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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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面提高行政执法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称“粤执法”)规划建设、应用管理、数据采集和共享、服务保障、运维运营服务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粤执法”,是指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的,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信息网上采集、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

2、况网上查询和执法数据综合分析利用等功能为一体的行政执法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粤执法”包括办案平台、监督平台和公示平台等。第四条“粤执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集约建设、全面应用、智能高效、协同共享、公开透明和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纳入“粤执法”统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有明确规定使用国家统筹规划建设系统的情形除外。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粤执法”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数字政府建设统一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行政执法主体上线实施应用。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协调

3、推进、指导监督全省“粤执法”建设管理工作。省以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粤执法”的统筹推进、指导监督工作。各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基于政务云部署的“粤执法”的政务基础设施、网络环境安全保障,统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数据的归集、共享等管理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哼执法”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粤执法”建设和上线应用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保密管理,做好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数据信息的保护工作。第八条“粤执法”所需的政务基础设施保障、软件开发、运行维护、业务运营等经费,按照相关项目立项批复,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上线应用“粤执法”的行

4、政执法主体,应当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现场全过程记录、便携打印等有关移动执法设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九条“粤执法”建设以及上线应用情况,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法治广东考评、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条“粤执法”建设按照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规划,由省级统一开发,采取集中部署与分级部署相结合的建设模式:(一)“粤执法”软件由省级统一开发;(二)监督平台、公示平台由省级集中部署,省各级有关部门直接上线应用;(三)按照执法属地管辖规定,办案平台原则上由省、市两级分级部署;行政执法用户量及办案业务量较大的县(市、区),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县(市、区)部署。部署

5、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部署的办案平台开展个性化改造,具体改造标准规范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国家部委对本领域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有个性化规定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可以对“粤执法”开展领域个性化改造。省级主管部门进行个性化改造的,应当使用“粤执法”提供的法律法规、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及人员等行政执法要素基础数据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准规范。第十二条“粤执法”建设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制定配套建设标准规范,推动全省行政执法程序、文书、档案、数据、装备、罚没财物等有关标准的规范统一。第十三条“粤执法”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要素基础数据库,实现执法依据、执法事项、执法主

6、体及人员、执法文书、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要素的数字化、标准化管理:(一)建设法律法规库,实现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结构化、编码化、标签化管理,并动态更新;(二)建设执法事项库,与法律法规库动态关联,实现与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事项管理系统)行政权力事项的数据同源,基本要素保持一致,未纳入省事项管理系统的事项,原则上不得用于“粤执法”办案;(三)建设执法主体及人员库,对接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现全省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在线资格审查和实名管理;(四)建设执法文书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文书标准,实现全省行政执法文书结构化统一管理,并根据各执法领域特点开展个性化应用;(五)建设行

7、政裁量权基准库,与法律法规库、执法事项库动态关联,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实施和管理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六)其他需要由省统一建设的行政执法要素基础数据库。第十四条省、市两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托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建设标准统一的省行政执法综合数据主题库(以下简称执法数据主题库),用于归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执法数据主题库开展专题应用。第十五条“粤执法”应当依托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实现智能高效、移动便捷、安全可靠的行政执法应用:(一)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8、”,连通“粤省事”“粤商通”“粤省心”等便民服务渠道,建设非现场移动执法应用,提升执法服务水平;(二)依托政府运行“一网协同”,连通“粤政易”“粤视会”等在线办公渠道,实现移动执法和执法协同;()依托省域治理“一网统管。连通“粤治慧”等基础平台,提升执法线索感知水平,探索建立智慧执法新模式;(四)依托数字政府基础数据库和公共支撑平台,推动基础数据和公共支撑能力向执法一线延伸,实现行政执法准确定位、快速到位;(五)依托政务云和区块链场景应用,建设电子证据存证和电子邮件送达系统,推动行政执法在线公证服务应用,实现行政执法文书电子邮件送达。第十六条各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数字政府建设要求和

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粤办函(2019)17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严格办案平台立项审批,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第三章应用管理第一节办案平台第十七条办案平台主要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网上流转和移动执法,实现案源管理、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卷宗管理、统计分析的信息化、智能化应用和管理。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主体通过办案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十九条除下列情形外,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上线应用办

10、案平台:(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二)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得网上办案的;(三)国家有明确规定使用国家统筹规划建设系统的;(四)指导意见印发前已立项建设,且不再需要投资进行更新换代的行政执法办案系统的。指导意见印发前尚未开发相关行政执法办案系统或者已建设使用的系统需要更新换代的地区和部门,应当上线应用办案平台,不得另行开发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办案系统。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办案平台,全过程实名网上办案。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办案平台调用数字政府基础数据和公共支撑能力开展执法办案工作。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办案平台移动端开展执法活动时,未经行政执法

11、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关闭移动执法设备的定位功能。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纸质办案:(一)执法现场不具备网络环境的;(二)因平台故障导致无法网上办案,但急需执法的;(三)按照安全生产或者保密管理等规定,执法现场禁止使用移动执法设备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纸质办案的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纳入“粤执法”统一管理的执法活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登录办案平台,补录相关执法信息。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办案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方式难以达到执法监管目的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办案平台,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检查、协作执法的统筹协调

12、,实现行政执法案件跨部门、跨层级移送和联合执法。第二十五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行政执法应急措施。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可以通过办案平台简化立案、内部审批等流程,依法快速、从重处罚。实施行政执法应急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权利告知等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通过办案平台开展执法活动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依法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二十七条行政

13、执法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电子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制作、使用管理电子印章,使用已向公安机关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备案的电子印章进行签署、验证等活动。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凭证、流转单等电子文档合法有效,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电子签名,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采纳和认可。无法使用电子签名时,可以通过便携打印机等设备打印纸质文书及送达回证,交由现场相关人员签名,并将纸质文书及送达回证录入办案平台。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加盖印章的实物证照。第三十条经行政管理相对人同意,

14、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粤执法”电子邮件送达系统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执法文书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到达该系统受送达人邮箱的日期为准。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行政执法案卷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电子案卷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书证等纸质材料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利用政府公物仓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罚没物品管理;利用非税电子支付平台,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在线缴纳便利。第三十三

15、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托办案平台定期对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怠于执行等问题开展评估。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粤执法”和数字政府“粤省事”“粤商通”等便民服务渠道及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推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和拟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办案信息,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以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执法主体推送相关办案过程信息,应当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和发布审批程序。第二节监督平台第三十五条监督平台主要用于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要素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实现行政执法行为全流程智能监

16、督和大数据分析研判。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职责,运用监督平台对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督察等工作,经本机关、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调取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已办结存档的案件资料。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原则上不得直接查阅、调取行政执法主体未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查阅、调取行政执法案件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行政执法主体。第三十八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监督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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