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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方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ChinaPacificPropertyInsuranceCo.,Ltd.FUjianBranch二。一七年三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一、险种说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
2、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赔偿限额保险单载明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保全损害之债”指在诉讼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而享有的损害请求权。五、常规业务投保费率案件金额费率21亿1%05000-1亿)1.2%020005000万)1.55002000万)2%o300500万)2.5%oV300万3%o六、适用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B款)条款七、投保所需材料1、案件立案通知书(如属诉前保全后补该材料);2、
3、民事起诉状;3、财产保全申请书;4、拟所保全的财产或权益清单明细,例如:被告所持有的房产证、土地证、行车证、银行账户、对应的机械设备、仓储物品明细、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工商登记查询信息)等;5、诉讼证据清单与证据明细,例如:借条、借款合同或协议、还款承诺书、欠条、建筑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款结算清单、材料款结算清单等;6、原告、被告资信材料(包含或多于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八、保险条款措辞:详见附件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B款)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4、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
5、五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第六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以保单载明为准。保险期间第七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保全损害之债”指在诉讼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而享有的损害请求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及时告知保险人,本合同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
6、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第十条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应尊重、采纳保险人对诉讼的抗辩意见。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或调解结案。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息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3诚信无K由ft!zI-利的诉讼后果。第十二条因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赔偿处理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 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7、三) 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窠件的法院判决书。(四) 财产保全裁定书;(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十六条财产保全申请未得到法院同意的,被保险人可以在保单签发后30天内申请解除本合同,保险人退还保险费。财产保全申请得到法院同意、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退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hinaPacificPropertyInsuranceCo.,Ltd.地址:福州市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3号楼电话:0591-83603173传真:0591-87671701邮编:350000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