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示范企业现场指导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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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示范企业现场指导工作手册现场指导工作手册中国饲料工业协会2012年12月目录1、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2、现场指导企业应提交材料清单3、饲料企业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情况记录表4、关于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5、规范创建有关问题的解答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与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第三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与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下列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

2、全程操纵,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义务,按照年度备案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委托生产饲料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含双方的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委托合同复印件。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范要求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依法组织生产。第六条企业对其生产饲料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等(下列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制定供应商(包含原料生产企业与经销商)

3、选择、评价与再评价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储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与有关文件:(一)供应商选择、评价与再评价制度应当包含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选择评价原则、评价标准等内容;(二)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含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供原料的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与质量标准编号,与评价标准、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员签名等信息;(三)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含供应商的名称、所供原料的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其分支机构应当

4、复制储存前款规定的评价资料。第八条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列明采购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主成分指标、卫生指标、验收方法等内容。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复制储存前款规定的采购合同。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原料采购与验收制度,建立接收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一)原料采购与验收制度应当包含采购流程、查验或者检验流程、不合格品的处置等内容;(二)企业应当收集并储存所采购原料的质量标准文本;(三)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质量标准制定原料接收标准,原料接收标准应当包含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或者等级、主成分指标的标准值与接收值、卫生指标等内容;(四)企

5、业应当逐批查验供应商(供货者)随货提供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证明文件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企业许可证明文件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使用;(五)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逐批查验供应商(供货者)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供应商(供货者)无法提供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所购原料的主成分指标逐批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六)企业每3个月应当至少抽取5种原料,对其要紧卫生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储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其采购原料的名称、产地、

6、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进货台账、购货票据等凭证储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库记录与垛位标识卡管理:(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包含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出入库、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等内容;(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含原料名称、规格或者等级、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入库数量与日期、出库数量与日期、保管人员等信息;(三)垛位标识卡应当包含原料名称、规格或者等级、产地或者供应商代码、检验状态等信息;(四)不一致原料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7、。第十二条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原料,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并对温度进行监控与记录。第十三条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贮存间或者贮存柜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使用双人双锁管理。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防止与其他饲料添加剂交叉污染。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库存时间与保质期限制定库存原料质量监操纵度,并储存监控记录:(一)质量监操纵度应当包含监控方式、监控频次、监控内容、特殊情况处置方式等内容;(二)监控记录应当包含原料名称、监控时间、监控内容、监控结果、特殊情况描述、处置方式等信息。第三章生产过程操纵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制

8、定工艺设计文件、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参数、记录表单等生产过程操纵技术文件:(一)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并附生产设备清单;(二)生产操作规程应当涵盖原料领料与配制、中控、投料、粉碎、混合、制粒、膨化、包装、生产线清洗、设备清洁等作业岗位;(三)生产工艺参数应当包含粉碎(筛片孔径规格等)、混合(混合时间等)、制粒(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分级筛上下层筛孔径规格等)、膨化(调质温度、模板孔径等)等;(四)记录表单应当涵盖小料称量配制、小料预混合、小料投料与复核、大料投料、中控岗位操作、制粒作业、膨化作业、包装作业、标签使用、生产线清洗、清洗料使用、设备保护保养、设备维修

9、等作业内容。第十六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一)企业应当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生产计划;(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继续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改变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与记录;清洗料如需回用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与记录。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10、外来污染:(一)生产车间应当设立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明确标识;(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四)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润滑油、清洗剂;(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者盛放用具;(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包含配方设计、审核、批准、更换、传递、使用等内容的配方管理制度。配方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有关标准要求。第十九条投料工应当按照投料操作规程实施作业,保持投料现场干净整洁,储存投料记录:(一)投料操作规程应当包含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投放顺

11、序、感官质量检查、投料现场清洁等内容;(二)投料记录应当包含投料品种、时间、数量、感官、投料工等信息。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小料的称量配制、投料、复核过程进行记录并储存:(一)小料称量配制记录应当包含产品名称、使用原料名称、理论值、配方编号、配制人员、配制日期等信息;(二)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应当包含产品名称、生产数量、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数、投料复核人员、清洗料名称与重量等信息;(三)配料中形成的中间产品应当标识产品名称、配制日期、数量、配制人员等信息。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对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并储存预混合记录。预混合记录应当包含产品名称、原料重量、稀释剂(载

12、体)名称与重量、混合时间、批次、操作人等信息。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储存配料与中控岗位操作记录:(一)配料记录应当包含配方编号、原料名称、配料仓号、原料理论值与实际值、配料时间等信息;(二)中控岗位操作记录应当包含产品名称、配方编号、作业时间、混合时间、清洗料、理论产量、制粒仓号、制粒机号、成品仓号、洗仓情况等信息。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并记录检验日期、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混合次数、最佳混合时间、检测人员等信息;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并记录产品名称、检验

13、日期、混合机编号、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测人员等信息。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并记录有关信息。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储存制粒作业记录。制粒作业记录包含产品名称、作业时间、制粒机号、调质温度、颗粒感官、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蒸汽压力等信息。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与关键设备档案,并储存保护保养记录与维修记录:(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包含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操作、保护与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等内容;(二)设备保护保养记录应当包含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日期、保养项目、保养人员等信息;(三)设备维修记录应当包含设备名称、设备编号、

14、维修日期、维修部位、故障原因、维修情况、维修人员等信息;(四)关键设备档案应当包含基本信息表(包含名称、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使用日期、产能、要紧参数等信息)、使用说明书与随机图纸、购置合同、维修记录、操作规程、保护保养计划与记录等内容。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二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者校验。第二十八条企业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与农业部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储存包装作业记录与标签使用记录:(一)包装作业记录应当包含产品名称、包装

15、日期、产量、包数、感官检查情况、头尾包数量、记录人等信息;(二)标签使用记录应当包含产品名称、领用数量、本班用量、退库数量、损耗数量、损耗原因、销毁情况、使用人等信息。第四章产品质量操纵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并储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包含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方法、巡查频次、特殊情况处置方式等内容;(二)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包含巡查位点、时间、内容、问题描述、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巡查人员等信息。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并储存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储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一)检验记录应当包含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验时间、检验人员等信息;(二)检验报告应当包含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抽样基数、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实测值、标准值、判定值、判定根据、检验结论、报告日期、报告编制人员与审核人员等信息。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每周至少对其生产的5个产品的下列主成分进行自行检验:(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与两种以上微量元素;(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第三十三条企业每年应当在其生产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维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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