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三方协议书(可编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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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三方协议书(可编辑)甲方(项目建设单位全称):乙方(建设单位全称):丙方(银行机构全称):为全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甲乙双方应满足甲乙双方多层次的银行服务需求,充分发挥丙方在个人金融领域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第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实施意见(黔府办发第号)、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民工工资拖欠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办发第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暂行)等文件要求全面规范农民工工资,重点保障其劳动收入。坚持标本兼治,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

2、任,完善防范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严格遵守。第一章委托事项第一条乙方选择丙方作为开立农民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并委托丙方代表甲方分配项目农民工工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协议配合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分配。第二条乙方委托丙方承担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按基数计)以下款项的代理业务:工资奖金津贴搬迁费征地补偿费口企业改制安置费信托基金到期款赔偿或支付保险金其他:。第三条乙方应在征得项目农民工同意后,为上述代理业务办理或使用项目农民工个人结算账户,并委托丙方将代理费划入项目农民工个人代理账

3、户。第四条丙方应通过以下渠道(以根为准)为乙方提供代理服务:口柜台代理电子银行代理。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甲方应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管理制度(暂行)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对劳务费用和其他项目资金实行单独账户管理,并将项目资金中的劳务费用单独划入乙方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支付劳务费用。第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前,甲方应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标准,将资金划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也可通过在农民工工资专户存储100OO元人民币用于月结(待月结后及时补足)予以保证。第七条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前

4、天核实当期应支付的工资金额。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低于应支付的工资金额,甲方应按不低于应支付工资金额的标准补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应支付工资金额,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能够足额支付。第八条甲方每月审核乙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包括:已付工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作日数、加班时间、工资标准、应付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工资支付清单必须由各班组长签字,并由乙方按指纹签字盖章。甲方审核工资分配后签字盖章,丙方根据工资清单将每位农民工的工资划入账户。第九条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进行监督,如发现虚假报告,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5、。甲方如不及时报告,应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甲方发现乙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或银行保函(以丙方授信为准)专用账户中提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导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甲方发现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丙方,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与乙方共同取消在丙方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履行相关通知、协议约定的报告义务()()因违规操作挪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与乙方串通破坏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安全或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第十二条甲、乙双方需要终止未完成的施工合同时,甲方应向丙

6、方出具相关变更资料(包括乙方的解释和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甲方核实确认后,甲方应确保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资金足以支付当月工资账户余额,并将余额转入施工合同继承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并取消乙方参与的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本协议终止。第三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乙方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乙方应依法与被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的劳动用工备案。双方明确同意,工资支付日为每月的第一天,农民工工资按月全额支付。乙方对建设项目的聘用实行实名制管理。项目部配备劳动和资金监督员,对实际施工单位的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利用信息技

7、术动态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技术工种、劳动考勤、支付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实名制管理系统动态提交就业信息。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开户证明的复印件应提交当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乙方应保证农民工工资由丙方按月足额支付,不得以其他方式支付。工资表由农民工自己签字,并当场公布。乙方应加盖公章,每月定期提交给丙方。乙方应及时将代理资金全额转入丙方,乙方授权丙方

8、在代理前主动从乙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扣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第十六条乙方必须定期提供农民工月工资支付清单(包括:已付工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作日、加班时间、工资标准、应付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甲方核实,并在每月工资支付日前的工作日内,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双方同意)向丙方提交核实后的工资支付清单。因乙方未按时提交经甲方核实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而导致丙方未按时支付工资的,乙方应承担责任。乙方应向丙方提供新增加的农民工首次支付工资时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甲方认可的身份证件。乙方应对提供给丙方的代理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代理人(农民工)的身份信息负责第十七条乙方和丙方不得以任

9、何形式串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资金进行其他支出。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乙方应继续保留农民工工资专户及其余额六个月。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乙方应出具县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声明和承诺,说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丙方只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方可根据此凭证做好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关闭工作。第四章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丙方应严格按照贵州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暂行)及协议的规定开展工作。第二十条丙方应加强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宣传,做好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二十一条丙方应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开辟绿色服务渠道,并根据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核实的支付指令(电子版和纸质版),在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代乙

10、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二十二条丙方免征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年费。持有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的农民工,在全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一分支机构的转账及自助机、取现费免收(政策调整另行通知的除外)。农民工可以在与罗甸县任何一家信用社存款相同的条件下,自愿选择高利率的存款产品。在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工贷款要求相同的条件下,给予优先贷款、利率优惠。第二十三条丙方应按规定对乙方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如发现账户内资金不足、1个自然月或超过乙方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生成频率,且无农民工工资转移等异常情况,丙方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如发现乙方有挪用或其他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资

11、金转移,并及时通知甲方、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二十四条丙方应根据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乙方提供的农民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丙方内部规章制度,及时为农民工开立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第二十五条丙方应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通信息、账户变更信息、月工资代表发明明细等数据传输至甲方、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五章预留印鉴及联系人第二十六条丙方应使用预留印鉴为乙方办理代理业务。丙方应以乙方预留印鉴的所有资料作为乙方提供、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的依据。因乙方保管预留印鉴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七条预留印鉴样式预留印鉴(样式)第二十八条乙方在办理代

12、理工资业务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丙方办理代理业务,并将指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预留印鉴的证明指定人员身份的书面文件交给丙方核实。乙方应在更换指定人员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乙方应承担发送数据文件、票据及其他数据传输、由乙方指定人员与丙方交接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第六章其他协议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应本着诚信、平等、合作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未决问题。协商后签署的补充协议或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本页为签字页)甲方(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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