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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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总则防范财务风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险,保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各项业务持续、健康进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与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第二条在安徽省设立的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社、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列简称行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社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以实现持续经营、提高经营效益与实现价值最大化为财务管理目标;以依法合规、防控风险、提高资源配置率为财务管理重点。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操纵、监督

2、、考核、评价与分析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筹集资金,配置资源,营运资产,操纵成本,分配收益,如实反映经营状况,防范与化解财务风险等财务管理活动。第四条行社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与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第五条行社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财政、金融政策。按规定,同意财务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管理。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与缴纳国家税收,依法同意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第六条行社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复印件。若发生分立、

3、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与要紧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行社应按规定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务主管部门办理此案无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移交与注销财务登记。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除国家规定采取第七条行社要采取审慎经营原则,公允价值外,通常应当使用历史成本。使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时,应当保证所确认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一章职责、职权(下列简称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省政第八条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府的授权,行使“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4、:监督行社执行国家各项财务管理法规;(一)指导、督促行社制定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入增长、费用操纵、拨(二)备计提、固定资产投资、资本充足率达标等财务经营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指导督促行社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三)培训;根据法律、法规与监督规定,指导行社制定利润分配与股金分红政策;(四)监测行社的财务状况,规范财务行为,实施财务评价,监督行社同意(五)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指导、督促行社建立健全包含识别、计量、监测与操纵等内容的财务(六)风险操纵体系;按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第九条行社投资者通常通过股东(社员)大会、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执行并督促经营

5、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一)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二)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三)决定财务计划与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四)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与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者解聘财务负责人;(五)决定聘用或者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六)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七)投资者能够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者部分授予经营者。按规定能够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者推荐财务总监。第十条行

6、社经营管理层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一)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二)体组织实施;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与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操纵、分析(三)与考核;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四)酬、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组织财务事项审批;(五)组织缴纳税金、规费;(六)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与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七)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与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八)提请聘任或者者解聘财务负责人;(九)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

7、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按照章程的规定,与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或者者董(理)事会的授权,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做好财务。第十二条行社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财务管理及核算职责,事项的计划、操纵、考核与分析工作,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本行社的财务活动,提供真实、全面、可靠的财务报告。第二章财务风险第十三条行社要根据法规与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包含识别、计量、监测与操纵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操纵体系,建立财务风险操纵与预警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性、流淌性、盈利性、资本充足程度等财务风险指标综合分析。明确识别风险、计量风险、规避风险、预防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等财务风险管理权限、程序、应急方案与具体措施

8、,与财务风险形成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与化解财务风险。行社要将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行社财务风险达到风险操纵警戒线时,应及时向主管财政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财务风险扩大。第十四条行社要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体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习惯,在资本充足率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要符合规定,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o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以上最低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行社资本充足率低于以上最低标准的,应在上述事项发生1个月之内,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补充资本所采取措施的书面报告。第十五条行社

9、按照保障有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规定,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操纵资产负债比例。第十六条行社应定期或者者至少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根据慎重性原则,对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者使用;对已经缺失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帐销案存管理。第十七条行社要综合运用风险管理、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结构,缺口管理等手段,对利率(汇率)风险实施有效管理,确保风险保持在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理事会(董事会

10、)应监督经营者识别、计量与操纵利率(汇率)风险,使利率(汇率)的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第十八条行社发生关联交易,务必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规定操纵总量与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作利润、躲避税收。关联方交易风险操纵应至少包含:建立关联交易定价审核制度与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关联交易(一)的实施权限,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行社董(理)事会所属委员会(如经营风险管理或者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等)审批;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二)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定期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11、;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对(三)一个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O第十九条行社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者从事其他业务要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并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提出可行性报告,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与具体操作程序,跟踪管理,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行社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帐内核算。第二十条行社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金融产品、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与开展其他业务要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并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严格履行合同,

12、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第二十一条行社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操纵措施,并设立备查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行社要坚持担保业务调查、审查与决策相分离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明确责任。行社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社员)大会或者董(理)事会决议,其中为行社投资者或者者实际操纵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第二十二条行社要建立与完善表外业务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实行表外业务前、中、后台职责分离。根据资本规模操纵表外业务总量

13、;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估计可能发生的缺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三条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习惯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行社应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行社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特殊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的情况。行社应通过对分支机构开展检查监督、对财务事项进行规范性操纵、对其财务活动进行审查等措施防范分支机构的财务风险。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二十四条所有者权益是指行社的资产扣除负

14、债后由投资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含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通常风险准备与未分配利润。第二十五条实收资本(股本)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筹资方案,履行有关规定的程序与手续;(二)收到投资者实缴的出资额,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取得验资报告,办理工商登记后,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三)按投资主体设置股金分户账,分户管理。(四)行社实收资本(股本)依法享有经营权,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股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走。(五)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行社章程及银监部门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分享收益与承担风险。第二十六条资本公积包含资本溢价

15、(股本溢价)与其他资本公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是指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要紧是由溢价发行股票、投资者超额缴入资本形成的。(二)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资本溢价(股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中要紧包含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与缺失。其他资本公积要紧由下列交易事项形成:1.使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2.以权益核算的股份支付;3.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金融资产的重分类。(三)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第二十七条盈余公积包含法定盈余公积金与任意盈余公积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盈

16、余公积从税后净利润提取的,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二)法定盈余公积存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能够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三)按照行社章程与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及程序后,按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第二十八条通常风险准备是指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缺失。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通常风险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O第二十九条未分配利润是指用于支付股金红利与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经股东(社员)大会、董(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未分配利润可用于支付股金红利与弥补亏损。第三十条行社以负债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债务风险,不得擅自提高或者者变相提高利率,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行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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