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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内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6年修订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新行业、新模式、新业态的涌现,新老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的不利因素日益显现,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彻底杜绝。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我省及时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全面修订。2022年12月9日,新修订版本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七十四条,今天我们挑选部分重点内容共同学习。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2、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
3、业、领域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章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区等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动解决重大问题。第一章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一章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
4、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四章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力量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保障监管执法所需的制式服装和标志、用车、装备、办公设施。第四章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
5、决定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第六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完成信息报送等工作。第五章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足额储备。第五章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6、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以上是新修订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部分重点内容,通过学习我们可以看到新修订条例的变化:一是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条例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义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二是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条例列出了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细化了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了安全生产
7、监督管理工作方式,建立监管部门与供电、供排水、供应火工品等单位的联防联控机制。条例同时指出,对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三是完善了重点行业领域特别规定。条例增加了煤矿、建筑施工、经营性自建房、燃气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的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负责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明确村(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条件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新修订的条例固化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作出创制性规定,旨在解决当前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应对不得力、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等问题。这既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深入推进隐患整改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