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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与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从根本上取决于一国经济的进展阶段、金融进展的状况与政府管理体制的特点。从中国的实际看,尽管分业监管体制成立时间不长,有关部门出于新设机构的激励效应,在监管理念与具体措施上试图表现出令人鼓舞的努力,但这并不能掩盖该体制固有的缺陷,如成立银监会实际上是将中央银行的机构与职能予以分解,只是原中央银行监管模式与职能的延伸。各监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各机构间的协调性等仍需改进,监管存在真空,监管成本过高,各部门之间不协调造成效率缺失等均已日益突出。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特点针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低水平的状况,为操纵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中国采取了
2、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模式。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为标志,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最终形成。它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有关职责。而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承担上述金融监管职能,着重加强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与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能。由此,银监会、保监会与证监会形成一行三会“三驾马车”的平行配置。随着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的生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基本确立。为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2003年9月1
3、8日,“三会”召开了监管联系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下列简称备忘录)o备忘录包含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工作机制等内容。2004年3月18日又召开第二次监管联席会议,对如何落实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与稳固进展的若干意见等进行沟通、讨论与协商。表1中国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及其职能分工行业年份监管机构职能证券业II1992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证券业、期货W集中统一监管II199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I-l.1995中国人K侬行制定货而政策.维护支付清算体
4、系的整财饿行业监管卜II2003中国根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I1998中国保险业监督竹理委员会对保险业监杼备忘录还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内有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根据其要紧业务性质,由相应监管机构负责。明确就重大监管事项与跨行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及时磋商。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进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也分别根据不一致的职责分工,从不一致角度对金融政策、金融机构、金融运行等加以干预。设立上述分业监管体制的初衷在于集中专门金融
5、监管人才,提高监管效率与监管水平,促进金融业内部的平衡进展,培养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但近几年,金融全球化、自由化与金融创新进展迅猛,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日益明显,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习惯。金融改革与进展的多头决策、多头监管模式加剧了各部门在涉及宏观经济调控的货币政策制定、银行业改革、股权分置改革、人民币汇率改革、金融机构的审批与管理、与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计值的债券等金融品种的开发等大大小小问题上的分歧与争议,增加了政策协调的复杂性,加大了协调成本,降低了政策的决策效率与执行效果,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6、。图1金融监管协调组织体系二、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管务必取得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以保证金融监管本身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杜绝随意性,保护客观性与公正性。目前,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很不健全,无法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尽管各类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达四千多部,但要紧还是依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实施监管,大多是关于监督主体功能划分、以按业务性质监督某一方面市场的法律,实施细则与其他规章制度不配套,这些法律法规不能替代对整个金融体系监督的法律。随着2006年底全面开放金融业服务市场,各
7、金融业务领域存在多种急需解决的问题,立法严重滞后,仍依靠法规、规章、随意性大,主观性强,监管的权威性被削弱,从而引起各监管部门因职责不清,权利不明,导致争夺监管规则的制定权与金融业务的管理权,影响分业监管的有效实施。(二)金融监管体制中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进行监管。但从整个金融市场来看,则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与支付清算体系稳固,财政部是国债发行的要紧管理者,国家进展与改革委员会是企业债券的管理机构,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则管理外汇、B股交易、QFH(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等业务。一方面,不一致机构需向不一致监管
8、部门申请业务许可,执行不一致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获得不一致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缺位,也导致监管的真空与冲突。不一致部门既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又按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交叉监管现象突出,严重制约了金融业务的创新活动。另一方面,金融混业经营态势日趋明显,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务的趋同性与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如储蓄保险、银证通等业务兼具储蓄与保险功能,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而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于一身,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则组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都以控股方式扩张业务领域,使原有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
9、象与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引发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此外,商业银行私募的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等金融创新实际上对现有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三)非体制因素影响金融监管的协调性与监管效率。除上述体制因素外,各金融监管机构间的不协调与监管效率低下日益突出,在很大程度上也与部门利益、地方政府、乃至各类利益集团、监管者的个人利益及素养等非体制因素的干扰有着直接关系。这其中,既有政治体制的原因,也有个人道德的因素,还有经济利益驱动的原因。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各机构之间往往给市场发出互不协调、相互矛盾的信号,如在宏观经济调控、房地产市场调控与国有银行改革、股权分置改革过
10、程中,此类情况特别突出,已经极大地影响金融监管的成效与金融改革的进程。(四)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内在冲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稳固物价,促进经济进展成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这是多重主体、多次集体选择的结果。但通过金融体系的过滤,它与现行监管体制与监管规则之间产生冲突,这种冲突影响着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由于银行信贷仍是货币政策传导的要紧渠道,因此,金融监管也应集中于信贷政策及其执行主体商业银行的监管。然而,为平滑物价变动,中央银行需调整货币政策,这就与信贷管理政策的调整形成参照。事实上,银监会的贷款管理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实际约束力及商业银行自身追求经济效益的动因比货币政策的影响力更
11、强。一方面,中央银行并不具备独立的决策能力,需服从于政府的各类利益调整,货币政策传导的有效性也有赖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环境,通过金融市场作用于政策客体,影响金融资产结构的变动、信用供应等。另一方面,它仍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给予的金融监管职能,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共存于一体,这本身在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传导之间就存在内生性冲突,而且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给予银监会的金融监管职能之间也形成冲突。(五)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措施,监管成本较高。现行金融监管中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重外资、轻中资的倾向十分突出。金融监管仍将机构审批与经营的合规性作为监管重点,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
12、的风险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退出市场前的监管基本上还是空白。金融机构进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随着金融市场迅速进展与金融产品创新增多,金融风险增加,此类监管措施已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安全。而风险监管措施强调发现风险后如何操纵风险、减少风险、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追究风险事件有关人员的责任。目前,监管机构庞大,人员众多,而监管手段落后,开展大规模跨地区的现场检查,成本高,效果差,已不习惯金融国际化、电子化与网络化日益增强的趋势。(六)各部门监管目标模糊,政策相互矛盾。由于货币政策传导集中于信贷市场,因此监管重点也集中在对信贷政策的监管。为此,中央银行出台了诸多管制政策,却与货币
13、政策发生矛盾。如外汇占款增长过快成为货币供应量增速过快的要紧原因之一,外资投资于境内房产市场加剧房地产过热;而另一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基于鼓励更多资金进入股市场,支持股市复苏的考虑,不断增加QFn的数量与审批规模;关于外资进入房地产却不加限制,任其大肆进入。这些相互矛盾的政策加剧了宏观经济调控的难度,加大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成本。(七)缺乏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难以形成金融业内外部有效的制衡机制。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行政干预是直接影响金融监管效力的重要因素,造成商业银行大量的不良贷款,滋生地方保护主义与金融腐败,给金融监管带来极大困难,降低金融配置效率,损害司法与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在金
14、融监管中,资金调度、人事安排与违规处罚等都受到地方政府过多的干预,监管机构难以真正根据金融市场规律与法规来实施监管。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又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或者将责任推给中央政府。这种事后的被动处理而非超前预警方式影响了金融稳固,造成金融监管能力与金融效率低下。此外,过度依靠政府监管,忽视行业自律、市场、外部监管与其他社会多种利益制衡机制的作用,缺乏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以形成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避免不正当竞争,加强彼此协作。市场约束机制与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存款人、股东、贷款人、债权人等社会公众缺乏应有的金融知识、基本的风险知识,无法对金融机构产生有效的约束。中介机构建设
15、也不健全,执业水平不高,未能发挥应有的监督制衡作用。(八)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根据加入WTO的承诺,2006年底将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尽管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也要根据中国法律限制同意分业监管,但多数外资金融机构的母体在其母国同意的都是混业监管。与分业经营条件下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中某一业务的中国金融机构相比,它们具有先天的竞争优势,而金融开放使中国金融机构直接面对跨国金融集团的猛烈竞争,从而也使得中国金融监管体制陷入两难境地,分业监管的体制显然无法有效对这些外资金融机构实行有效监管,对金融风险完全呈现敞口状态。随着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16、、基金管理公司等加快进入中国金融市场,而内资进入金融业仍然受到抑制的状况已经引起国内各地政府与投资者的反映,近期关于银行海外上市的争议从某些方面来说就与之有关。另一方面,金融业开放将面临跨国金融集团混业经营带来的越来越大的压力,也将引发境内金融机构加强开放混业经营的要求,仿效当今国际金融界混业经营的潮流,从而使得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陷入更大的被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与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调控,而不再参与直接的金融监管。但是货币政策的调控与利率变动会影响各类金融机构的头寸及其经营,因而及时熟悉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是货币政策决策的需要。同时,人民银行保护我国巨大的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务必密切凝视、监管各金融机构的运行。为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