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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市华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箱合同.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IKIl万元,新华书店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两月内付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筌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56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丽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违反财羟纪律。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
2、.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的责任.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箱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极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自购置电脑,是屈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行为,是完全错误的。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
3、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箱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周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居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亏损,以责不抵债.
4、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苜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杳“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中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C
5、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3、1997年,A、B两公司与张某个人经悔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开发某种体育产品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B两公司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张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5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两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利机构.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张某受托于1999年8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侯,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10分)请问:为什么?说明理由.答:本案中由于该公司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所以未被批准成立。因为:(1)张某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超过了20%。(答案存疑:
6、这个20%的规定是旧法规定,新的公司法里已没有该规定,新课本也已修改没有该规定)2)公司法规定在我国设立的公司只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不能是无限责任。(3)公司的权利机构应是股东会.监事人数不符合规定。P80、P82(4)公司不具备发行股票的条件。PlOO(第五章)4、某国有企业为了转换经营机制决定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该国有企业首先由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刑,共计6000万元.经协商确定了三人为发起人,并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拟定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划分股份为980万股,三个发起人认购35%的股份,其中含有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然后制定了公司章程,办理
7、了产权转让手侯.最后该国有企业准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请问:(1)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评估是否合法?为什么?(2)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3)拟订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有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的方式上存在那些缺陷?答:(D不合法,因为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该国有企业无权臼行评估。(2)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3)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
8、民币1000万元。(新法是500万元,在新课本P85,以后判断类似问题,以新法的500万元为准。即本题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4)不符合规定,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两项专利的作价人民币220万元荏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到20%。(答案存疑:这个20%的规定是旧法规定,新的公司法里已没有该规定,新课本也已修改没有该规定(5)公司欲设立,应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该公司创立大会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5、三个企业准备投资蛆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悔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
9、)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蛆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卷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乐(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会将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
10、什么?答: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直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货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酸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乐不符合规定;(3)
1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6、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由于工作关系,经常掌握一些股票价格涨落的情况.按照公司业务规定,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或为自己谋利益.一次偈然的机会,李某获公了公司董事们对股市的分析另(测.李某格Jwe结果告诉了其丈夫宋某.宋某因此
12、购买了4000股飞乐股份公司的股票.数月后,飞乐股份公司股价大幅上扬,宋某卖出股票,获利6000余元.请问:宋某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吗?为什么?答:不是。参看教材有关内幕交易部分。证券交易内希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希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鎏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称作内幕交易。7、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裱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
13、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书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答:该公司的行为屈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日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8.飞龙股份有限公司19G4年由几家原国有企业依法设立,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股票上市交易.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
14、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1997年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为解决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董,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决定,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筹集IooO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决定后,于1997年10月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请问: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资本,可以申请公开发行新股,但必须符合法定的发行新股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必备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
15、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则不受上述第2项的限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告有关文件、签订承俏协议、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而你们公司自设立后连续三年微利,难以支付股东股利,且2002年度亏损严重,这些都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新股发行条件。为了规避法律,你们公司还决定在没有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般票、募集资金,这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新股发行程序的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上市公司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龄近3年连续亏损。因此,你们公司决定在不具备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下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底全大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将对你们的违法行为作出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等处罚。参看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其处理规定。新股发行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并公告有关内容。否则,将被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9、某针较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