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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档案保密实施细则为确保档案中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和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规定本实施细则。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秘密,认真执行国家保密法及法规和学校保密制度。2、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和秘密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3、对不归档的重份的秘密文件材料及经档案保密鉴定小组鉴定,需要销毁的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档案工作院长批准后,由二人以上共同负责监销。4、尚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不得随便堆放,必须置放于柜中,妥善保管。5、严格执行档案材料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制度,认真履行核对、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6、档案库房重地,非经管人员,未经同意,
2、一律不得入内。7、秘密级档案材料,一般情况下,只供在阅览室查阅。若需借出,应办理审批手续;借出后借出人须承担档案保密的安全责任。8、借阅非本部门形成的属内部和秘密级档案材料,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查阅。查阅工作要在档案室进行,密级档案不允许带出档案室阅读,不得随意将档案复印留用。9、复印秘密档案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应标明复印单位、份数、日期,并同原件一样管理。复印工作应在档案室内完成。“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准复印。不准扩大阅读范围,不准私自抄写,如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要经发文部门负责人批准,上报机关“机密”“秘密”级文件,需要复印时,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复印,复印的文件要严格控制份数,并办理登记手续,复印件要和原文一样进行严格管理。