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设备项目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套设备项目合同.docx(1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成套设备项目合同合同号:签字日期:年月日中国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合同标的1.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套设备及其辅助设备(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产品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1.2 卖方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1.3 卖方派遣有经
2、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1.4 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见本合同附件。1.5 本合同签订后年内,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将另签协议。第二章价格2.1 卖方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大写元)。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2.1.1 设备和材料费:(大写元)。2.1.2 备品备件费:(大写兀)2.1.3 设计和技术资料费及培训费:(大
3、写元)2.1.4 技术服务费:(大写元)。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条件见本合同附件。“合同工厂”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2.2 上述合同总价为FOB港口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方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和技术资料在机场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第三章支付3.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T/T)电汇进行,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银行。3.2 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方通过银行和支付给卖方。3.2.1 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天支付给卖方。(1
4、)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份;(2)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的形式发票一式份。(4)即期汇票一式份。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提交。3.2.2 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不迟于天,经由银行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卖方,并按以下办法支付:(1)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卖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交货时,并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的不迟于天通过
5、银行将每批交货总价的%支付给卖方。a.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通知目的港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份。副本份。b.商业发票正本一式份。c.即期汇票一式份。d.详细装箱单一式份。e.质量合格证一式份。(2)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天支付给卖方:a.商业发票正本一式份。b.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八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份。c.即期汇票一式份。(3)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天,即支付给卖方。a.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的由买方出具的经卖方会签的“合同工
6、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份。b.商业发票正本一式份。c.即期汇票一式份。(4)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3.3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卖方负担。第四章交货和交货条件4.1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分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总毛重大约为公吨。总体积大约为立方米。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到达港口为中国O4.2 卖方在合同生效日后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
7、时间、交货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米,宽米,高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6份,经买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卖方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6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吨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
8、装草图和危险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4.3 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4.4 卖方供应的每批设备,应为本章4.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4.5 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天,卖方应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4.5.1 合同号;4.5.2 货物备妥待运日;4.5.3 货物总体积;4.5.4 货物总重量;4.5.5 总包装数量;4.5.6 装船港口名称;4.5.7 重量超过公吨,尺寸超过X米的每件货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
9、,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和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X宽X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2)重量超过30公吨或体积超过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说明书。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公司,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4.6 所有设备的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卖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4.7 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
10、交货港口前不迟于15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装船的必要事项,以电传通知卖方,卖方应同船舶代理人联系,根据船期装船。(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方或买方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4.8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4.9 如卖方受在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不能在预计受载日期后30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30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31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卖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如果买方指
11、定的受载船只在货物备妥待运日期后90天内仍未能到达,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并卖方经买方同意后有权为买方安排船只,运费买主自费。但卖方仍有责任根据买方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由卖方负担费用和风险立即将货物装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款。4.10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48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方。如遇有第4.5条的大件货物,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4.11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1份)随船在指定港
12、提交给公司。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2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3份。4.12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4.13 卖方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和/或的日期电报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48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航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4.14 “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4.1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和/或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和/或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21天内在和/或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
13、再收取任何费用。买方的通知应在收到卖方根据本合同第4.12条最后一段规定的通知后1个月内发出。4.16 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4.16.1 空运提单份。4.16.2 技术文件清单一式份。4.16.3 商业发票一式份。第五章包装与标记5.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和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5.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
14、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5.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湿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5.3.1 合同号;5.3.2 口麦头标记;5.3.3 目的港;5.3.4 收货人代号;5.3.5 设备名称及项号;5.3.6 箱号/件号;5.3.7 毛重/净重(公斤);5.3.8 尺码(长X宽X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为公吨或超过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两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
15、记图案。5.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5.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两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应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两份(如果有必要的话)。5.6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5.6.1 合同号;5.6.2 收货人;5.6.3 目的地;5.6.4 唆头标记;5.6.5 毛重(公斤);5.6.6 箱号/件号;5.6.7 收货人代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两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5.7 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九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第六章设计与设计联络6.1 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详见附件。6.2 卖方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卖方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6.3 卖方承担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