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与用地分类常见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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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501372023)问题解1、新、老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怎样过渡、衔接?2023年1月16日新原则正式实行,在新老原则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环节地推行。首先,都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一样工作阶段,区别看待。已经正式批复实行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原则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日勺原则,不必按照新原则重新修编。在编日勺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毕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行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实状况、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原则重新进行技术处理。

2、2023年后来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原则执行。另一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看待。对于已经同意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原则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行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原则逐渐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所有按照新原则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都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渐推进与新原则日勺对接工作。例如,都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实状况、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有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行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渐更新调整。2、怎样把握本原则与专题原则、地方原则的

3、关系?本原则条明确规定,编制都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的规定。这里包括了两层意思:一是本原则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境保护等有关技术法规的充足对接,防止本原则执行时与其他有关原则产生矛盾;二是都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原则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原则、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献。需要注意的是,本原则的合用对象为都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有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题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有关专题原则,不

4、具有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原则应使用镇规划原则(GB501882023)、村规戈IJ原则(在编)。此外,本原则作为国家强制性原则,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步,各地为满足当地都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规定,在不违反本原则的前提下,可深入补充、完善、细化有关规定,出台对应的地方原则或实行细则。3、本原则合用范围中“其他具有条件的镇”指什么?本原则将“其他具有条件的镇”纳入合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应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都市无异的建制镇改)规划指导。1、0、2条文阐明中规定“其他具有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到达设市都市原则,但管理体制

5、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规定。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可视详细状况需要,参照国务院设市都市原则,进行技术判断与否具有条件使用本原则,如中山市小榄镇、东莞市大朗镇等应归入“其他具有条件的镇”的行列。4、“城镇用地”和“都市建设用地”在详细工作中怎样使用?本标精确立覆盖城镇全域的“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镇用地”、“都市建设用地”两个分类,应分别对应市(县、镇)域、中心城(镇)区两个空间层次。“城镇用地”和“都市建设用地”两个分类的详细划分重要基于两个原则:一是地类无遗漏、无反复,明晰“都市建设用地”与“城镇用地”中“都市建设用地(HII)完全衔接的对应关系;

6、二是清晰界定计入都市建设用地原则核算的用地,仅“都市建设用地”的地类计入”规划人均都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记录。在实际工作中,市(县、镇)域的图纸体现仅使用“城镇用地”分类,”都市建设用地(HIl)无需细化;中心城(镇)区的图纸体现在使用“都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同步,如有需要可使用“城镇用地”除“都市建设用地(HIl)以外的其他地类。5、用地分类层级、代码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什么?本原则分类层级与代码延续原原则“树型多层级”模式,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持续性。在图纸使用中应注意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一样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因而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步出现,即R与R

7、1、P2、R3不能同步出现。若图纸中需要专门表达出某一中类或小类,但又不准备所有用地的体现都到达中类或小类深度,提议采用专题图纸体现。同步,在使用本原则分类时容许一定的灵活性,可根据工作性质(规划编制、用地记录、用地管理)、工作内容(现实状况调查、规划编制等)、工作深度(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一样规定,采用本分类的所有或部分类别。如某中等都市编制都市总体规划,根据工作内容的不一样,在现实状况调查时,用地分类可采用中类和小类为主;在规划时,则可以中类为主,大类及小类为辅。又如根据编制工作深度规定,某都市在编制都市总体规划时,用地分类可采用大类和中类为主;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用地分类则

8、采用小类为主。并且,当地在详细工作中如有需要可新增小类,尤其是未设小类的中类可根据需要细分小类,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大类或中类。6、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重要性质进行划分”原则下怎样体现用地日勺兼容性?本原则延用原原则思绪,规定“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重要性质进行划分”,作为规划编制、用地记录和用地管理工作中确定用地类别的基本原则。用地兼容性通过基于主导功能的)可兼容地类和比例规定体现,在详细划分和归类时大体有如下几种状况:(1)地使用性质单一、分类明确的用地,按性质归类即可。如一种公园就是“公园绿地”(Gl),一条都市主干路就是“都市道路用地”(S1)。(2)多功能综合楼用地以较为重要的用途来

9、确定归类。如高层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底层是商店,2-15层为商务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其使用的重要性质是商务办公,提议归为“商务设施用地”(B2)。(3)独立地段的附属设施附属于主导设施的使用性质。如工厂内的附属办公、仓库、倒班宿舍、铁路专用线等归为“工业用地”(M);大学内的图书馆、体育馆、食堂、学生宿舍等归为“高等院校用地”(A31);附属于电厂的I供热设施归为“工业用地”(M)O(4)地下或空域作多种用途时用地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但要明确对应的管控规定。如地下燃气管道、高压走廊、机场净空、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高架道路、地铁等以地面性质为准,可叠加范围标识。(5)具有

10、双重性质的用地按实际使用的重要性质归类。如北京市日勺故宫和颐和园,都是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实际使用中分别为博物馆和公园,应分别归入“图书展览用地(A21)和“公园绿地”(G1);又如大同的云冈石窟重要作为石窟寺加以保护,应归为“文物古迹用地(A7)0对于地类时可兼容类型和比例规定等详细规定。本原则作为全国性日勺通则不做强制性规定,地方政府可结合当地规划编制和用地管理中的实际状况与需求,制定用地兼容性的有关规定。7、怎样辨别“土地使用性质”与“政策属性”、“用地权属”等管控规定的J差异?常被提及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公园”、“郊野公园”、“历史文化街区”、“保税区”、“开发区”等属于

11、具有一定政策性的管控范围,与本原则基于“土地使用性质”的用地分类措施不是一种体系。实际上,多种各样的“政策区”仍是由各类性质的J用地构成,如开发区是由“居住用地”(R)、“工业用”(M)、“物流仓储用地”(W)等构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用地按土地实际用途归入“水域”(E1)、“农林用地”(E2)和“其他非建设用地”(E9)的J一种或几种。原则编制组提议在实际使用中,可通过虚线框等方式并行体现政策属性、用地权属等详细管控规定,以更好地调控引导各类开发建设行为。8、都市总体规划用地记录表格怎样执行?记录地类与否需严格与总图深度一致?本原则附录A对都市总体规划用地记录日勺表格作出了

12、规定,包括“城镇用地汇总表”和“都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均需严格执行。其中,前表记录“城镇用地”的9项中类用地,统筹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建设与非建设用地;后表平衡“都市建设用地”8大类用地,并细化列出8项需保障用地指标的中类用地(AlA6、SI.Gl),控制都市(镇)合理的用地规模和构造。对于两张表格所记录地类的深度,“都市建设用地平衡表”中“文物古迹用地(A7)、“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3项中类用地若在都市(镇)中有有关用地也应列出;“城镇用地汇总表”的小类和“都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的其他中、小类用地与否列出则由都市根据自身用地特点自行决定,本原则不做硬性规定。9、城镇用地

13、总图和“城镇用地汇总表”怎样制定?怎样衔接土地部门的资料与数据?在都市总体规划的I实际工作中,市(县、镇)域范围内的所有用地的现实状况和规划应通过制定城镇用地总图和“城镇用地汇总表”体现。其中,现实状况用地的基础调查提议根据本原则与土地运用现实状况分类(GB/T210102023)的衔接对照表,参照“土地运用现实状况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归并。规划用地应与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用地指标相衔接,并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相结合综合确定。10、为何将为区域服务日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都市建设用地中剥离?本原则遵照“人地对应”原则,将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公用设施和军事、安保等与都市常住居民有关性

14、不大的区域性服务设施用地从“都市建设用地”中剥离。首先,”都市建设用地”应突出反应都市生产、生活的基本职能需求,增强各地人均都市建设用地水平的可比性,防止某些交通枢纽性都市、军事重镇等目记录范围出现“人均都市建设用地面积过大、用地构造不合理”的假象。另首先,为区域服务的交通、公用设施等用地应在市(县、镇)域层面优先予以统筹规划,以利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分级选址和审批管理。需要注意的是,高教园区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中心、体育场馆等设施虽然亦兼具一定的区域服务职能,但作为都市生活服务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且考虑到大学生户籍一般记录在学校所在地都市,因此该类设施用地仍保留在“都市建设用地”分类内。11

15、、穿越中心城(镇)区域际轨道、高速公路若承担部分都市交通职能,应怎样归类?穿越中心城(镇)区日勺城际铁路、高速公路等重要承担的应是区域交通职能,并且铁路、公路建设有着严格日勺技术规定,与都市道路、都市轨道应辨别清晰,故应分别归入“铁路用地”(H21)和“公路用地”(H22)。需要注意的是,本原则“公路用地”(H22)的内容与土地运用现实状况分类(GB/T210102023)衔接,采用公路性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界定原则,而不是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12、工矿都市较多的铁路专用线归入“工业用地”还是“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工厂区内部日勺铁路专用线应

16、作为企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兼容附属于“工业用地”(M);但工业用地以外的铁路专用线承担的是区域运送职能,应归为“铁路用地”(H21)。13、港口货运码头及生产区是归入港口用地、工业用地还是物流仓储用地?“港口用地”(H23)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而依托港口的工业生产和物流集散用地应分别归入“都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工业用地”(M)和“物流仓储用地”(W)014、机场用地包括军用机场吗?“机场用地”(H24)仅包括民用机场和军民两用机场日勺陆域用地,军用机场归入“特殊用地”(H4)。15、”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与都市建设用地中日勺“公用设施用地”(U)、“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怎样辨别?“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指为两座都市(镇)以上服务的大型变电站、垃圾填埋场、区域燃气调压站等公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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