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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指引标准模板(固定收益组合)一、投资目标二、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一)投资范围1 .货币类资产: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等,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2 .固定收益类资产: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含次级债、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交换债(不含私募可交换债)、债券基金、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
2、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等;(二)投资比例1 .货币类资产市值占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比例不低于5%;2 .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值占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比例不高于135%,其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三、业绩比较基准央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bp(如遇央行调整利率则作相应调整)。四、投资限制、禁止投资和禁止行为(一)投资比例限制1、投资于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含次级债、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企业(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非公开发行公
3、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可交换债(不含私募可交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2、投资于可转换债(不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不含私募可交换债)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其中投资可交换债(不含私募可交换债)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3、投资于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存款型养老金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
4、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万能保险产品、PPN、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次级债、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等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80%。4、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和的信托型养老金产品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5、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
5、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6、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发行的万能保险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15%。7、投资普通封闭式债券基金(含定期开放周期大于半年的债券基金)的总市值不得高于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8、投资分级债券基金高风险收益端的总市值不得高于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2%。(二)债券信用等级限制1、投资信用类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可交换债)、PPM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次级债、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等信用债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6、)外部评级机构对发债主体出具长期主体评级结果为AA以上(含AA)的债券,除非债项担保人为五大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上市银行;(2)外部评级机构出具长期债项评级结果为AA以上(含AA)的债券;短期融资券外部评级机构出具短期债项评级结果为A-I以上(含A-I);(3)无债项评级的以主体为准,禁止投资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均无的信用债券。2、债项或主体评级为AA等级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3、所投资的次级债、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人应为境内上市金融企业。4、所投资的PPN、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次级债、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除符合上述信用等级限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发
7、行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2) 与托管行确定估值方式为成本法。(三)其他限制1、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由投资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策卖出。2、所投资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评级应符合投资管理人内部信用评估体系。3、投资组合所投资存款到期日、证券或基金可上市交易之日超过投资管理合同期限的,应事先向受托人提交报备或说明。4、投资组合投资于投资管理人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在投资前3个工作日须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受托人同意后进行投资。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本投资指引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应当在投资品种可上市交易
8、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6、如果所投资的债券因信用评级下调列入禁止投资债券范围,视作投资管理人被动违规。投管人收到受托人或托管人提示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临时说明报告;后续在有市场流动性配合的情况下,30个交易日内要有实质性减持行为;在没有出清的情况下,每个月初5个工作日提交持续说明报告。如果市场提供流动性而投资管理人未进行卖出操作,受托人有权判定为主动违规。(四)禁止行为1、以他人名义使用属于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2、不公平地对待委托投资资产,故意损害委托人或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业务抢先于委托投资资产;(2)从事委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人员或
9、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主体的交易抢先于委托投资资产;(3)在债券申购、新股申购和增发过程中,优先考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业务;(4)在研究咨询等方面没有为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经理提供与其他投资经理同样充分的信息和便利。3、投资决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从事内幕交易;这里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认定。4、将委托投资资产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之间进行相互买卖,转移委托投资资产利润,损害委托人利益。5、挪用委托投资资产。6、从事可能使委托投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7、用委托投资资产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8、用委托投资资产从事信用交易。9、用委托投资资产配合投
10、资管理人股东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发起人以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10、利用委托投资资产故意操纵任何证券的价格。11、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五、投资创新型金融产品的管理要求创新型金融产品是指根据人社部发201323号: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本计划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养老金产品以及万能保险产品等。(一) 投资申请具体要求1、货币型养老金产品、存款型养老金产品由投资管理人根据法规要求自行投资,无需向受托人报备。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养老金产品,以及商业银
11、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需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在获得受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投资。2、投资于万能保险产品,投资管理人根据附件一筛选出符合受托人标准的投资产品,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报备,原则上受托人不再对此类产品进行审核。3、投资管理人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得到批准后认真实施投资,并将实际投资结果报告受托人;得到受托人的授权后代表年金组合参加产品受益人大会(如有)。(二) 投资持续期内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资管理人在创新型金融产品投资期内应及时提供以下信息,报告质量和及时性将纳入受托人对投资管理人的年度考核:1、及时报告可
12、能影响年金投资管理人产品投资能力的重大变化,更新备案文件;2、产品发行人出具的定期信息披露报告3、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信托产品需在每季度结束后按照受托人提供的模板提交所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报表和报告,包括已投资产品的基本要素、利息收取情况、公司内部信用评级部门或外部评级机构提供的跟踪评级报告;偿债主体、担保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有);4、债权计划、信托计划的偿债主体发生偿还困难时,项目启动担保机制的情况;5、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信托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应每年至少一次对产品所投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或每半年向产品发行人详细了解所投项目的具体进展。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第一时间向受托
13、人报告。6、投资万能保险产品,投资管理人应于万能保险产品发行人公布月度结算利率水平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所公告的当月结算利率水平,并对本万能保险产品保单补充协议中提前无成本退保条件是否达成作出书面判断。(三) 投资创新产品管理的预警管理要求投资管理人应建立对创新产品管理的预警机制。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报告:1、产品利息不能按时或足额支付;2、产品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被取消;3、偿债主体、担保人或产品债项评级被下调;4、监管部门警示产品或行业风险;5、项目工程进度出现严重拖延;6、偿债主体、担保人发生财务危机、偿付困难或其他重大信用事件的。(四)投管人应事前制订危机事件
14、的应急预案,受托人则是对投管人是否尽职履责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生预警或所投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并及时向受托人报告,采取提前终止产品,或者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抵押,或者财产保全等措施。当出现风险事件可能导致或实际导致产品利息或本金无法支付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产品发行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做出核查情况的书面报告,提出风险应急措施预案。六、其它要求1、单位净值重大波动。当组合的单位净值当日下跌超过0.5%(含0.5%)或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累计下跌幅度超过1%(含1%),投资管理人需在下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临时报告。2、预警、止损机制。(1) 各
15、投资管理人应设立严格的预警和止损机制。每个自然年度内,组合的预警线为7%,止损线为-2%。(2) 投资管理人在触及预警线之日(T日)的下一工作日(T+1日),向受托人提交风险预警报告,包括收益预算及后续操作策略,以防止触及止损线;受托人将风险预警方案执行效果作为投资管理人评价的重要指标。(3) 投资管理人应确保期间任一交易日不触及止损线,如发生此类情况,投资管理人应启动止损流程。启动止损流程即要求投资管理人视流动性情况减持债券类资产和债券基金,只可买入货币类资产、存款、国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定向债
16、务融资工具(PPN)、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存款型养老金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养老金产品、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等成本法计价、或为稳定收益特征的资产。(4) 当组合当年收益率回升到50%止损线(即-1%)之上,可以恢复投资管理人的正常交易,除非委托人另有邮件或书面指示。(5) 受托人将以投资管理人风险管理实际操作效果作为投资管理人评价的重要指标,如发生触及止损线的情况,受托人将重新考虑投资管理人的管理合格水平。(6) 受托人将以止损机制的操作效果作为投资管理人评价的重要指标,如发生触及止损线或年度收益为负的情况,受托人将重新考虑投资管理人的管理合格水平。3、投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