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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学习解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讲义)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资本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形成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第一部分:资本办法的修订背景原资本办法实施十余年来,资本监管制度强化了银行资本约束机制,增强了银行经营稳健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也为我国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风险特征的发展变化,资本监管面临一些新问题,有必要根据新
2、情况进行调整。此外,国际监管规则也发生了较大变化。2017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In改革最终方案,作为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最低标准。我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需按要求实施相关监管标准,并接受“监管一致性国际评估”,评估结果将在全球公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立足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对原资本办法进行修订,有利于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第二部分:资本办法的解读问答1、资本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2023年2月18日至3月20日,资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们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在
3、深入调研与定量测算的基础上,合理吸收有关意见和建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资本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结合相关业务风险特征,进一步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优化个别表外业务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二是细化完善规则表述,使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三是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明确过渡期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稳妥有序。2、资本办法修订的原则是什么?一是坚持风险为本。风险权重是维护资本监管审慎性的基石。风险权重的设定应客观体现表内外业务的风险实质,使资本充足率准确反映银行整体风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二是强调同质同类比较。我国银行数量多、差别大,为提高监管匹配性,拟在资本要求、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信息披露等要求
4、上分类对待、区别处理,强调同质同类银行之间的分析比较。三是保持监管资本总体稳定。平衡好资本监管与社会信贷成本和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统筹考虑相关监管要求的叠加效应,保持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水平的稳定性。3、资本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围绕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修订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资本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共计约35万字。正文重点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附件细化正文各项要求,明确具体的计量规则、技术标准、监管措施、信息披露内容等。4、资本办法修订如何体现差异化监管?资本办法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
5、,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其中,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第三档主要是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域和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水作用,减轻银行合规成本。5、资本办法修订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有哪些主要调整?总体上,增强标准法与高级方法的逻辑一致性,提高计量的敏感性。限制内部模型的使用,完善内部模型,降低内部模型的套利空间。信用风险方面,权重法重点
6、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增加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如,针对房地产风险暴露中的抵押贷款,依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设置多档风险权重;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校准风险参数。市场风险方面,新标准法通过确定风险因子和敏感度指标计算资本要求,取代原基于头寸和资本系数的简单做法;重构内部模型法,采用预期尾部损失(ES)方法替代风险价值(VaR)方法,捕捉市场波动的肥尾风险。操作风险方面,新标准法以业务指标为基础,引入内部损失乘数作为资本要求的调整因子。6、资本办法修订对于风险管理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资本办法重视计量和管理“两手硬”,强调制度审慎、管理有效是准确风险计量的前提,为银行
7、夯实经营管理基础、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提供正向激励。信用风险方面,要求建立并有效落实相应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机制。例如,准确的风险暴露分类是计量前提,须明确划分标准和认定流程;划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分类、识别优质公司或“穿透”资管产品,须加强尽职调查和基础信息审核;对房地产风险暴露,只有满足审慎审批标准和估值等要求,才认可其风险缓释作用。市场风险方面,内部模型法计量以交易台为基础,要求银行制定交易台业务政策、细分和管理交易台。操作风险方面,须建立健全损失数据收集标准、规则和流程,才可申请适用监管给定损失乘数系数。7、资本办法修订在完善监督检查要求上有何调整?一方面,参照国际标准,完善监督检查内
8、容。设置72.5%的风险加权资产永久底线,替换原并行期资本底线安排;完善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评估要求,将国别、信息科技、气候等风险纳入其他风险的评估范围。另一方面,衔接国内现行监管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完善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评估标准;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将大额风险暴露纳入集中度风险评估范围,明确要求运用压力测试工具,开展风险管理,确定资本加点要求。8、资本办法修订在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方面有何调整?遵照匹配性原则,建立覆盖各类风险信息的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引入了标准化的信息披露表格,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披露格式、内容、频率、方式和质量控制等进行披露。资本办法显著提高了信息
9、披露的数据颗粒度要求,切实提升了风险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是对资本监管框架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有效补充。9、资本办法的实施安排是什么?资本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安排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其间逐步提高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合理增提损失准备,平滑对资本净额的影响。二是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稳妥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10、资本办法的实施对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如何?测算显示,资本办法实施后,银行
10、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平均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单家银行因资产类别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小幅变化,体现了差异化监管要求,符合预期。第三部分:资本办法的实施事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
11、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三)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96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96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四)商业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缺口部分和超额部分进行加总,加总结果为负数应扣减核心一级资本,为正数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资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12、五)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是指不良资产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金融监管总局对损失准备最低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并持续监测损失准备口径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制定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4年6月底前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并认真执行,每半年报告达标进展。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一)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办法确定的所属档次、国内系统重要性以及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二)对第一档商业银行中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设置5年的信息披露过渡期。过渡期内应至少披露附件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六部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披露
13、概览”全套表格中的34张。过渡期结束后,原则上应披露全套70张表格。第一档商业银行中的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应披露附件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七部分“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披露概览”全套8张表格。(三)对第二档商业银行中的非上市银行,设置5年的信息披露过渡期。过渡期内应至少披露附件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七部分“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披露概览”全套表格中的2张,包括监管并表关键审慎监管指标(KMI)表格和资本构成(CCI)表格。过渡期结束后,原则上应披露全套8张表格。第二档商业银行中的上市银行,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应披露附件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
14、求第七部分“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披露概览”全套8张表格。(四)第三档商业银行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应按照附件23:第三档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共计2张表格。(五)商业银行首次进行信息披露时,对以下4张表格:监管并表关键审慎监管指标(KMI)、处置集团的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KM2)、风险加权资产概况(OV1)、杠杆率(LR2),可仅披露当期数据,无需追溯披露前期数据,但应从第二次披露起逐期追溯并披露前期数据。除上述表格外,商业银行应自首次披露起按规定频率完整披露其余表格。三、计量方法相关要求(一)商业银行首次确定本行所属档次及适用的计量方法时,应以2022年末数据计算:1
15、.境外债权债务余额,以及符合附件19: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方法的并表口径表内外资产余额,确定本行所属档次及适用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2.简化标准法下市场风险加权资产、非中央交易对手衍生工具名义本金,并结合附件16: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计量规则中的相关标准,确定本行适用的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二)商业银行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其所属档次和适用的计量方法。商业银行不得以市场事件、金融工具流动性改变或单纯交易目的改变为由进行账簿转换。确因账簿划分要求调整导致存量业务账簿转换的,应在上述日期前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上述指标变动情况,连续四个季度满足计量方法切换条件的,应于第四个季度后的一个月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已获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资本办法下信用风险可按照已实施范围向金融监管总局事前报告,无需重新提交实施申请,市场风险应回退至标准法。(五)拟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自行计算操作风险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出实施申请,接受监管验收,并执行附件21: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中并行期相关要求。四、监管报表报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