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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的确定(精彩判词)上海蝶球开发部诉闵行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9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蝶球阀门技术开发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3218号。法定代表人:王加新,经理。再审申请人上海蝶球阀门技术开发部(以下简称上海蝶球开发部)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闵行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沪01行初61号行政裁定,对上海蝶球开发部的起诉不予立案。上海蝶球开发部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
2、(2017)沪行终17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上海蝶球开发部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晓滨、白雅丽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上海蝶球开发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2000年,上海蝶球开发部与上海市闵行区塘湾村委会(以下简称塘湾村委会)、上海申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闵公司)签订房地产权转让合同,由上海蝶球开发部有偿取得上海市莲花南路3218号两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等所有权。之后,闵行区政府发布沪闵府征告(2011)第
3、73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包括上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上海市吴泾镇莲花路西南潮浜南地块集体土地。2013年5月,该地上房屋等建筑物被非法征收、拆除,且上海蝶球开发部至今未得到相应合理补偿。2016年7月240,上海蝶球开发部向闵行区政府书面申请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闵行区政府不予答复。请求:判令闵行区政府依法履行案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采取补救措施,对上海市莲花南路3218号两处建设用地上,由上海蝶球开发部经合同转让并独资建造的房屋、水泥场地等,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一审法院认为:上海蝶球开发部曾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尚无生效裁判和证据可以证明闵行区政府征收、拆除了本案所涉的房屋等建筑
4、物,因此,上海蝶球开发部申请闵行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对上海蝶球开发部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认为:上海蝶球开发部曾多次向法院起诉,尚无生效裁判和证据可以证明闵行区政府征收、拆除了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等建筑物。上海蝶球开发部起诉所涉事项并非由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而应履行之职责,故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上海蝶球开发部向本
5、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依法征收、合法拆除案涉房屋是闵行区政府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闵行区政府在征收案涉集体土地时,没有对地面上房屋实施征收补偿,侵害了再审申请人作为相应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再审申请人也曾多次、分别起诉闵行区政府等行政机关违法征收拆迁行为,但目前尚无生效裁判予以支持。再审申请人符合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条件,一、二审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处理。本院经听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上海蝶球开发部提交的1990年7月20日上海县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表,载明:上海县塘湾乡塘湾村委会
6、(办公室)单位性质为“集体”,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用途为“村事业”,申报面积为880平方米(合1.32市亩)。1990年12月27日,原上海县人民政府同意核发土地使用证。2000年4月18日,甲方塘湾村委会与乙方上海蝶球阀门厂签订的房地产权转让合同,载明:甲方转让办公用地使用权土地约1.32亩(880平方米)、两幢楼房分别约为392平方米、288平方米及场地、附属用房等固定建筑物产权给乙方,乙方支付人民币40万元;另有甲方未征用在使用的2亩非耕地由乙方申请,甲方按每亩6万元包办征用手续齐全;甲方负责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并对支付方式及期限、房地产权转让过户手续及征地手续完成期限等作出约定
7、。2002年10月17日,塘湾村委会和上海蝶球阀门厂签订补充协议书,就上述转让合同及2001年4月13日签订代补充合同中增加的4.5亩土地费用作出调整。上海蝶球开发部提交的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2002年5月31日作出的闵处罚第222002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申闵公司于2001年4月未经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4585平方米建造上海蝶球阀门厂厂房,决定罚款41265元。2003年7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规划管理局核发沪地闵(2003)12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为申闵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上海蝶球阀门厂,用地位置为吴泾镇塘湾村五、六队,用地面积5152平
8、方米。2003年8月22日,闵行区政府作出闵府士(2003)409号关于同意吴泾镇上海申闵实业有限公司违法用地、擅自建造“上海蝶球阀门厂”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手续的通知,载明:用地计划已经沪府土用(2003)45号文批准我区2002年度第104号批次农用地转用,同意使用土地4585平方米(折0.4585公顷),定界编号2002739。2003年9月17日,闵行区政府核发(2003)闵府士书字第035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批准用地面积4585平方米,土地所有权性质“集体”,土地取得方式“使用”,土地用途“工业”。上海蝶球开发部提交的2004年12月29日甲方申闵公司(塘湾村委员会)与乙方上海蝶球
9、阀门厂(研究所)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二、关于二幢办公楼和1.32亩土地的产权过户手续,及新增加土地(五十年使用权)和新建、改建房屋的产权证书由甲方负责继续办理。在有关证书未办好期间,乙方应实际拥有对上述房屋和土地的全部权利(相当于已有产权证书的全部权利)。如遇市政或商业拆迁,甲方应负责乙方享受到全部的政策性拆迁费。三、甲方同意乙方在厂区内新建1296平方米的车间。五、按上述三项合同标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总费用还缺少70万元整,乙方在2004年底支付30万元,2005年底再支付14万元,其余26万元在有关证书办齐后半年内付清,如遇拆迁,甲方有权在拆迁费中先予扣留。”2005年3月28日
10、,申闵公司和上海蝶球阀门厂签订协议书修改条款,将上述协议书第三条修改为:甲方同意乙方在厂区内新建简易辅助用房约1300平方米,并同意乙方将原塘湾村二幢办公楼房,改建为企业职工住房。上海蝶球开发部提交的2011年1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沪府士(2011)863号关于批准闵行区人民政府2011年第二十五批次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通知,载明:批准闵行区本批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15981.8平方米。该通知所附闵行区2011年度第25批次建设项目土地明细表,载明:吴泾镇莲花路西南潮浜南地块储备项目(环保整治返征地),被用地单位为申闵公司(2003-409)建设用地计4585平方米,塘湾村委会
11、建设用地计829.4平方米,土地属性均为集体土地。2011年12月21日,闵行区政府发布沪闵府征告(2On)第73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载明:根据沪府士(2011)863号批文批准,征收吴泾镇塘湾村5、6队15981.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83.4平方米、建设用地9404.5平方米、未利用地893.9平方米,要求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凭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上海蝶球开发部提交的2012年2月9日塘湾村委会、申闵公司向上海蝶球阀门厂发出通知,告知:根据沪府士(2011)863号通知精神,上海蝶球阀门厂需整体拆迁。2012年4月6日,受上
12、海紫竹科学园区吴泾镇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闵行区吴泾镇开发办)委托的上海申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沪申价房估(2012)第1184号房屋动拆迁补偿估价报告,载明:对吴泾镇莲花南路3218号上海蝶球阀门厂的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面积3530.61平方米)及相关的附属物,评估现值为5565568元。2012年4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闵行区吴泾镇规划办)出具关于上海蝶球阀门厂有证(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意见,认定:有证(有效)建筑面积为1944.02平方米。2012年5月18日,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动迁办(资产补偿)(以下简称闵行区吴泾镇动迁办)出具闵行区国家
13、征地补偿(汇总、明细)表,载明:上海蝶球阀门厂作为被补偿单位,含建筑物、室内装修、附属物、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等补偿金额计6214969元。后因未能与上海蝶球开发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相关行政机关即不再认可上海蝶球开发部为被征收人和被补偿人,转而与塘湾村委会及村属企业申闵公司洽谈、协商补偿安置事宜。2013年5月,闵行区吴泾镇规划办出具关于塘湾村民委员会(原村委办公室)及上海申闵实业有限公司(蝶球阀门厂)有证(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意见,认定:有证(有效)建筑面积1944.02平方米分别认定为塘湾村委会和申闵公司。2013年5月10日,甲方闵行区吴泾镇开发办与乙方
14、申闵公司签订动迁补偿协议书,载明:甲方支付乙方含建筑物、装修、附属物、设备、停产停业损失等动迁补偿费用计3663268元,乙方于2013年5月16日前搬迁完成,逾期作自愿放弃,不动产由乙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拆房队负责拆除。同日,甲方闵行区吴泾镇开发办与乙方塘湾村委会签订动迁补偿协议书,载明:甲方支付乙方含建筑物、装修、附属设施、停产停业损失等动迁补偿费用2706054元,乙方于2013年5月16日前搬迁完成,逾期作自愿放弃,不动产由乙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拆房队负责拆除。2013年5月16日,上海蝶球开发部的涉案房屋被拆除。另查明:2016年7月24日,上海蝶球开发部向闵行区政府提交申请闵行区政府依
15、法履行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法定职责书面申请,闵行区政府收到该件后按信访程序转至吴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吴泾镇政府)处理。吴泾镇政府于2016年8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单,告知对上海蝶球开发部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再查明:2007年,上海蝶球阀门厂变更登记为上海蝶球阀门技术开发部。本院认为: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的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
16、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