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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等三项制度学习解读财政部新修订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等三项制度(讲义)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财库(2023)21号)、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财库(2023)22号)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财库(2023)23号)等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第一部分:三项制度的制定背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财政部持续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2021年起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全覆盖。目前,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主要遵循财政
2、部于2019年修订印发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2018年印发的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试行期间,上述制度为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编制财务报告提供了基本规范和遵循,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编制制度也显出一些不适应的方面,需要进行相应修订。第一,更好地与新财政总会计制度衔接。财政总会计核算信息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重要数据来源。原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财务报告时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有关会计数据进行转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财政总会计制度后,总会计
3、核算同时使用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套科目体系,分别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直接使用财务会计信息,无需再采用调整转换的方法。第二,更好地厘清政府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的差异。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在会计核算基础、报告目标、编制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区别。原制度中未要求详细反映两套报告的数据差异。为厘清两者之间的差异,避免信息使用者误读,需在部门财务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相关报表,反映财务报告中收入费用与决算报告中预算收支的主要差异情况。第三,更好地满足新时代财政财务管理的需求。编制政府财务报告主要目标之一是全面准确反映各级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4、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原制度注重从政府整体角度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全貌,对政府内部不同类型单位的财务状况反映不够充分。这次修订增加了一些补充报表,进一步丰富报告内容,构建从整体到局部,分层次、分类别反映财务信息的报表体系,以更好地满足政府财政财务管理需要。第二部分:三项制度的修订内容原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框架体系由编制办法和三个操作指南组成。此次修订将原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合并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统一规定本级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编制方法和报表格式等。主要考虑,行政区综合财务报告在合并所属各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基础上
5、编制形成,两类报告体例基本一致,在一个指南中进行规定,有利于各地系统掌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从编制方法看,主要变化是新的财政总会计制度实施后,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直接从总会计账提取数据,无需再进行有关调整和抵销。从报告内容看,主要是根据管理需要增设相关补充报表:一是在部门财务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应付工程款情况表,反映应付工程款规模及变动情况,推动部门和单位加强应付工程款管理,防范债务风险。二是在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汇总表和收入费用汇总表,总体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并针对不同单位类型进行分类统计,便于财政部门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数据。三是在部门财务报告和综合财
6、务报告中增加本年预算结余与盈余调节表,反映财务报告中收入费用和决算报告中预算收支之间的主要差异。四是在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财政总会计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掌握各级财政总会计负责核算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信息。第三部分: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为保障新制度贯彻落实到位,主要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压实部门和单位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强调部门、单位应认真开展相关对账工作,夯实财务报告抵销合并的数据基础。同时,要求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
7、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所需数据和资料,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二是不断夯实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政府财务报告工作的技术支撑。进一步推动完善一体化系统政府财务报告模块功能,提升报告编审自动化水平,推动不同环节之间做好业务贯通,加强与其他报告之间的衔接。三是持续加强业务宣传培训。通过大力开展人员培训和指导,对此次变化较大的编制规定进行重点讲解,切实提升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第四部分:三项制度的全文学习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
8、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第三条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本部门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为加强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包括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别反映本级政府整体和行政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开展地方
9、政府信用评级、评估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本办法所称本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将政府财政、各部门和其他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以合并结果反映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行政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将本级政府和所辖各级政府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以合并结果反映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第二章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内容第一节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内容第四条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第五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
10、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第六条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主要包括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相关制度规定的声明、合并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等事项。第七条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第二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内容第八条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财政经济分析和财政财务管理
11、情况等。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第九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第十条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主要包括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相关制度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等事项。第十一条政府财政经
12、济分析应当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等。政府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包括:资产方面,重点分析政府资产的构成及分布,对于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项目,分析各资产比重变化趋势以及对于政府偿债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影响。负债方面,重点分析政府债务规模大小、债务结构以及发展趋势。通过政府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分析政府当期债务风险情况。政府运行情况分析主要包括:收入方面,重点分析政府收入规模、结构及来源分布、重点收入项目的比重及变化趋势,特别是宏观经济运行、税收政策等对政府收入变动的影响。费用方面,重点按照经济分类分析政府费用规模及构成、重点费用项目的比重及变化趋
13、势,特别是政府投融资情况对政府费用变动的影响。通过收入费用率等指标,分析政府运行效率。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主要包括:基于当前政府财政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形势、重点产业发展趋势、财政体制、财税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相关负债占GDP比重等,预测财政收支缺口,全面分析政府未来中长期收入支出等变化趋势。第十二条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反映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第三章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第十三条政府财务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对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尚未作出规定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报告标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政府
14、财务报告按公历年度编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五条政府财务报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报告币种。第十六条政府财务报告应当以经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编制。第十七条政府财务报告格式应当符合财政部统一规定。第一节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第十八条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本部门所属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关系逐级编制。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管理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第二十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资产负债,完善基础资料,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政府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
15、开展部门与财政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单位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对账工作。各单位应当认真开展本单位与财政之间、与其他单位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对账工作。第二十一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应当经过确认后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分项生成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第二十二条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第二十三条政府部门财务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结合政府部门职能,重点分析资产状况、债务风险、收入费用、预算管理
16、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第二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第二十四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以财政总会计报表、部门财务报表、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等为基础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第二十五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管理制度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相关资产负债等,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第二十六条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本级财政总会计报表、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等报表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确认后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分项合并生成综合财务报表项目。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要合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和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