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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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甘肃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原卫生部制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务必取得国家卫计委(甲级)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乙级)。第四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丙级);(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三)个人剂量监测。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范围的设定(一)乙级资质能够开展除务必由甲级资质完成以外的所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与诊疗设备性能检测。(二)丙级资质能够开展除放射治疗与核医学项目外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与诊疗设备性能检测。(三)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能够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与核医学工作场所防护检测。(四)个人剂量监测:能够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放射工作人员X、y

3、、B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中子个人剂量监测、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操纵体系。第九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 .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习惯的管理、技术与质量操纵人

4、员。2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3 .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4 .专业技术人员务必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二)具体条件1 .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有关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持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资格证书。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很多于3人,技术人员总数很多于5人,持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2 .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

5、价丙级资质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有关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持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资格证书。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很多于2人,技术人员总数很多于5人,持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3 .申请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有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很多于2人,技术人员总数很多于5人。4 .申请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

6、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有关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很多于3人。5 .申请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作为本单位技术人员的,除提供任职资格证书外,还应提供原单位退休证明文件;聘用未退休人员作为本单位技术人员的,应提供原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任职资格证书。申请单位聘用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25%,聘用的未退休人员不能作为申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被聘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技术服务机构任职。第十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仪器设备要求:除附件1-1中标注能够共享的仪器外,其他仪器设备务必为本单位自有设备,共享仪器应提供共享合同。各类机构需

7、要配备的仪器如下:(一)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应具备本规定附件IT中所列60%以上重点检测项目的设备条件,并具备开展放射治疗与核医学诊疗设备性能检测的条件。(二)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丙级资质的,应具备本规定附件IT中所列40%以上重点检测项目的设备条件,并具备除放射治疗设备与核医学设备外的其他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的条件。(三)申请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与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需具备附件IT中与申请资质所对应80%以上的仪器设备。第H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检测实验室具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

8、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防盗、操纵进入等安全设备及有关措施;(二)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按照文件开展质量操纵工作;(三)放射性物质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者标准物质操纵检测的措施。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四)检测方法使用国家、行业或者地方规定的方法或者标准。应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与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五)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与状态标识。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储存与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六)放射性样品应当与其它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废弃的放射性样品与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

9、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七)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更换、审核、签章、分发与储存。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申请单位简介;(四)质量管理手册与程序文件目录;(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与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七)有关仪器设备清单;(八)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10、(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的,还应提交模拟的预评价报告与操纵效果评价报告各一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与有关仪器设备清单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材料的样式见附件l-2o第十三条申请资料一式三份,用A4纸打印装订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

11、单位,一份存档备查。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第三章技术评审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技术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专家组由省级或者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3或者5名专家构成。技术评审专家组的专业构成应当能够满足对应的技术评审的需要。第十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1名技术评审专家构成员担任组长,负责主持技术评审工作,在技术上对技术评审工作负总责。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按照技术评审要求(附件1-3)

12、、技术评审项目与判定标准(附件-4)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与“建议不通过,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在技术评审结束后5日内将技术评审报告提交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十六条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与“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申请单位应当自接到整改意见通知书(附件1-5)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第十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料复核或者现场复核。资料复核与现场复核由原技术评审专家构成员完成,并作出复核结论。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其他违纪违

13、法行为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不予核发资质证书。第四章审核与批准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专家组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申请单位凭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与领取人身份证件领取资质证书。第五章变更、连续、年检与备案第二十一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机构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能够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件1_6);(二)公安或者工商部门出具

14、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或者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其他核准项目的,需重新申请资质审定。第二十二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的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连续申请。连续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连续申请表(附件17);(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四)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4年以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五)质量管理手册与程序文件目录;(六)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七)有关仪

15、器设备清单;(八)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第二十三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年检期满30日前的2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年检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申请表(附件厂8)(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三)上年度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四)机构与工作人员、仪器变动情况;(五)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变更、连续、年检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对变更、连续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连续的决定,换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沿用原证号;对年检符合条件的,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本上加贴年度检验标识,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年检不符合条件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整改到位,整改期间暂停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整改后符合年检条件的准许继续执业;不整改或者者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质并收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第二十五条遗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补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有效期限不变。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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