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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认定对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且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认定工作中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二、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
2、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要以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三、认定
3、工作机制(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二)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S)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四)以班级(专业或年级)为单位,成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级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班级公示。四、认定依据(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
4、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五、认定结果档次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档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档次。六、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5、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结果公示、学生资助中心复核上报、建档备案等环节。(一)提前告知。要通过校园公告、班会、电话、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S)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班级(专业或年级
6、)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表格和佐证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班级公示,公示期满后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将评议情况记录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上,并上报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四)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应收集各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认真审核并确定贫困档次。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完成后,公示5个工作日,期间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家庭贫困原因、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
7、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复核。(五)学生资助中心汇总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对各系上报数据进行复核,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将最终结果告知系认定工作组,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七、认定工作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一)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二)各系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完整记录、收集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情况。(三)各系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落实资助育人理念。八、附则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