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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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41.1编制目的4124134,1.4 工作原则41.5 事件分级52组织指挥体系62.1 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62.2 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72.3 省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72.4 地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82.5 前方工作组82.6 专家组83运行机制93.1 风险防控93.2 预防与预警93.3 应急处置与救援113.4 后期处置174应急保障184.1 队伍保障184.2 资金保障194.3 装备物资保障194.4 交通保障194.5 其他保障205监督管理205.1宣传和培训I2052205.3责任与奖惩206附则201*1*J

2、IuW*6.2 预案修订与解释216.3 预案实施217附件217.1 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217.2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237.3 省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25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加强燃气行业应急管理,有效提高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

3、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防范应对工作。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1.4工作原则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当燃气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论述

4、,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燃气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预防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强化燃气行业安全整治,督促燃气企业建立、完善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的安全风险治理思路,杜绝重特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坚持快速反应、有效应对。统筹各方力量,强化联动协同应对机制,对已经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持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

5、理与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提升应急处置能力。1.5事件分级燃气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7.1)。2组织指挥体系2.1 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指挥部作为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框架下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省长。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燃

6、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助联系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协助总指挥长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总指挥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成员: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广电局、能源局、总工会,省通信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气象局等单位(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省指挥部可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7.2。2.2 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

7、称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燃气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密切关注并掌握燃气突发事件进展的有关情况,与省各成员单位同步相关信息,为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2)指导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视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组织省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研究制定风险监测、抢险救援、警戒疏散等方案,为省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4)安排应急值守,明确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和值守方式

8、,按照信息报告要求报送突发事件信息;(5)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2.3 省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省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7.3。2.4 地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设立或明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

9、、组织协调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现场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初判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燃气突发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分属不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时,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2.5 前方工作组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视情派出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省相关部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人员组成。2.6 专家组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

10、当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燃气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3运行机制3.1风险防控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研判、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化解、信息共享等机制,督促和指导燃气企业及用户开展燃气风险评估,提升燃气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制定燃气安全督导检查计划,开展针对燃气企业和单位用户的督导检查,降低燃气突发事件风险。32预防与预警3.2.1预防燃气企业应加大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的建设,通过实时的数据监测,历史的数据分析,对

11、各类设施、设备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力争实现燃气安全风险信息化管理,汇聚有关物联网感知数据、业务数据以及视频监控数据,实现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一网统管,3.2.2预警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1)预警级别。按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

12、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2)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燃气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通报。(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13、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收集报告信息。责令有关部门、相关燃气企业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分析研判。组织燃气企业及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力量、燃气专业抢修队伍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核查应急保障所需的物资和装备,确保随时可用。防范处置。责令燃气企业及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

14、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起恐慌。(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听取专家建议,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发布。当燃气突发事件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发布预警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3.3 应急处置与救援3.3.1 信息报告(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获悉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2)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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