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示范基地一期优化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示范基地一期优化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6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示范基地一期优化光伏电站项目项目代码2306-320357-89-01-346531建设单位联系人刘东联系方式13813490857建设地点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杨屯镇卞庄西地理坐标(NII6度50分30.882秒,E34度55分20.868秒)建设项目行业类别D4416太阳能发电用地面积(H?)420000(约630亩)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备案部门沛县杨屯镇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文号杨行备发(2023)47号总投资(万元)17
2、165.11环保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占比(%)0.29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1、“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相符性分析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本项目选址于沛县杨屯镇卞庄西处采煤沉陷区坑塘水面,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范围内,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位于项目南侧约10.9km,本项目建设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求。表Ll项目周边的
3、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km2)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总体规划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范围。4.19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范围”相符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本项目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范围内,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大沙河(沛县)重要湿地,位于项目西侧约60mO表12项目周边的生态空间管控区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面积(km2)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
4、保护红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大沙河(沛县)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大沙河(沛县段)水体及两岸各200米范围/17.1917.19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1年度),经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去除沙尘暴等特殊天气,2020年徐州市沛县环境空气质量PMIo、PM”存在超标现象,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要求,本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
5、区。为切实防治大气污染,努力改善城市环境空气,沛县先后印发了沛县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沛县2021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定向挖潜、首季争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坚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刚性管控生态保护空间;深化系统治理,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加强源头防控,巩固土壤安全;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预测本项目建成后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等级。水环境: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1年度),2021年度沛县地表水评价断面中,主要河流3个,为大沙河铁路桥、杨屯河洪福桥和鹿口河
6、孟楼;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控制断面1个,为沿河李集桥。所有参评断面均达到或好于地表水III类标准。声环境: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1年度),沛县地区的各类声功能区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交通噪声的监测结果也有所好转,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位于沛县杨屯镇卞庄西,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示范基地(一-期工程)项目的优化项目。选址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示范基地(一期工程)项目范围内,在一期工程剩余地块建设。根据沛县人民政府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新能源示范基地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租赁协议,沛县人民
7、政府将已征用的龙固镇和杨屯镇采煤塌陷区交由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新能源示范基地项目。本项目占地范围均在一期工程剩余地块内,依托一期工程的升压站,不新增用地。本项目利用采煤塌陷地建设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且项目主要能源来自太阳能,生产过程、职工生活使用少量用水,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见表1-3。表13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
8、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符合文件要求。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9、。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且非挖沙、采砂项目,符合文件要求。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
10、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不在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文件要求。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范围内,项目生活污水经一期工程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定期的清运,符合文件要求。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范围内,不属于生产性捕捞项目,符合文件要求。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
11、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公里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文件要求。1()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符合文件要求。11禁止新建、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0O禁止新建、
12、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符合文件要求。由上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相关要求。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4。表14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相符性分析序号内
13、容相符性分析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通道项目。(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
14、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四)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
15、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IB、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项目不属于围湖造田、囤海造地或囤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不涉及挖沙、采矿。(五)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