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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国资委有关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要求,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稳步实现,塑造企业上下重视价值创造的绩效文化,完善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事业部)的董事长、总经理。第三条二级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四条二级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一)战略核心原则。企业经营
2、业绩考核工作紧密围绕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推动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全面落实和完成。(二)效益导向原则。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三)对标考核原则。倡导并逐步推行与行业标准进行对标考核,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四)可持续发展原则。企业绩效考核将严格贯彻科学发展的基本理念,在强化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倡导企业均衡、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公司二级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考核指标目标值、考核结果的审定等具体工作,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任期考核方案和考核评价结果
3、及报告。考核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主管人力资源、财务审计和战略投资的领导及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战略投资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1)。第七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作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考核管理办法,协调考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考核意见等,依据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提出具体考核奖惩意见。负责制定和组织经营业绩考核责任状的签订工作。第三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八条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两部分。(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
4、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公司决定。(三)任期考核是对年度考核的完善和延伸,力求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更加精准、更加规范。第九条年度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产值(收入)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经济增加值(EVA)o(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条根据需要,公司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或年度工作要求,具体项目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一条公司将适时推进对标考核,即通过对企业实际完成指标与行业水平进行对比,评价出考核企业部分绩效指标在行业中的水平(先进、平
5、均和较差等)。第十二条考核指标目标值一经确定,除遇特殊情况致考核内容无法继续执行外,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经公司批准,个别处于初创阶段或者特殊发展时期的企业,在执行本规定时,可调整部分不适用指标。第十三条考核指标评价按照指标实际完成值和目标值进行比较,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和对应的权重及相应计分规则计算分值(年度计分细则见附件2)。第十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程序(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的确定1.设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原则是:不得低于企业发展规划设定目标水平。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设定的流程:(1)公司各相关业务系统(部室)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分解目标和经营业绩
6、考核要求,提出各二级企业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及时与二级企业进行反馈和沟通。(2)各二级企业自接到各业务系统反馈的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相关部门提交修改意见和确认书。(3)各业务系统应依据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于12月10日前将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审核意见,提交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审定。(4)公司考核领导小组结合公司整体经济发展要求和二级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提出对二级单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报公司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实施。(二)签署年度目标责任书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同二级企业总经理(或其授权
7、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三)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的修改、调整和变更考核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考核指标明显不适用时,企业负责人可向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依据公司董事会意见调整修订和变更相关考核内容。(四)公司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二级单位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动态监控管理和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五)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公司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评价意见,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将考
8、核结果反馈相关企业负责人。若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的7日内向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反馈。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收到二级单位反馈意见后,负责组织核实相关考核内容,并及时向二级单位企业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反馈核实结果。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应用第十五条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算和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依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绩效年薪二(年度薪酬标准X经营业绩考核系数)一基本年经营业绩考核系数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分100第十六条公司每年对于年度经营业绩特别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实施特别奖励。特别奖励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提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特别奖
9、励实施范围为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配系数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免发企业负责人全部绩效年薪:(一)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维稳事件或其他重大责任事件的,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二)企业在考核年度(当期)发生亏损。第十八条涉及与二级企业签订专项责任状的,由相关业务系统组织实施考核,符合规定需追责处罚的,相关业务系统可向公司考核小组提交处罚意见,在企业相关责任领导的绩效年薪中扣罚。第十九条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将扣罚企业法定负责人及相关负责
10、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9)6号)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根据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公司继续在部分企业中试行承包经营办法,承包经营指标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回报,并加强对经营承包者激励约束机制。第二十二条未与公司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应由所在企业董事会根据公司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报公司考核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条公司对改制(参股)企业,将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建立不同类型企业的综合经营业绩监管指标体系,并通过派出专职董事将公司对参股企业指标建议的通知的建议要求传递给参股企业董事会,实现公司对改制(参股)企业的监管要求;公司要建立和完善派出专职董事的履职考核的制度,以确保对参股企业监管目标的实现。第二十四条执行本考核管理办法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除公司外,各企业董事会不得对本单位负责人实施任何奖励。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经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