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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会监事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甲地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注1:设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的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1名。注2:本商会所有中国共产党党员(以下简称党员)均可列席监事会会议,履行监事的权利、职责和义务)第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第四条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委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委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
2、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委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执委会委员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委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委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委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督促其向会员大会定期公布。(四)监督理事会
3、、常务理事会、执委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执委、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第七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党员会员可列席监事会(但其本身就是会长、副会长、执委、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的须回避)。监事会决议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列席的党员会员不参与表决。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第八条本会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得票相同的,由监事会自行选举产生。第九条监事长职责:(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二)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三)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第十条本制度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