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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学习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讲义).a-JL-刖S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技术审查、技术咨询、协调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评估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2、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6675玩具安全GB/T3976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36246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JGJ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WS/T678婴幼儿辅食添加营养指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托育机构ChildCareinStitUtionS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3.2托育工作人员ChiIdC
3、areProViderS托育机构中的所有工作人员。托育工作人员包括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炊事人员等。3.3保育人员CarerS在托育机构中通过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护、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全面发展的人员。3.4照护服务ChildCareSerViCe根据婴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和个体差异,由托育工作人员在托育机构直接或间接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护、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为家庭和社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4办托条件4.1 托育机构资质4.1.1 应取
4、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4.1.2 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具有经营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外送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具有加盖外送餐单位公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标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字样)复印件、具有与外送餐单位签订的送餐合同,配有专门的备餐间。4.1.3 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具有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4.1.4 应具备年度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4.1.5 应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4.2 环境空间4.2.1 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
5、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配备保健观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至少设有1张儿童观察床;保健观察室应与婴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婴幼儿活动路线分开。有乳儿班(612个月)和托小班(1224个月)的设有配奶的操作台或配奶室。乳儿班设有哺乳室或有布帘等遮挡的可供哺乳的空间,以及辅食调制台。设有机构的婴幼儿专用的盥洗室和厕所,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有活动区、就餐区、睡眠区(可混用)。4.2.2 为婴幼儿提供与生活游戏相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所,面积适宜。乳儿班(6-12个月)活动区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托小班(1224个月)和托大班
6、(2436个月)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采用软质地坪。有独立室外活动场地的,婴幼儿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无独立室外活动场地的,设室内运动场地。4.2.3 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4.2.4 房屋空气质量应合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18883。室外活动场地如果使用合成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36246。4.3 设备设施4.3.1 应配置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和安全卫生要求的生活设备设施
7、,婴幼儿桌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3976。4.3.2 婴幼儿的生活和游戏空间应安全,地面、窗户、防护栏、家具、家电等设备设施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39。4.3.3 婴幼儿用房通风,温度和湿度适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39。4.4 玩具材料4.4.1 配备符合不同月龄婴幼儿动作、认知、语言、情感与社会性等各个领域发展特点的玩具,数量充足、多样,具有安全环保标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6675。鼓励结合地域特点和婴幼儿特点,利用自然材料或生活材料自制玩具,玩具安全、环保。4.4.2 配备符合不同月龄婴幼儿认知发展水平的图书,数量充足、种类多样。每名幼儿不少于1册,种类不少于4类,且干净环保。5
8、托育队伍5.1 人员配备5.1.1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5.1.2 保育人员应具有中专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且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人数比例不低于1:5c5.1.3 托育机构应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名
9、以上、10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0名以上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卫生保健人员工作期间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5.1.4 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应配备1名炊事人员;收托50名以上的,每增加50名婴幼儿应增加1名炊事人员。外送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5.1.5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健康检查一次,健康检查项目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不带病上岗。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5.1.6 所
10、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5.2 队伍建设5.2.1 负责人应经过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培训总时间不少于60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4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20学时。保育人员应经过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合格,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6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5.2.2 支持托育工作人员的专业提升,鼓励通过各种途径(如教研、跟岗学习等)学习发展。5.2.3 通过建立制度、组织培训、监测、心理评估等方式,确保托育工作人员身心健康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无任何暴力、虐待、损害婴幼儿身心
11、健康的语言和行为(如辱骂、推操、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漠视等),托育机构等若发现托育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应依法向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5.3 权益保障应依法与所有托育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所有托育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按月足额及时发放,并为所有符合条件的托育工作人员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6保育照护6.1 情感氛围创设安全、宽松、快乐的情感氛围。保育人员以温暖、尊重的态度与婴幼儿积极交流互动,尽可能及时回应婴幼儿的情感需求。6.2 生活照护6.2.1 根据婴幼儿的生理节律科学安排哺喂、饮水、进餐、换尿布、如厕、盥洗、睡眠、活动等一日生活,各项内容时间安排相对固定,保证作息的规律性。一日生活的过
12、渡环节组织有序,把握过渡环节中蕴含的婴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基本无消极等待时间。6.2.2 婴幼儿的午睡或休息时间适宜,可保证不同月龄段婴幼儿有充足的睡眠时间。婴幼儿喝奶或进餐后有休息放松的时间。应为婴幼儿提供适宜、安全的睡眠环境。定期消毒婴幼儿睡眠用具,保证干净卫生。应在婴幼儿睡眠期间做好巡视和照护,并做好巡查记录。6.2.3 根据婴幼儿的月龄特点培养自主进餐的习惯和能力,为婴幼儿营造愉快的进餐氛围并加强进餐看护,培养婴幼儿良好饮食行为和习惯,引导婴幼儿均衡膳食、规律就餐。6.2.4 根据婴幼儿月龄特点和发展水平,提供自我照料的机会,鼓励婴幼儿发展生活自理能力,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6.3 发
13、展支持6.3.1 根据婴幼儿的月龄特点、实际发展情况和个体差异等特点,制订多种形式的活动计划(包括年度、半年、月、周计划等)和明确的发展性目标。活动计划以自由分散活动为主,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间应适合不同月龄段婴幼儿的发展特点,托小班(1324个月)每次集体活动时间5-8分钟,托大班(2536个月)每次集体活动时间IO-15分钟;内容涵盖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内容全面、相对均衡、贴近婴幼儿生活。6.3.2 婴幼儿每日室内外活动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乳儿班及小月龄段婴幼儿,可酌情减少户外活动时间,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也可酌情调整户外活动时间。提供适
14、宜且充足的材料,开展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活动,锻炼婴幼儿的精细动作技能。6.3.3 在生活照护中积极地通过语言交流和非语言交流,激发婴幼儿与同伴或成人的交流互动,利用机会和婴幼儿共读图书、共念儿歌,促进婴幼儿的语言发展。6.3.4 为婴幼儿提供丰富的感知环境和操作材料,引导和支持婴幼儿利用视、听、触、嗅等各种感觉器官探索感知,获得丰富的直接经验。6.3.5 鼓励婴幼儿尝试完成力所能及的任务,使婴幼儿感受自己的能力,增强自信心和自主性。7卫生保健7.1 卫生保健工作制度7.1.1 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内容应完整。包括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婴幼儿照护内容)、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健康
15、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伤害预防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7.1.2 机构对各项卫生保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和反馈,卫生保健人员、保育人员应掌握卫生保健基本要求(如消毒知识、全日观察的内容、传染病预防及处理等)。7.2 健康管理7.2.1 收托时查验全体入托婴幼儿的“预防接种证”和入托体检表。7.2.2 应为每名婴幼儿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鼓励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建立相关婴幼儿绿色转诊通道,及时进行评估干预。7.2.3 应做好每日晨检和午检,对婴幼儿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及巡视,并做好记录,发现婴幼儿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完整记录。7.2.4 做好婴幼儿的视力保护,2岁以下不宜接触屏幕。23岁幼儿在托育机构一日生活中屏幕时间累计不超过半小时,每次不宜超过10分钟。内容应无暴力等不健康元素。7.3 膳食营养7.3.1 根据婴幼儿营养需要,编制营养食谱并且每周进行更换。提供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正餐和加餐,保证食物品种多样、食物量适宜。7.3.2 食物烹调方式、食材加工大小等符合婴幼儿发育特点。7.3.3 对于存在明确食物过敏婴幼儿注意食物回避。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为存在营养问题的婴幼儿提供特殊饮食。7.3.4 设有乳儿班的托育机构有标识清楚的奶瓶存放处和母乳储存的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有专人负责对婴幼儿按需喂养。7.4 传染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