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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考场巡考人员守则一、巡考组织巡考人员由学院熟悉教务工作并具有一定责任心的工作人员等组成,代表学院行使考务督查工作,并由学院统一颁发巡考证。二、巡考考试类型期中、期末考试,补考等。三、巡考员职责第一条巡考人员必须于考试开始前10分钟到达巡视地点,检查各考场监考教师及学生有否按时到位。巡视期间要及时反馈、解决出现的有关情况。第二条检查每个试场是否配备了2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有否迟到及监考过程是否认真负责(如监考教师有无吸烟、看书、看报、交谈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等)。第三条严格要求各试场做好清场工作。第四条检查每个试场学生是否按考试编排序号就座,每个学生是否带两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如达不到上述要求,须提醒监考教师和有关学生按要求做好,否则马上停止考试或责令有关学生退场。第五条考试期间巡考人员巡视考场考试纪律,如发现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有权促其立即改正并报告学院。第六条巡考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学生作弊,同监考人员当场取消作弊学生的考试资格并及时报学院;在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对违反考场规定而未构成作弊行为的,应及时作出适当处理。第七条巡考人员要认真做好巡视情况的记录,注明各考场的监考人数和学生缺考情况,及时处理巡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巡视结束后,即将考场巡视情况量化表交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