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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性森林碳汇遥感指数保险(2022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从事林木生产经营的农民、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地理区域内生长正常且管理规范的生态林和商品林(以下简称“保险林木”)。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森林植被净初级生产力(NPP)降低,且按照约定方法测得的保险森林的NPP值低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标准NPP值时,视为发生保险森林碳汇富余价值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
2、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旱灾;(二)火灾;(三)病虫草鼠害;(四)沙尘暴;(五)低温冷害:(六)雹灾;(七)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泥石流、山体滑坡。第五条保险期间结束时,当被保险人因采用林业方法学的指导进行人工经营性择伐、疏伐等手段,导致碳汇值增长速度超过双方约定的碳汇值目标增长速度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投入的维护成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保险林木碳汇初始值,依据遥感测算,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碳汇值目标增长速度,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
3、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保险森林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森林的碳汇富余价值确定。碳汇富余价值参考国家广泛应用的估算方法,由森林碳汇量和上一年度碳交易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元)二单位保险金额(元/亩)X保险面积(亩)上一年度碳交易市场平均价格以上海环交所的交易数据为准。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第九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或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
4、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
5、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按照约定方法测得保险森林的NPP值,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期间的损失计算评估报告,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
6、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失。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7、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森林管理的规定,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抗灾及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第十九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面积发生变化、保
8、险标的转让等情况发生,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一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
9、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一)若投保人投保本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赔偿金额=(标准NPP值-实际NPP值)X碳汇单价义(1-绝对免赔率)或赔偿金额=(标准NPP值-实际NPP值)义碳汇单价-绝对免
10、赔额(二)若投保人投保本合同第五条保险责任,给付金额如下:给付金额二每亩保险林地约定的维护成本X承保亩数X赔偿比例保险林木实际固碳能力增长率赔偿比例0%,X%)0%X,(X+2)%)2%X+2,(X+5)%)5%(X+5)%以上6%X为约定的碳汇值目标增长速度。保险林木固碳能力增长率根据所投保地区被保险森林树龄、树种等林木信息,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
11、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六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
12、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二十八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
13、十九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一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释义第三十二
14、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碳汇:指通过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二)植被净初级生产力(NPP):指绿色植物在单位面积单位时间内通过光合作用积累的有机物质总量,扣除自养呼吸后剩余部分。本条款使用的NPP值来源于遥感数据测算,数据源为M0DIS17ANPP年度数据。(三)标准NPP值:基于对应行政区域和森林类型分别统计范围内历史五年M0DISM0D17ANPP年度数据的平均值。(四)旱灾:指因某一具体时段降水量比多年平均水平显著偏少而发生的土壤水与农作物蓄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森林草产量减产损
15、失的灾害。(五)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L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六)病虫草鼠害:大面积、集中连片发生的,并造成农作物严重损失的病虫草鼠害。病虫草鼠害以市级(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七)沙尘暴:是指强风把地面大量沙尘物质吹起并卷入空中,使空气特别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一千米的严重风沙天气现象。(八)低温冷害:在植物整个生育时期或某个生育期间,气温低于植物所需的临界温度,使植物受到直接或间接的伤害,造成生育期延迟或生理障碍而产量损失的灾害。(九)碳汇富余价值:指根据碳市场交易价格及碳储量或者按照森林抚育或重置成本,按照国家广泛采用的方法估算出的金额。(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十一)森林碳汇量:参考备案方法学和主要森林研究成果测算的森林固定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一般以单位面积每年固定碳元素重量计,根据实际需要会转为按二氧化碳当量计算的单位面积重量,通常森林碳汇量根据实际应用场景分为森林土壤碳汇和森林植被碳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