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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城东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权力清单一、行政权利主体基本情况根据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办发(2015)31号)和中共西宁市城东区委员会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东区党(2015)77号),设立西宁市城东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挂区服务业发展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二、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职责。2、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职责。(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职责。2、加强统筹推进新兴产业发展职责。(三)主
2、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工业、信息化、商贸流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国民经济发展、工业、信息化、商贸流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2、负责经济运行的监测和经济发展趋势的预测、预警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经济信息。3、负责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4、负责提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政策建议,安排、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5、组织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社会发
3、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重大项目建设建议。6、执行价格政策,监测预测价格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建议,执行政府定价目录内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7、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8、分析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执行中小微企业和信息产业化发展支持政策。9、提出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投资方向建议;负责工业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4、有关工作。10、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11、负责对商贸流通行业进行宏观管理;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监测消费品市场的运行和供求状况,及时分析市场运行情况。12、负责大宗商品批发市场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负责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市场发展,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13、执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参与解决市场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商品的供应。14、组织实施对外开放投资促进政策措施和招商引资工作规划。15、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一)行政许可(共0项)(二)行政处罚(共
5、17项)1、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等行为的处罚(Cdqfgjxzcf-I)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第14、40条第40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
6、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2.4)第4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
7、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2、经营者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等行为的处罚(CDQFGJXZCF-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第3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
8、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2.4)第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
9、价、政府定价的;(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3、经营者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等行为的处罚(CDQFGJXZCF-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第3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
10、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2.4)第10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IOo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4、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等行为的处罚(CDQFGJXZCF-
1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第42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2.4)第13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不标明价格的;(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2000.10.31)第21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
12、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不明码标价的;(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5、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不配合,拒绝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处罚(CDQFGJXZCF-5
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第44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24)第14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6、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等行为的处罚(CDQFGJXZCF-6)7、收费单位未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处罚(CDQFGJXZCF-7)8、收费单位不如实填写收费票据的处罚(CDQFGJ
14、XZCF-8)9、收费单位隐瞒、虚报或拒报收费收支情况,拒绝接受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处罚(CDQFGJXZCF-9)10、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收费项目已撤销、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处罚(CDQFGJXZCF-10)1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处罚(Cdqfgjxzcf-II)(6-11)依据: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91号2012.11,29)第18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高于或者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2)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3)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4)对已明令取消或者停
15、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5)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6)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7)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8)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9)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10)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者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11)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12)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13)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第19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取得收费许可证收费的;(2)收费依据已经变化,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3)未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继续收费的;(4)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收费许可证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第36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