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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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厂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处理制度1范围本程序规定了各类事故分类、分级、报告、应急、调查与处理的准则。本程序适用于对公司各类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和处理。2管理职责安环质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质量和计量事故的管理,参与因质量缺陷及测量数据不准确导致的其它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伤亡事故的管理,参与公司各类事故的抢险、救护、调查和处理。生技处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管理,参与设备事故以及生产现场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伤亡事故和破坏事故的抢险、调查和处理。机动处负责设备事故的管理,参与生产(工艺)事故以及生产现场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伤亡事故和破坏事故的

2、抢险、调查和处理。各办公室负责交通事故的管理及负责向上级部门进行事故报告。工会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同时可对其他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行使监督权。后勤保卫处负责火灾事故的扑救与管理,参与各事故过程中的救护工作。事故发生部门根据要求进行事故报告,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3管理程序4内容事故分类4.1.1 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4.1.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4.1.3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

3、或财产损失的事故。4.1.4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4.1.5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4.1.6 破坏事故: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4.1.7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4.1.8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4.2.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D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IOoo元以上者(包括IoOO元,以下同);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使该装置日处理量减少2

4、0%以上者(生产装置处理量损失由调度室提出);4)大面积停电。(注: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4.2.2 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2)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IooO元者(包括Iooo元在内);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致使该装置日处理最降低20%以下,5%以上者;4)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4.2.3 凡未达到上述、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4.2.4 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大走刀量切削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

5、,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生产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4.2.5事故的损失计算D人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2)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损的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3)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均折合金额计算。注:灭火消耗的消防器

6、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事故报告4.3.1发生事故后,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代班长、工长、车间负责人或生产调度报告,车间负责人和生产调度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救援并报告公司领导和事故主管部门。发生死亡事故、重大以上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除按上述报告外,办公室应在7日内向市石化局、安监局、环保局、工会组织等报告。4.3.2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情况、环境破坏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处理和预防措施等。4.3.3发生事故的部门,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单报送安环质计处和事故主管部门。发生重大以上的事故,公司事故主管部门要配合

7、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市石化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4.3.4凡重大责任事故除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外,还应向人民检察院报告。4.3.5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4.3.6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事故应急处置发生事故后按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抢应急处置。事故调查4.5.1发生事故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做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调查处理。4.5.2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副总立即组织安环质计、生技、劳资、保

8、卫、机动、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4.5.3发生事故后公司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Az日D调查事故发生前的状况;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等情况;3)分析事故原因;4)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6)提出事故处理意见;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4.5.4对轻微事故,应在发生后由所在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审批。4.5.5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

9、天内由车间或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4.5.6重大事故,由分管付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4.5.7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4.5.8轻伤、重伤事故由分管副总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4.5.9死亡事故由安环质计处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5.10重大死亡事故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安环质计处会同同级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5

10、.11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厂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4.5.12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所在车间部门提出,由安环质计处审核报副总批准;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签署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批准;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5.13责任划分1)安全管理实行公司一把手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

11、致事故的,则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达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由正职负主要责任。2)公司技术规程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部门或总工程师负责;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由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明确要求,部门推诿不办的,部门负责。主管部门已制定或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和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

12、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不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6)持有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7)学徒工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作业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因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8)因管理不善,纪录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D事故直接责任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原因承担的

13、责任,其又可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a)主要责任:指直接因自己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事故责任;b)次要责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协调配合或监督监护的作业,在导致事故过程中协调配合不当、监督监护不力所承担的责任。2)无安全作业证者若擅自作业发生事故,本人负主要责任,若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3)学徒工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擅自作业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4)间接责任是指虽不是直接导致发生的原因,但与事故发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而承担的责任。5)领导责任是指责任事故部门的直接领导和间接领导所承担的责任。事故处理4.6.1事故调

14、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报管理者代表或最高管理者审核批准。4.6.2处理事故时,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制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要通过危险评估,审查后实施。4.6.3安环质计处及生产、设备等职能部门,对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公司各部门,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4.6.4对工伤、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办法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及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管理。4.6.5综合办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工伤或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4.6.6工会应监督检查工伤、职业病患者的待遇落实,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事故责任追究规定4.7.1对事故责

15、任的处理是按照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等情况,主要采取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罚款手段并辅以待岗、降薪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公司察看、开除出公司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进行。4.7.2凡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除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外,其工段、班组所有成员、代班长、工长、班长、车间领导也必须一并进行处罚。对事件与不符合情形的控制4.8.1各部门应认真对待与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件和不符合情形,应按处理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确保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有效性。4.8.2各部门应把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与不符合情形上报公司安环质计处和业务主管部门。4.8.3安环质计处及各职能部门应针对事件与不符合(特别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与不符合存在部门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事故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事故登记台帐,进行事故统计分析。附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按本细则处理:D在生产中为了防止事故或发生其它意外,而采取主动停车,或紧急放空措施者。2)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水灾、风灾等)以及外来因素(厂外电源停电等)所造成的生产上的损失。3)医疗事故、食堂集体食物中毒,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分析,统计上报。4)交通事故,厂内由运输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厂外由保卫科负责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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