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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13年3月25日起实施)发布日期:2013-03-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隙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
2、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违规行为已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罚时,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第五条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稽查第六条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稽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立案调查。稽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约谈、书面调查等。第七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二)要求会员提供年报、第三方审计等报告;(三)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四)要求会员、客
3、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五)查询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六)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电脑系统;(七)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八)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第八条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第九条交易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所为其保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常规检查:(一)日常监控中发现问题的;(二)接到投诉举报的;(三)
4、市场风险增大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立案调查:(一)交易所常规检查中发现涉嫌违规的;(二)从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等单位获得违规行为线索的;(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对已立案的期货违规案件,交易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调查;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交易所的证明文件0第十三条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当
5、回避的,指令其回避。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易所稽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稽查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第十四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材料、电子记录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证据应当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五条询问被调查人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视听资料、电子记录的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制作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
6、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调查人或见证人签名。鉴定结论应当由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有权鉴定单位做出,并由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签字盖章。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在常规检查和立案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交易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七条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确保违规案件处理的执行,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一)限期说明情况;(二)暂停登录新的客户编码;(三)限制出金;(四)限制入金;(五)限制指定交割仓库的交割业务;(六)降低持仓限量或者标准仓单持有限
7、量:(七)提高保证金比例;(八)限制开仓;(九)限期平仓;(十)强行平仓。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有多种违规行为的,分别定性,数罚并用。多次违规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第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经纪业务资格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12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至10万元的罚
8、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以欺骗手段获取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二)擅自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分支机构的;(三)聘用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和未经交易所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经纪业务的;(四)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对交易所会员经纪业务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经纪业务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至IO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部分期货业务、暂停开仓交易1至12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没有违规所得或违规所得10万元
9、以下的,可以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规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为未履行开户手续或未按规定履行开户手续的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二)违反交易编码管理制度的;(三)未按规定履行审核义务,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的;(四)未如实向客户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或不签署风险说明书的;(五)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与客户私下约定分享赢利或共担风险损失的;(六)利用客户账户为自己或他人交易的;(七)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下单指令,诱导、强制客户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交易的;(八)场外交易、私下对冲的:(九)未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户存放的;(十)
10、无正当理由拖延客户出金的;(十一)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时开仓交易的;(十二)挪用或擅自允许他人挪用客户资金或套用不同账户资金的;(十三)故意制造和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的;(十四)泄露客户委托事项或其他交易秘密的;(十五)出市代表接受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指令进行交易的;(十六)未按规定向客户提供有关成交回报、资金结算报表的;(十七)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交易所可以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至12个月或取消其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的处罚。第二十一条会
11、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停部分期货业务、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1至12个月、取消会员资格:(一)会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住所地和分支机构等变更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二)未按规定的期限要求向交易所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的;(三)未按大户报告制度向交易所履行申报义务,或作虚假报告、隐瞒不报的;(四)未协助交易所对其客户采取限制性措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的;(五)未按交易所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等有关费用的;(六)不按规定保管有关交易、结算、交割、财务、会计等资料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各种凭证或审批文件的;(八)非期货公司会员从事经
12、纪业务或期货公司会员从事自营业务的;(九)假借期货交易之名从事非法活动的。第二十二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一)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二)私下转让会员席位,将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三)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四)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三条会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强行平仓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期货业务、暂停开仓交易1至12个月的处罚,
13、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期货业务、暂停开仓交易1至12个月的处罚,可以并处1至20万元的罚款:(一)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二)在结算报告书、交易月报表和其他结算文件资料中作不真实、不完整记载的;(三)未对客户保证金进行分账管理的;(四)未对客户实行当日结算的;(五)伪造、变造交易记录、会计报表、账册的;(六)开具空头支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伪造票证的:(七)其他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对会员(客户)在套期保值
14、申报过程中协助提供或出具虚假材料以及违反交易所其他规定的,除取消其套期保值申请资格外,可以并处不超过其持有的虚假套期保值头寸总金额5%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期货业务、强行平仓、没收违规所得、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第二十六条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的,给予强行平仓、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1至12个月、暂停部分期货业务的处罚。第二十七条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信息和计算机通讯等设备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部分期货业务、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可以并处1至5万元的罚款;
15、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给予暂停开仓交易1至12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可以并处5至20万元的罚款:(一)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交易所信息的;(二)擅自动用其他会员席位上的计算机或通讯设备的;(三)通过交易席位非法窃取其他会员的成交、结算资金等商业秘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四)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非法窃取其他会员或客户仓单信息等商业秘密或破坏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的。交易所可以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至12个月或取消其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的处罚。客户有本条第(四)项行为的,责令改正,警告、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可以并处暂停开仓交易1至12个月,直至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第二十八条会员从事标准仓单交易时,违反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所将对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罚款1至10万元、暂停其从事标准仓单交易的处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第二十九条期货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