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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2.0.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
2、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2.0.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2.0.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2.0.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
3、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O.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表3.L1等级保护对象特级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一级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
4、建筑一类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IoOO平方米及以上的门诊楼;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5 .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6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7 .重点文物保护场所;8 .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工业建筑L甲、乙类生产厂房;2 .甲、乙类物品库房;3 .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丙类物品库房;4 .总
5、建筑面积超过IOoo平方米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地下民用建筑1 .地下铁道车站;2 .地下电影院、礼堂;3 .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二级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二类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1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室、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2 .市、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3 .中型以下的影剧院;4
6、 .局级住宅;5 .图书馆、书库、档案楼工业建筑1 .丙类生产厂房;2 .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丙类物品库房;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地下民用建筑1 .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隧道;2 .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注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3
7、.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3.2.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报警区域的划分5. 2.1.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5.2. 1.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5.3. 1.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5.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 2.2.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6. 2.2.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
8、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7. 2.2.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8. 2.2.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9. 2.2.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L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10. 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1. 2.3.1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1
9、2. 2.3.2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13. 2.3.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14. 2.3.4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15. 2.3.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16. 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7. 2.4.1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
10、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18. 2.4.2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5. 5.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6. 5.3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O5.6 消防专用电话1. 6.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5. 6.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6. 6.3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7. 6.3.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1)消防水泵房
11、、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8. 6.3.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L5mo9. 6.3.3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10. 6.4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5.7 系统接地5.7.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5.8. 7.1.1采用专用接地装
12、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5.9. 1.2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5.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5.7.3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5.7.4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芯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5.7.5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6.1 一般规定6
13、. 1.1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7. 1.1.1火灾报警控制器;8. 1.1.2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9. 1.1.3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10. 1.1.4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11. 1.1.5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12. 1.1.6电梯回降控制装置;13. 1.1.7火灾应急广播控制装置;14. 1.1.8火灾警报装置的控制装置;15. 1.1.9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16. 1.2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7. 1.2.1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1
14、8. 1.2.2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19. .3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应采用直流24Vo6.2 消防控制室6. 2.1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7. 2.2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8. 2.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9. 2.4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10. .5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6.2.5.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6.2.5.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
15、距离不应小于3m。6.2.5.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Im。6.2.5.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Im的通道。6.2.5.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6. 3.1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7. 3.1.1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7.3. 1.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6. 3.1.3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6.3. 1.4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6. 3.1.5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6.1. 3.1.6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