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投资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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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局投资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避审计风险,提升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局机关年初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和实施情况,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调查,提出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草案,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局党组会议研究后,形成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第三条投资审计项目由分管局长报请局长同意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统一协调分配审计任务。第四条审计工作应当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责任明确。依法成立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第五条审计组应根据局工作计划安排,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六条审计组组长组织

2、相关审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要做到:程序规范,要素齐全,体现审计项目的特点,明确审计内容、重点,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确定审计时间,审计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决算、项目运行绩效等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五)环境保护情况;(六)招投标情况;(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八)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工程造价情况;(九)投资绩效情况;(十)其

3、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第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应在审计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对投资审计项目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报局长签字批准。第二章审理第九条审计质量风险管控(一)逆程序操作建设项目不予审计;(二)应招标未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不予审计;(三)变更设计、提高

4、建设标准或扩大建设规模,使建设内容超出概算批复的建设范围,并且未按市政府关于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不予审计。(四)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建设、施工、监理、采购等管理活动;(五)审计人员不得担任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评标活动的专家;(六)审计人员不得在建设项目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款项支付等文件资料上签字确认;(七)审计人员不得对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八)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影响审计结果公平公正的其他活动。第十条、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职责,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不属于审计机关职责的,移送

5、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现场勘察、工程量及价款核对,应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审计报告初审意见在投资业务审会审理前,必须提供详细的审计问题清单、审减事项清单、工程量变动清单,并解释审减、变动原因。审减率低于1.5%的投资建设项目,还需要提供审计质量管控措施的详细情况说明,由审计组长签字备查。第十三条审计报告经投资业务审理会审理并报局领导同意后印发,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政府会议纪要安排项目、市长办公会确定项目,以及重要民生项目等,业务科室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政策法规科复核。第十四条政策法规科复核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

6、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政策法规科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第十五条政策法规科复核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科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政策法规科复核后,出具审理意见书。第十六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最后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第三章询价第十七条当建设单位对材料或设备有特殊要求,或公布的信息价无法查询到材料或设备价格时以及材料或设备价

7、格差异较大时,需要启动询价程序。(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询价公司独立询价;(二)由住建部门定额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询价,提出询价材料或设备的技术标准,向3个以上的供货商进行询价,并最终形成四方签字的询价报告,以最低价为询价结果。第四章停审第十八条审计人员执行项目结算审计业务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停审机制:(一)向被审计单位下达核对通知3次,无特殊理由仍不来核对的;(二)就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经多次协调无效的;(三)审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出具审计定案表后10个工作日内不签字,并经催促后仍不签字且无正当理由的;(四)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征

8、求意见稿10个工作日仍不签字且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九条如需要停审时,应当由审计组提出申请,填写投资审计停审审批单,并陈述停审理由,按程序报副局长、局长批准。第二十条停审经批准后,审计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出具投资审计停审通知书,陈述停审理由,并告知重新启动审计程序工作流程及相关事项。第二十一条停审通知书应抄报市政府分管审计工作领导、必要时向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并且向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二条项目经批准停审后,应当及时整理项目资料,并妥善管理备查。第二十三条当停审建设项目具备再次审计条件时,被审计单位应再次向审计机关作出配合审计工作的书面承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并

9、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决定是否重启审计程序。第五章第三方机构管理第二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审计任务后,应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配备具有造价师资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全过程参与审计项目。未经审计局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参审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参审人员属于审计组的成员,投资项目审计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由投资项目所在科长担任。社会中介机构参审人员原则上实行驻地审计。第二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从审计局接收审计项目资料。在项目审计过程中,若确需建设单位增补资

10、料的,由审计局向建设单位调取,转交社会中介机构。第二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踏勘、工程量测量、工程价款核对,由审计组负责协调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应做好相关书面记录。审计组应加审计质量控制,实行审计组长复核把关制度,重大审计项目实行A、B公司复核制度,按照项城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项政办2020)9号)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踏勘、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审计局备案,工程量及价款核对,应在审计组长的监督下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初审意见(定案表)应及时向审计组长反馈,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审计组长反馈,并逐级汇报。第二十九条审计过程应加强社会

11、中介机构参审人员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参审人员不准私自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触;不能泄露审计结果;不能泄露工作秘密;严禁接受宴请,严禁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第三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档案中应必备重要变更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重要过程资料和中介机构项目审核对比表、内部三级复核意见书、审计质量承诺书等资料。第三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参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私自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触、泄露工作秘密、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违纪、违规行为,对参审人员所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项目审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瞒报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

12、不在委托审计业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投资项目审计科室一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审计项目,分管局长与科长谈话提醒一次,二次不按规定时间完成审计项目,诫免谈话一次,三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审计项目,报局党组同意后,停止安排重大审计项目。性质严重的,由党组研究处理意见。第三十三条在执行政府投资审计任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遇有自由裁量事项时,未按照有关法规和程序进行审计,对于重大、重要事项,不经请示做出决定的;(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

13、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三)过错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礼金的;(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秘密的;(六)过错行为发生后,拒不改正,或阻挠过错责任追究的;(七)经单位处理后再次发生相同过错行为的;(八)因过错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机关应通过印发审计要情等形式给予通报,依法责令限期纠正,同时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一)、同一项目连续两次启动停审程序的;(二)建设项目尚未完工,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三)故意隐瞒事

14、实真相、弄虚作假的,不能真实、完整提供审计资料的;(四)配合、协调不力,并多次协调无效,导致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五)威胁、恐吓审计人员人身安全或攻击审计人员的,导致审计项目无法进行的。第三十五条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审计机关将通过适当形式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单位将其列入项城市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一)未尽职守或未按规定施工,造成工程损失浪费的;(二)弄虚作假,或帮助他人弄虚作假的;的;(三)未说明理由,对审计工作拒不配合、甚至不理睬(四)威胁、恐吓审计人员人身安全的;(五)拒不提供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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