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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本细则自2017年5月11日发布实施,2019年8月2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6月10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订,2020年12月14日第四次修订,2021年10月18日第五次修订,2021年月日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和商品注册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能源中心交割业务适用本细则。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
2、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期货合约的交割可以采用实物交割或者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交割方式。第四条实物交割是指根据能源中心的规则和程序,买方、卖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期货合约的过程。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保税交割和完税交割。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完税交割是指以进入国内贸易流通的,已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税款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场所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仓库交割、厂库交割等交割方式。仓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
3、仓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厂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厂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第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仓库和厂库。仓库是指具备商品仓储资质的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厂库是指商品生产、贸易等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一个或者多个指定交割仓库及其联合方,通过集团化管理、运营和合作,经能源中心批准,可以为某期货商品提供标准仓单、异地提货等集团交割业务。有关集团交割业务的具体内容,由能源中心另行规定。指定交割仓库经能源中心审定批准后另行公布。第六条标准仓单是指定交割仓库按照能源中
4、心规定程序签发的、在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提货凭证。标准仓单以外的提货凭证属于非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按照期货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按照指定交割仓库性质不同,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第七条采用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到期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应当按照标准交割流程进行交割,未到期期货合约可以按照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流程进行交割。第八条会员应当直接在能源中心办理实物交割。会员的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应当通过会员在能源中心办理实物交割。境外特殊经纪参
5、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分别通过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实物交割。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不能交付或者接受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得参与实物交割。第九条交割品质或者品级在期货合约中载明。第十条能源中心可以对交割商品实行商品注册管理。第十一条能源中心可以向实物交割的买方、卖方收取交割手续费。收取标准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二章标准交割第十二条到期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应当在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该五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一)第一交割日(申请)1
6、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所需商品的买入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2 .卖方提交标准仓单。卖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第五交割日之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第五交割日之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二)第二交割日(配对)能源中心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对标准仓单进行配对后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月份期货合约实物交割的,能源中心按各买方交割量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原则向买方分摊标准仓单。(三)第三交割日(交款取单)1 .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
7、:00之前向能源中心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2 .卖方收款。能源中心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遇特殊情况能源中心可以延长货款给付时间。(四)第四、第五交割日(交票退款)卖方向能源中心提交交割商品所对应的全部发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能源中心的规定。保证金清退和发票提交等其他事宜,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会员在能源中心进行实物交割的,标准仓单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二)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第十四条结算交割委托人在能源中心进行实物交割的,标准仓单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
8、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三)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买方会员应当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将分配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与买方会员约定标准仓单的分配时间,并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将标准仓单再分配给客户。买方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的,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报告原因。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为其客户办理实物交割手续的,客户参照第八条第三款执行标准仓单流转程序。第十五条会员的发票流转程序如下
9、:(一)卖方会员向能源中心开具发票。(二)能源中心向买方会员开具发票。能源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结算交割委托人的发票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向卖方会员开具发票。(二)卖方会员向能源中心开具发票。(三)能源中心向买方会员开具发票。(四)买方会员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开具发票。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为客户办理实物交割手续的,应当向为其结算的会员直接开具或者收取发票;客户应当参照第八条第三款开具或者收取发票。能源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某期货合约允许范围内的数量损耗补偿和溢短,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某期货合
10、约的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因交割商品的品质或者品级、质量、产地、交割地等不同由能源中心确定的交割升贴水。第三章期货转现货第十九条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的价格由能源中心代为平仓,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者相近的仓单等交换的过程。第二十条期转现的申请期限为该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第二十一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
11、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可以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发布内容包括客户编码、品种、合约月份、买卖方向、期转现交割方式、数量、联系方式等。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能源中心公布的期转现意向主动达成协议。第二十二条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的申请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期转现申请,经能源中心批准进行期转现。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以及客户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流程办理期转现。第二十三条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由会员向能源中心提交申请。第二十四条结算交割委托人使用标准仓单并通
12、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业务流程如下:(一)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期转现业务。(二)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三)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会员交款后,能源中心释放分配到该买方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并将货款支付给卖方会员。(五)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买方会员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分配标准仓单。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与买方会员约定标准仓单的分配时间,并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再分配给其客户。买方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的,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报告原因
13、。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流程办理期转现。第二十五条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方和卖方达成的协议价,但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应当按照本细则中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计算。第二十六条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相应的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计算,货款和标准仓单的交付由买方和卖方于申请日下一交易日通过能源中心办理,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自行结算的,货款由买方、卖方自行交付,标准仓单由买方、卖方按照本细则中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在能源中心外转让流程办理,或
14、者提货后自行交付,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卖方应当在办理货款和标准仓单交付手续后5个交易日内向能源中心提交发票。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卖方在14:00之后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能源中心在收到卖方发票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发票的,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交割货款应当采用内转或者银行划转等方式。第三十条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未在规定的
15、期限内完成交割的,按交割违约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第三十一条期转现使用非标准仓单的,买方和卖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非标准仓单等材料。货款和非标准仓单及发票由买方和卖方自行交付。使用非标准仓单交割发生实物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协调处理,能源中心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三十二条对于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能源中心应当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16、第四章仓库交割第三十四条货主申请生成仓库标准仓单前,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交入库申报。入库申报内容包括品种、数量、货主名称、拟入库日期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以及客户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流程办理入库申报手续。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第三十五条能源中心在库容允许的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入库申报资料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申报和入库有效期。经能源中心批准入库的,货主应当在有效期内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入库有效期自能源中心批准之日起生效。能源中心可以视情况,调整入库有效期。入库有效期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未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