收建议。第十九条对客户回款异常,可能发生坏帐时,应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领导,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不得在没有担保、抵押、
9、质押或呈批授权的情况下,再向该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损失参考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条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且形成实质损失的应收账款,应积极收集有关资料。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由相关业务部门及时编写坏账核销申请报告,申报坏账损失。第二十一条坏账核销申请报告应说明应收账款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第二十二条法务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第二十四条符合核销条件的,由业务部门提交坏账核销申请报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子
10、公司总经理审核,按审批权限报事业部、总部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申请报告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应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决议。第二十五条坏账核销申报的资料(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四)涉及诉讼
11、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执行完毕证明及债务单位财务状况的有关材料(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等);(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八)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单笔数额较小,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公司批准同意的决议文件;(九)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有已发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
12、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者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据;(十)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二十六条账销案存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坏账核销台账,对已核销的坏账及时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应做好坏账核销后的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和追索工作,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机制,及时做好销案和报备工作,及时将追索收回的账销案存资产资金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者账外资产。第四节应收账款交接第二十七条业务人员因调岗、离职等原因需离开原有工作岗位时,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否则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接人负责;交接清楚后,由接交人负责催收及日常管理,接交人有权要求交接人协助应收款的催收工作。第二十八条“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经监交人签字后,移交人、接交人和公司档案各存留一份。第五节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发现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组织制定、解释。第三十一条如与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